N255号-儿童计划免疫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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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30天以上的身体健康的儿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人保(备案)[2009]N420号-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20号-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指定的,有固定场所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预防接种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一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预防接种单位条件;(二)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三)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被保险人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仍要求实施接种的;(四)疫苗质量不合格,但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造成疫苗质量不合格的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前述人员作为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预防接种行为时不在此限;(二)精神损害赔偿;(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2.24•【字号】桂政发[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桂政发〔1992〕10号1992年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医疗卫生人员责任心、积极性,确保儿童免疫接种质量,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以下简称“保偿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偿制是卫生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疫程序,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对适龄儿童进行麻疹、脊髓灰质炎、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卡介苗等四种疫苗的接种,提高儿童免疫力,预防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脊髓灰质炎、结核等六种传染病(以下简称“六病”),儿童家长必须向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

儿童按计划免疫程序接种了四种疫苗后,如发生“六病”,承保单位按保偿合同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赔偿金。

第三条保偿制在承保单位与儿童家长签订合同后生效。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指导,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并充任承保单位。

第五条在市、县卫生局领导下,各市、县级成立有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六病”诊断小组,负责“六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三章保偿对象与年限第六条保偿对象为辖区的零至四或零至七岁儿童,身体健康无严重器质性病变及过敏性体质等预防接种禁忌症者,以自愿为原则,均可参加保偿。

第七条凡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城镇到指定的地段医院、农村到指定的村卫生所或乡卫生院办理入保手续。

保偿期限从签定合同之日算起,到四岁或七岁为止。

预防接种保险(2013版)条款

预防接种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防接种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在本保险合同双方认可或指定的街乡预防接种单位、或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内接受预防接种免疫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平安疫苗安心保客户投保确认书

平安疫苗安心保客户投保确认书

平安疫苗安心保客户投保确认书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儿童计划免疫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预防接种单位)处接受疫苗接种的儿童发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疫苗异常反应,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深卫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16日深卫发[2002]5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年7月1日深卫发[2001]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市免疫接种工作全面有效地运转,消除免疫空白,提高免疫质量,促进优生优育,保障全市的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属计划免疫的保偿对象:(一)在本市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的本市户籍的儿童或居住3个月以上、有固定详细地址的外来暂住的儿童;(二)无严重的慢性疾患、器质性疾病和免疫缺陷及无过敏史的儿童。

第三条保偿接种的疫苗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以下简称“四苗”)。

第四条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应遵循自愿入保的原则,入保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计划免疫接种单位一次性交纳“四苗”全程免疫的疫苗接种和管理费用(简称保偿金)。

人保寿险金色年华少儿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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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婚嫁考验父母财力
创业婚嫁
中国就业现状:找工作难,压力大,拼爹、拼财力。 中国婚姻的现状:没有面包的爱情不长久,结婚成本 越来越高,孩子的小家还需要父母来帮忙搭建。
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养老问题
爱他就要给他一个
既美好又能确保的未来!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国家,养老压力大,未来更 大,现代人对老年生活的无助同样也会延续到我们的孩子身上 。随着生活成本的日益增加,老年生活所需的费用也越来越高 。未来孩子的养老压力也会将越来越大,作为父母能帮衬多少 就帮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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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是孩子竞争的平台
教育问题
伴随着知识技术的市场化而形成的“知本家”脱颖而 出,成为城市高收入人群中的佼佼者。“网络新贵”、“ 海归派”的迅速崛起,也无可辩驳的证明了“知识就是财 富”的真理。据调查结果显示:53%的高收入者都接受过 高等教育。
子女教育费用需求已成为家庭理财的第一需求 !
目前随着教育收费的不断提高,子女教育费用需 求已成为家庭理财的第一需求。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城 乡居民储蓄的目的调查中,子女教育费用排在第一位 ,位列养老和住房之前。
2、25周岁之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一种或 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种类
少儿重大疾病(18种)
1、恶性肿瘤2、主动脉手术3、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4、终末期肾 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7、肌营养不良症8、脑炎后遗症 或脑膜炎后遗症9、良性脑肿瘤10、双目 失明11、严重脑损伤12、瘫痪13、严重 Ⅲ度烧伤1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感染15、川崎病(伴有冠状动脉 瘤)16、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17、 多个肢体缺失18、Ⅰ型糖尿病。

条款解读

条款解读

二十一、伤残等级是如何界定的? 伤残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卫生部令第32号)的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 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确定。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 险金。
十九、疫苗意外伤害险中的身故保险责任 定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与疫苗接种 存在因果关系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而导致 身故的,保险人按照双方约定的身故保险 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十、疫苗意外伤害险中的伤残保险责任定 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与疫苗接种存 在因果关系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导致严重组 织器官功能损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人按照 双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等级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二十二、疫苗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与疫苗接种存在因果 关系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在医院进行治疗所支出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 费用,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赔偿 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报销,则 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保险金。
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预防接种 意外伤害 险保障 异常反应医疗 身故 不排除或原因不 明的病例 残疾 医疗费用 因疫苗异常反应导致的意外身 预防接种 故保障 单位责任 险保障 免疫失效保障 偶合症保障
呵护保障
8万 20万 2万 4万/2万 10万/5万 1万/0.5万 万/2.5万 20万/10万 1.5万/0.75万 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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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儿童计划免疫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儿童计划免疫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依法设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允许,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因过失造成参加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在14周岁前感染接种范围内的传染病,且由接受接种的儿童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及自然灾害影响疫苗按规定程序按时接种(包括初种、复种和加强免疫);(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因家长或监护人故意、疏忽,儿童未能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规定疫苗的预防接种或未全程接种规定疫苗;(五)各种儿童预防接种反应和预防接种中的偶合病例;(六)参加计划免疫接种前,儿童已患有的慢性疾病、器官病变、体质过敏,或者处于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接种儿童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以前从事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七)间接损失;(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被保险人的专业资格、使用疫苗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疫苗、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或申请调查、分析。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接受接种的儿童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接受接种的儿童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地、市级计划免疫疾病诊断小组出具的事故鉴定书;(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历、患者预防接种卡;(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接受接种的儿童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接受接种的儿童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接受接种的儿童代理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

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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