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和科学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招标原则,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招标,并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尽职尽责,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并依法进行保密。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并详细说明供应商申请文件的要求和限定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和合理性原则,制定招标文件,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发布,公告应包括招标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并明确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同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公示,以确保各方均有机会了解和申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投标文件,并明确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能力和承诺,并对相关风险和责任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递交,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应得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视,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
第四章评标与定标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开、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权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招投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有效期不应少于30日。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要求应明确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要求、价格计算方法、标价表、承诺书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九条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并签署确认函。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未缴纳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无效投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进行妥善保管,并在中标、废标、终止等情况下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并对其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根据投标人的总评分,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并进行评审。
......第五章契约签订和履约第十八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时交付产品或者完成工程和服务。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可以向中标人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二十三条合同双方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内容: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a. 招标公告范本- b. 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 c. 中标通知书模板- d. 履约保证金支付流程- e. 违约责任承担规定- f. 争议解决协议样本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a. 招标人:指对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进行招标并组织评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完整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确保公平竞争。
发布方式: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公告内容: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等
法律责任: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追责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程序,包括投诉举报、调查取证、审查处理、行政处罚等环 节。
监督机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法律责任与监督的关系:法律责任和监督相互联系,共同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性。
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招投标活 动的顺利进行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 要求进行编制
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拟派出 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
员的简历和业绩
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 规定的格式和语言进行编制
定义: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投标人提供给招标人的一笔钱,以 证明投标人的诚意和能力,并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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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 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招标代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七)其他需要公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国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保证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因开展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商品、服务等需要使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公正、竞争的原则,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代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递交与保密,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和程序的要求。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工程、商品、服务等不同的特点,合理确定招标投标方式和程序,提高招标投标效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效果。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工程、商品、服务等的质量,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招标投标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活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公告。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招标程序、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解冻及退还、中标结果公告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须按照法定程序核准招标文件,并依法公告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准确、明确,规范构成招标合同的条件和约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做到平等对待,不得对招标投标人进行不公正限制。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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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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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
原部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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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对招标人权利的限制
➢ 规定了异议与答复制度(投标人可以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 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3日内或当场作出答复) ➢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规定(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审 查) ➢ 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使用 ➢ 增加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异议前置) ➢ 评标委员可以提出延长评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
2012年3月
1
目录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2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示例
法律
(全国人大)
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示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 附 则
3条
7条 17条 9条 15条
16条 4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68条
8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预防和惩治腐败
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目标宗旨
9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解决突出问题
➢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简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规 章和地方性规定各行其是,多有冲突。 ➢招标人方面:存在规避投标、假招标、限制排斥投标人等现象。 ➢投标人方面:围标、串标、挂靠投标、陪标的情况较为严重。 ➢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代理机构恶性竞争,甚至成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中介。 ➢评标专家:一些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泄露招标投标信息。 ➢监管方面:政府干预招标投标的情况严重,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多头管 理和地方政策让当事人疲于应对。
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3号)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部门 规章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 (2000)34号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 [2000]868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4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 27 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建设部令第 89号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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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14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
《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 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 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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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配套措施
➢将进行全国性的招标投标配套规章、规定的清理。 ➢将制订新的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将推出一系列关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予以进一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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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效力
➢《条例》内容和现有法规、规章矛盾之处以《条例》为准 ➢《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更严格的按《条例》执行 ➢《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宽松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或寻求相关部门 的具体解释 ➢《条例》未规定的按现有法规、规章执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示例)
地方规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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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地方 法规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 规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
目录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7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85条
第一章 总 则
6条
第二章 招 标
26条
第三章 投 标
12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15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