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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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落地的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2]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7
【实施日期】2012.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意见
(黑政发〔2012〕3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及《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推进全省“重点人才工程”建设,推动十大重点产业发展,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努力实现“科教人才强省富省工程”目标,支撑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作用
“十一五”时期,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创新型省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在全国排序回升至第12位。

年均科技成果登记数达到1100项,应用技术成果应用率达到81.9%,比“十五”末期提升了8.1个百分点,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由2005年的1301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941亿元,年均增长24.3%。

实践表明,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

同时,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和质量发生可喜的变化,从事R&D(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比“十五”末期增长了40%,创建、领办企业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人员逐年增加。

“十二五”时期,我省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达到55%。

建设省级创新创业人才示范基地25个,建设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25个、科技创业团队300个,引进培育各类创新创业人才2500人。

到2015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1件;全省登记科技成果达到1500项,应用技术成果应用率达到85%,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1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

为完成上述目标,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留住和使用好本省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省内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一)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

1.实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制度。

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一定比例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对上述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按人事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保留人事关系和编制3年。

优先支持科研机构把研发团队、研发资产、研发成果等人财物整体孵化为科技企业,对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给予研发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加快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推行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

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鼓励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允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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