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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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保障公民的文化娱乐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KTV等各类娱乐场所。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责任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文化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场所设置要求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修设计,保证场所的通风、照明、安全出口等设施完善。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音响、灯光设备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进行设置,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防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秩序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人员进出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所,保持场所内秩序良好。

第十条:严禁娱乐场所提供未经审批的表演或活动,保障文化表演的合法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营业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方自执行。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经营的娱乐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以上为【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内容,各方如有不解,请及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娱乐休闲场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文化艺术交流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提升行业形象,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消费权益,各地区纷纷出台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娱乐场所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加。

但是,由于娱乐场所涉及到大量的人员聚集,存在着公共安全隐患、卫生环境问题、消费欺诈等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消费权益,各地区相继出台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场所设施、员工和消费者的监管,提升娱乐场所的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休闲娱乐需求。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经营许可:娱乐场所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审批过程中,要求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卫生、环保和安全等要求,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2. 设施设备:娱乐场所的设施设备是保证场所经营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管理办法规定了娱乐场所对于场地、消防设施、音响灯光、座椅等各项设备要求的规范。

同时,还明确了对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 人员管理: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是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

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和数量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4. 安全防范:娱乐场所经营期间,要对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加强对场所安全的监控和巡查。

同时,也要求场所严格遵守公共卫生、环保和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 服务质量:娱乐场所经营者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管理办法规定了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消费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规范,要求娱乐场所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完整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完整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 1 -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2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营业环境,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定义1. 娱乐场所:指对公众提供娱乐、休闲、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KTV等。

2. 经营者:指拥有娱乐场所经营权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3. 相关管理人员:指娱乐场所的经理、保安、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

三、经营许可与备案1. 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质、等基本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设计、设备和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娱乐场所需设置有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五、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应确保现场秩序和顾客安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娱乐场所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安全人员,合理布局摄像头,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六、服务质量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2. 娱乐场所应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和纠纷。

七、卫生管理1. 娱乐场所应保持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2. 娱乐场所应提供洁净的餐饮、卫生间和休息区,确保顾客的卫生和健康。

八、法律法规遵守1. 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业务合规,不得存在任何损害顾客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封闭。

2.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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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场所经营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健全的组织(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资金信用证明;(四)组织机构和章程;(五)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六)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意向书或者合约;(七)经营场所地理位臵图;(八)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材料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等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对面积、位臵、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对于符合筹建条件的,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一)公示原因和依据;(二)公示对象的名称、场所拟设立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5申请人逾期未能完成筹建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申请人持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筹建批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批准文件;(三)场所平面图;(四)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播放系统说明和知识产权保护声明,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机型机种清单图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场所实地检查,确认现场情况与筹建批准文件以及申报材料一致,并做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合格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内出具同意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

核查不合格的,给予申请人30日的整改期,逾期仍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其他-7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不得举办含有内容低俗、趣味低下、表演方式恐怖残忍、以及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违法违规内容的现场表演活动;不得接纳无证照演出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组台演出,改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娱乐活动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文化娱乐产品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内容与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说明:如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加生日、宴会或者其他家族式活动,可否建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除有监护人在场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在非法定假日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臵悬挂“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以及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合格标识。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便于查阅。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9法机构管辖的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机关调查、处理。

(增加一款。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行为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社会监督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增加:开展守法经营、争先创优活动,作为奖惩考评激励的依据,及时公示场所审批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

第四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娱乐场所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实施计划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疑问: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既已明确,同时出现两个机构是否妥当。

)没收非法所得,改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2万-11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明示相关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换发申请。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xx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xx年2月4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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