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实用版

合集下载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4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4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

第四条本单位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招投标法规。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限制报名和参与投标。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结果必须真实合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评标,评标结果应当准确反映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明确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清楚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包含任何违法违规的要求或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发布,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布应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站公告、报纸刊登、招标平台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确保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准备工作。

第三章投标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按照要求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投标人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或被吊销相关证书,将被视为不符合资格条件。

第四章开标和评标第十八条开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应邀请投标人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开标记录应详细记录投标人的名称、报价、技术方案等信息,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开标记录必须保密,未经评标委员会许可,任何人不得查阅。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并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了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开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招标机构应依法设立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四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和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招标广告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信息和要求,并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抗辩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或疑问时,应及时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机构,同时,招标机构应公开、公平地进行开标活动,确保开标活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机构应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结果的公示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申诉。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时间。

第二章违约和惩罚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投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惩罚措施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招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取消投标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标人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第三条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采取最具竞争力的招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

第七条招标资格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clarifications 和解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投标文件,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中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标、瞒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中标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一、招投标定义及范围1.招投标是指具有特定经济目的的,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出资金需求的信息,吸引合格供应商提供相应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投标行为。

二、招投标程序1.资格预审: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对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招标进行预审。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

3.投标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4.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并邀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宣布中标人。

6.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7.履约验收: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诺,招标人进行验收。

三、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要求和技术规范;(2)招标条件和投标要求;(3)投标人资格要求;(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和截止时间;(5)投标评标办法和标准;(6)合同签订与履约要求;(7)其他必要的条款和附录。

2.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公示,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阅读和准备投标文件。

四、资格预审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及时公示预审结果。

五、投标递交1.投标人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

六、开标评标1.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标准打分。

七、中标公示1.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2.公示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版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版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这个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机构等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招标人: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包括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招标活动的机构。

(三)投标人:指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评标委员会: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用于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候选人的机构。

(五)监督机构:指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资格】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招标人:(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二)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三)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四)依法设立并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五)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承担经营风险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以下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充分详细的描述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二)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及形式;(三)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四)招标文件应明确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人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招标工作;(三)有丰富的项目招标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行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投标人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标准和要求,并在合理公开的范围内邀请投标人参与竞标。

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资格进行合法审核,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条【投标人的义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第六条【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当公正、公平、合理,确保评标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委员应当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并按照规定的评标指标进行评分。

第七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果要在公示期限内完全公开,确保全程公开、透明。

第八条【投诉和争议解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公正现象,投标人和招标人有权提出投诉。

争议应当依法解决,采取适当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

第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与有效。

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招标人、投标人的不当行为,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的招标投标活动。

同时,已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适当过渡期来适应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以上为《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对于招标投标活动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要求,以保障公正竞争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希望本实施细则能够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指导与依据,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很抱歉,我不能提供____字的文档,但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个较为简洁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确定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投标条件,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发布和管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与投标,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文件。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投标要求;(二)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条件;(三)对参与投标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法确定招标人的资信要求;(四)组织评标工作,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五)按照法定程序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六)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招标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根据需要确定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投标条件;(二)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三)指定信用等级的招标人参与招标活动;(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五)按照法定程序取消或终止招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认真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二)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三)配合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参加合同谈判并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五)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自由选择是否参与投标活动;(二)获取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技术和商业信息;(三)在法定范围内提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四)获得招标人在合同谈判中提供的信息,以便进行合理的商务决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748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