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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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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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篇1】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

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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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本文档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面研究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九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研究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研究。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标准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五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三十七条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章教育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拒绝接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拒不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文研究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国家对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
4
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段融资
国家财政性
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 费的。
(一)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 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 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已建立起普通 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建立起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 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摘录)第一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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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离奇”倒塌致人死亡 校长就地免职
• 课间休息时间,河南省洛阳市十六中初二学生李 璐帆像往常一样跟同学们在教室外嬉耍,所有人没有 想到,就在那时,一根支撑教学楼的立柱竟会突然倒 塌,夺去了他13岁花一样的生命。 据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中心学校副校长、现十六 中代理校长刘文端介绍,事发时,大多数学生已回到 教室准备上课,李璐帆和另外两个男生在教室门口走 廊的柱子旁玩耍,当时李璐帆抱着柱子,另外两个男 生拉着他的衣服往后拽,这时柱子突然倒塌,李躲避 不及,被落下的砖石砸中头部不幸身亡,另外两名学 生幸免无恙。
•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颁布日期?时间 效力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宪法》、《教育 法》和《义务教育法》之间的关系? • 2、军事教育、宗教教育和境外组织个人在境 内合作办学,是否适用本法? • 3、教师在课堂上用方言上课,是否违法? • 4、按照规定,设置学校需满足哪些条件?为 什么? • 5、我国实行哪些教育基本制度?实行什么学 制?
第八章 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 与法规
•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具体条文 内容有所了解和掌握,初步形成法律意 识,并能利用有关条文来分析现实中的 相关案例。 • 重难点: • 1、《教育法》的立法特点和重要地位。 • 2、《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仔细阅读《教育法》条文

• 一根能够支撑两层教学楼的 立柱竟因两个13岁左右孩子的 拉拽而倒塌?这件离奇事件颇让人不解。但是 事发后死者李璐帆的多位亲属向媒体反映,他 们在现场发现,虽然倒下的柱子上贴有白色瓷 砖,看上去很结实,但柱子里连一根钢筋、甚 至铁丝都没有,而且,柱子与挑梁明显不是一 体。另据当地媒体报道,立柱倒塌在该校已不 是第一次了。此前也有立柱倒塌过,只是没有 伤及师生,未引起学校重视。
• 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 、 26人受伤,另有多人在医院留观。 • 湘乡市委介绍,湘乡市教育局党委副书 记、局长朱清华对校园踩踏事故负有领 导责任,湘乡市作出决定,免除其教育 局党委副书记职务,按程序免除其教育 局局长职务。
思 考
• 1、与前一个案例不同,本案例的发生主 要在于学生的主观因素,为什么校长被 刑事拘留?你觉得这个结果是否合情合 理合法? • 2、对于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的免职,你有 何感想? Nhomakorabea•
学生玩耍时,该立柱 受到外力推拉而倒塌。该教学楼后 来加固的立柱和二楼外走廊挑梁之 间连接不牢固,应是造成这次事故 的主要原因。

事发当天下午,将原洛阳市十六 中校长张廷伟就地免职。


• 1、从常情看,你觉得这位校长冤不冤? 为什么?从法理看,你认为这位校长该 不该被免职?有何法律依据? • 2、作为学校主要领导者,应如何避免此 类悲剧事件的发生?
校园伤害案件
• 1、3· 23福建南平恶性杀人惨案 ,9死4 伤(2010.3.23) • 2、广东雷州一男子持刀闯入校园砍伤 19名师生(2010.4.28) • 3、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发生凶杀案 26 名儿童被砍伤( 2010.4.29) • 4、陕西南郑一幼儿园发生砍伤事件 7死 20余伤(2010.5.12)

事情发生后,洛阳市、 西工区及红山乡政府相关领导 赶赴现场进行了调查。经初步调查认定, 该教学楼当时设计的是挑梁结构,一楼是 没有立柱的。但后来考虑到二楼学生多, 在走廊上活动的时候担心挑梁承重不够而 发生危险,为安全起见,该教学楼于2003 年加建了几根立柱,用砖砌成,与二楼外 走廊挑梁之间的连接部位采用水泥填压。 外墙又镶上瓷砖装饰,水泥凝固后收缩, 与二楼外走廊挑梁之间产生缝隙,外面的 瓷砖遮挡了里面的缝隙,致使该处隐患长 期被表相掩盖。
• 6、作为受教育者,享有 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实际,你享有了哪些权利,又履行 了哪些义务? • 7、学校的经费来源有哪些?国家实行何 种经费投入体制?目前我国教育经费投 入的瓶颈是什么?有哪些解决措施? • 8、由于校舍倒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由谁来承担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作为上级部门,应如何处理?
湖南湘乡市学校发生踩踏事故 校长已被刑拘
• 中央电视台最新消息,湖南湘乡市踩踏事 故中的一名轻伤学生今日上午已经治愈出院, 另外一名重伤学生仍昏迷不醒,事发的育才中 学校长已被刑事拘留。 • 湘乡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称,该事故发 生在7日21时许晚自习下课之际,事发教学楼 共有四号楼梯,当晚为了躲避淋雨,52个班 的学生大部分从离宿舍比较近的一号楼梯下楼。 在下楼过程中,几个学生为了好玩,从上面往 下挤,结果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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