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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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 全(如何处理)退休金(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转自:刑事正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人社部发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日21月12年2010号104〕20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国公务员法》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75%工资的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二)公务员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三)停发工资待遇。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75%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受处分相应确定。

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取消原工资待遇。

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六)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辞退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辞退建议。

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

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

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

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

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

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

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

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

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文号:人调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人社部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公务员被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敬重的各位公务员:您好!时至今日,我国公务员队伍已经成长为一支浩大而重要的力气,为推动国家的进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务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准,还要具备专业学问和扎实的工作力量。

作为公务员,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是社会的楷模和表率。

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保持公务员的道德操守和奉公守法的职业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将对公务员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的状况进行处理。

一、关于强制措施的处理:1.对于被实行留置措施的公务员,不得支付工资待遇。

被留置期间,公务员的工资将被暂停发放,直至留置措施解除。

2.对于被实行监视居住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被实行布控措施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依据实际状况予以调整。

二、关于受行政刑事惩罚的处理:1.对于因受行政拘留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扣发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将依据拘留期限的长短和实际扣发状况进行调整。

2.对于因受行政罚款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据实际缴纳的罚款数额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扣发工资待遇。

3.对于因受判刑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停发或终止工资待遇依据判刑状况予以处理。

上述处理将依据具体状况进行操作,并依法记录和报备。

公务员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职业道德的坚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始终以清正廉洁的形象服务于人民群众。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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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人社部发〔2010〕59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子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凡此前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务员受到纪律惩戒后的工资、退休费等待遇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件不公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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