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
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分析

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分析【摘要】: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及基本特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和可诉观点之间的分歧及主要论据,明确了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
【关键词】:火灾事故认定;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火灾作为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不仅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同时也会引发后续当事各方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
而责任的承担又有赖对火灾事故的认定。
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认定存疑的,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直接关系着当事各方的利益。
因此,明确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1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该条文是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的直接法律规定。
据此可知,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1.认定的主体为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认定工作,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是由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定职权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查明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
同时,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科学规范,保证认定行为合法、科学、公正和权威。
1.1.仅对火灾事故进行事实认定,不直接判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表现为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火灾发生原因。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事故基本情况时间:XXXX年X月X日地点:XXXXX事故类型:火灾事故经过:XXXXX一、事故原因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调查,结合相关证据和资料,初步找出了火灾事故的原因如下:1. 火灾原因分析据初步调查分析,此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XXXXX,主要原因有:(1)XXX(2)XXX2. 火灾责任认定综合考虑以上原因,认定火灾事故主要责任方为XXX。
二、火灾责任认定1. 对火灾事故主要责任方的认定根据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过程,认定火灾主要责任方为XXX,主要原因为XXX。
此次火灾事故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该责任方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相关整改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2. 对其他相关责任方的认定在火灾事故中,还存在其他相关责任方,大致责任认定如下:(1)XXX(2)XXX三、相关部门处理意见1. 对火灾主要责任方的处理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针对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对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具体处理意见如下:(1)XXXX(2)XXXX2. 对其他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除了火灾主要责任方外,其他相关责任方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处理意见如下:(1)XXXX(2)XXXX四、相关责任认定的依据和附注责任认定的依据和附注如下:1. 事故相关资料和证据(1)XXX(2)XXX2.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1)XXX法律(2)XXX规定以上内容为对此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初步处理,相关责任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和有关单位,加强安全意识,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公复字[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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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
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0年3月20日公复字〔2000〕3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结束——。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和赔偿。
为此,各地制定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以便规范化和标准化责任认定程序。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情摘要和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火势扩散情况、救援情况等。
同时介绍火灾事故的原因和相关责任方,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基本信息。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依据: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根据这些依据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和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同,将对不同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同时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相关责任方将进行赔偿和赔付。
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发和生效: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发和生效,包括签字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认定书实际生效时间和相关期限。
以上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的火灾事故,其责任认定依据和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只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保证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另外,要认识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仅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对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个基本保障。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的火灾安全宣传,提醒公众加强火灾事故的防范和预防。
同时,对于相关企业和单位也需要加强火灾安全管理,确保火灾事故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的制定,为提高火灾事故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确保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火灾证明和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证明和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经我单位对某某项目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现作出认定如下:一、火灾发生地点及时间:某某项目B座xxx号楼二、火灾原因: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器故障引发的短路火灾。
三、火灾程度: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造成财产损失约100万元。
四、相关责任单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器设备检查维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五、消防安全管理不力:某某项目管理方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经过全面调查,确认以上认定属实,特此公告。
某某单位:某某项目管理处火灾认定日期:年月日附:鉴定人签名及单位盖章我单位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持公正、客观、公开的态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调查,保证了火灾事故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希望某某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重视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结果,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加强责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敬请知晓。
某某单位:某某大队灭火器材管理部:某某队总队长签字:年月日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经我单位对某某项目B座xxx号楼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现作出如下认定:一、火灾发生地点及时间:某某项目B座xxx号楼二、火灾原因: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
三、火灾程度: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造成财产损失约100万元。
四、相关责任单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器设备检查维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五、消防安全管理不力:某某项目管理方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经过全面调查,确认以上认定属实,特此公告。
某某单位:某某项目管理处火灾认定日期:年月日附:鉴定人签名及单位盖章我单位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持公正、客观、公开的态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调查,保证了火灾事故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地:XX市XX区XX街XX号一、事故概况根据XX市公安局消防部门调查,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接到报警,称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经现场勘察及初步调查,火灾造成该居民楼的一楼至五楼因明火燃烧损毁严重,造成X人生命受到威胁,X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X万元。
二、责任认定(一)火灾原因经XX市公安局消防部门调查,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为XX。
具体详情如下:1. 火灾发生地点位于一栋居民楼,初步排除外部纵火因素,火灾原因来自居民楼内部;2. 火灾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无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居民楼居住环境整洁,无垃圾堆积现象;3. 居民楼内设置了消防设备,但未发现消防设备故障;4. 根据居民楼内监控录像显示,火灾发生前并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居民楼;5. 居民楼居民对火灾原因未能提供有力线索。
综上,初步认定该火灾起因为XX。
(二)责任归属1. 火灾责任主体归属据调查,该居民楼的楼主为XX先生,负有对居民楼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
然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该居民楼内未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楼主并未对火灾起因进行管理失职行为,基于此,初步认定楼主对火灾没有责任;2. 租户责任归属据调查,居民楼内一名租户XX在火灾发生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使用明火烧烤,导致火灾原因。
根据XX法规,禁止在居民楼内使用明火烧烤。
因此,初步认定XX租户对火灾负全责。
三、责任追究针对本次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居民楼租户XX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要求楼主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租户的规范管理,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监督,并做好日常的设备维护和消防设备定期检查。
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居民楼内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四、附思灾就系列注意事项:1. 在居民楼内使用明火烧烤等行为违法,如需进行烧烤活动,请选择指定的场所进行;2. 居民楼楼主要加强对租户的规范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居民楼的消防安全;3. 居民楼租户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如有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楼主报告,确保居民楼的安全;4. 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管,确保居民楼内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火灾事故认定书示范文本

火灾事故认定书示范文本事故名称:火灾事故事发地点:[具体地址]事故时间:[日期和时间]一、事故基本情况[日期和时间],在[具体地址]发生火灾事故。
经初步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位于[具体位置],火灾经过初期扑救,损失较大。
二、事故成因经分析,火灾事故是由于[具体原因,如操作不当、设备损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的。
经过初步调查,初步认定[具体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火灾事故发生后,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目前共有[遇难人数]人遇难,[受伤人数]人受伤,经医院医生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病情稳定。
财产损失情况:火灾事故中,造成[具体财产损失情况],初步损失金额估计为[损失金额]元。
四、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方:经过调查,确认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为[责任方],其主要原因是[具体原因]。
其他责任方:在火灾事故中,还存在其他相关责任方,具体责任认定如下:[具体责任方及其责任]。
五、事故处理措施对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设备和区域,进行整修和改造。
加强火灾预防知识宣传,培训管理人员和员工,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应急自救常识。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发现并及时排除隐患。
六、事故结论本次火灾事故由于[具体原因]导致,造成了[具体损失情况]。
相关责任方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也对火灾事故的处理做出了相应的措施,加强了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希望这样的事故不再发生。
编制人:[编制人姓名及职务]审核人:[审核人姓名及职务]日期:[日期]。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刘辉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总经理。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62号。
负责人张有为,大队长。
原告诉称,2000年9月3日,在青岛精锻齿轮厂厂区内的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于20xx年8月13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引起本次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造成的,并且由原告负有直接责任。
原告认为造成短路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由于其电缆像胶皮腐化严重造成,可能是电闸处的电线连接不合格所致,也可能是车间内留下的火种引发火灾燃至电缆而引起短路。
被告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在设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火灾事故责任,原告认为根据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所需水、电应由青岛精锻齿轮厂送至施工现场,所以原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超负荷用电问题,不应对火灾事故负任何责任。
被告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xx)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xx)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胶)公消(20xx)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经过详细、全面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并经过科学鉴定后做出的,并且经过青岛市消防局的重新认定,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
在原因调查中,被告首先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职工王东洋,保卫科长李启文,原告施工队长杨成森,职工郑明奎,于成相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于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超负荷短路打火引起,为进一步确定原因,被告于2000年12月中旬又专门派人到我国火灾技术鉴定的权威部门--沈阳公安消防局电路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科学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说明火灾就是由于电闸处线路短路直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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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司法现状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的问题一直是行政司法实践争论的焦点之一。
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认为该认定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可经由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审查。
两类观点中,以支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的观点居多。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且系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理由是:1.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系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认定行为系其法定职责,是作为行政主体运用、行使法定职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带有不可磨灭的公权力属性。
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火灾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而作出,因此,系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
3.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对某一特定的火灾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一次适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针对特定火灾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事故这一特定的事项所作的一种确认,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
4.不能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视作一种证据或是鉴定结论而否定该行为的可诉性,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鉴定结论存在着作出主体不同、法律适用不同、救济方式不同等多种差异。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的主要观点是: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系不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只能待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处理后,相对人对于最后的处理或是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2.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行政的强制执行力,不具有可诉性。
3.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需要实地勘测、取证、痕迹检验、分析鉴定等特征,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和鉴定的特征,且火灾现场具有不可逆转性,对于火灾事故的多次反复鉴定不能起到更加积极的意义。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
它与典型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是其不直接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不能就单独的火灾认定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并对相对人作出公法上意思表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但鉴于这种认定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直接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界定,应引入“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
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研究探讨主要出现在学者的相关讨论中。
概括目前学理界的代表性观点,应当对准行政行为这一术语作如下定义:“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以及阶段性的特征,具体形态包括受理、登记、证明、鉴定、通知、答复以及咨询等。
”根据上述定义,准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作出准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因准行政行为事实上也是由具有职权的行政主体予以实施。
2.该行为也是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权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
准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主体对外的表意行为,同样体现了行政主体作出的公法上的意思表示。
3.准行政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不能直接发生行政法上的对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虽然也作出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并不是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表明一种事实状态。
行政主体在作出准行政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结合适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或者新的事实,通过其他的法律规范或是事实作为“中介”,才能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应当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次性、不具有重复适用性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发生法律上的特定效果的公法上的意思表示,以及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等因素,分为三种类型:即具体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三种行为各有特点,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构成条件最为完全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行政主体具有公法上的意思表示,还具有直接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准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主体依据公权力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虽然也向相对人送达,但并不直接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要件则是不需要行政主体作出与行为效果一致的意思表示,事实行为的效力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除具有行政职权性,是行政主体作出的特定公法上的意思表示这些特点外,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并不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后果,必须结合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的其他法规,如结合民法可以确定事故人的赔偿责任,结合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可以确定事故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也是准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因此根据上述准行政行为的特征,笔者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为一种典型的准行政行为。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一)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核心标准,而《若干解释》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有学者据此提出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际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在立法作出明确的修改之前,不应当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仍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准行政行为。
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准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具体的实施也是以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职权、职责为依据,从外观上来说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和内容的公共性。
但是准行政行为仅是行政主体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观念的行为,这种表态本身并不为相对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果,必须依赖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新的事实。
因而准行政行为不具有结果的现实性,原则上不可诉。
20xx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消防法明确区分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其他职权,尤其是区分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责任认定对责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仅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就各当事人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消防机构有可能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人施以行政处罚,其他机关或个人也有可能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即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也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当事人可以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责任认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却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撤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准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公安部在1994年2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和20xx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申请重新认定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审查必定先审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而一旦公安消防机构只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并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也就没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必要。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可诉性,其不可诉性也不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权利救济。
一旦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而不作出处罚决定,也不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
一旦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进而对相互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在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份普通证据,法官在决定采纳与否不能因为其是专门机关作出就直接采纳,应当象审查其他证据一样对其合法性作出审查。
即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还必须注意民事归责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归责的不同,对其谨慎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也不会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