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我省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以下简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自专项治理、审核、换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游)(以下简称许可证)以来,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依法管理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但是,仍有一些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存在赌博、无证照经营、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
在许可证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业主早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有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注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却仍在经营;还有少数被吊销的证照未能及时收回;个别地区擅自印制、伪造许可证,骗取工商营业执照,严重扰乱了电子游戏市场经营秩序。
为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促进电子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登记,并换发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对象(一)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要求,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并按苏文市[2006]22号文件换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2006年3月1日后依法变更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经文化部和省文化厅批准试点地区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换发时间及顺序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2月18日,全省换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江苏省文化厅印制的具有防伪功能的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1)。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文旅政法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本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现将《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着力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旅游演艺作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重要载体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不断推出优质旅游演艺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更多游客和群众满意的精品佳作。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内容把关等方面的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各类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
——坚持内涵发展。
加大文化内涵挖掘力度,提高艺术水准和创作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注重突出特色。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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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7日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取得丰硕成果,但有影响的精品力作和知名品牌还不够多。
为加快推动我省舞台艺术繁荣发展,打造更多舞台艺术精品,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繁荣舞台艺术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将繁荣舞台艺术作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重点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以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为龙头,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拉动相结合,显著提升创作生产能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精品,进一步提升江苏在全国文化艺术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十二五”时期,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繁荣舞台艺术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舞台艺术演出市场,培育造就一批全国知名的舞台艺术品牌和团队,力争在国家级重大艺术活动中获奖作品数量和质量均跃居全国第一方阵。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doc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 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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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8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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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8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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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 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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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 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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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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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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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文规[20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文规〔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
根据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下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
2013年7月1日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
(一)距离要求
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二)面积标准
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万元。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房产权属证书
乡镇娱乐场所房屋用途证明应为乡镇以上政府建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必要时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二、行政指导和设立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程序
1.行政指导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登记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