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规划设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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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1. 一般约定 (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2. 发包人 (18)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4 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 (19)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4 设计分包3.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 (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 (24)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27)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2)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34)10.1 合同价款组成1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4 进度款支付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 支付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37)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38)13. 知识产权 (39)14. 违约责任 (40)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 (41)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合同解除 (43)17. 争议解决 (43)17.1 和解17.2 调解17.3 争议评审17.4 仲裁或诉讼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46)1. 一般约定 (46)2. 发包人 (48)3. 设计人 (49)5. 工程设计要求 (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5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53)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5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55)13. 知识产权 (55)14. 违约责任 (55)15. 不可抗力 (56)16. 合同解除 (56)17. 争议解决 (57)18. 其他 (57)附件 (5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

建市[2015]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5]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5]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3月4日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设计合同(GF—2015—0210)

设计合同(GF—2015—0210)

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制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规划设计合同协议3篇

规划设计合同协议3篇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3篇规划设计是指对项目进行较具体的规划或总体设计,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民俗、地理、气候、交通等多项因素,完善设计方案,提出规划预期、愿景及发展方式、发展方向、控制指标等理论,(内容转城市规划)。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规划设计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规划设计合同范本一委托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揽人: 香港××建筑师(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就甲方开发的上海×××现代城(暂定名)项目,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设计范围,服务及成果内容1.1、按甲方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1.1.1、评估现有方案及提供修定及优化规划布局。

1.1.2、提供建筑概念平面、立面及剖面设计(包括高层住宅及酒店配套,但不包括中心区别墅及商业带建筑)。

1.1.3、在确定规划修改及建筑立面设计后,完成修改规划概念方案至送审深度。

1.2、各阶段成果:1.2.1、在10个工作日内在现有的规划布局图上以红线勾划出规划所需修正的部份及设计概念分柝图。

提出高层住宅建筑的平面初稿及立面风格的参考图或设计草图。

1.2.2、甲方同意及确定规划修定布局初稿及高层住宅平立面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概念方案修定稿,优化高层住宅平立面,及提供酒店配套建筑概念平、立面及剖面设计。

1.2.3、在甲方同意及确定修定稿及高层住宅和酒店配套平立面概念设计后,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规划概念方案至送审深度。

(送审深度要求见第七条)1.2.4、根据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规划概念方案。

第二条、收费及支付方式2.l、收费(货币单位:港币):根据以上第一条的设计范围和内容,规划方案设计费为HK$×××万元整(港币×××万元整)。

2.2、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三日内支付定金,即规划设计费的24%: HK$××万元(港币××万元整);提交规划初稿及高层住宅平、立、剖面(即完成1.2.1服务)五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的50%:HK$××万元(港币××万元整);完成规划概念方案(即1.2.2及1.2.3项服务)五日内支付余下的26%:HK$××万元(港币××万元整)。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新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新版)

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委托方:设计方: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委托方:设计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接本合同所列规划设计任务,为了明确双方在规划设计过程中的权责和义务,使规划设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经双方商议,同意签订和执行本合同,共同遵守。

具体容如下: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1.2国家、地方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1.4其他:第二条设计依据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规划设计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提供的符合规划设计比例要求的地形图、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原控规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GB50220-95)《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其他: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名称:规模:用地人口其他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容:第五条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设计任务书上层次总体规划地形图纸(比例尺[1:5000-1:10000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软盘)城市有关地质、水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图文资料其它资料时间:第六条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蓝图[ ]套彩图[ ]套包含:规划区域位置图规划区域用地现状图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图(围、性质、出入口、绿地、公共设施,地块编号)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各种工程管网规划图其他必要的图件说明书或文本[ ]套包含:规划总则各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的原则和要求各地块使用性质划分和适建要求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的规定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要求和管理要求时间[ ]第七条费用7.1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万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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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单位名称)规划设计合同书合同编号:xxxx/HT2014-GH001项目名称:xxxx(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xxxx(单位名称)受托方(乙方):xxxx(单位名称)签订时间:xxxx年xxxx月签订地点:xxxx省xxxx市甲方:xxxx(单位名称)乙方:xxxx(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x(单位名称)xxxx(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xxxx(项目名称)”规划设计的相关事宜,共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项目内容(一)项目范围xxxx(单位名称)xxxx(项目名称)投资概算约xxxx万元。

(项目介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工作内容1、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调研分析xxxx(项目名称)背景与现状。

(2)明确xxxx(项目名称)建设的目标。

(3)分析xxxx(项目名称)建设的必要性。

(4)提出xxxx(项目名称)建设需求。

(5)提出xxxx(项目名称)建设的总体设计思路,包括技术路线、总体框架、应用系统的设计等。

(6)提出xxxx(项目名称)建设实施计划。

(7)提出xxxx(项目名称)建设资金预算。

2、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编写xxxx(项目名称)项目的咨询设计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

(三)提交成果乙方在本项目完成后需向甲方提交xxxx(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以下文档):1、《xxxx(项目名称)规划设计方案》。

2、《xxxx(项目名称)规划汇报PPT》。

3、《xxxx(项目名称)项目设计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物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方式提交。

纸质版文件须进行胶装并且提交壹式三份,电子版以光盘方式提交壹式三份。

(四)合同金额1、合同金总额为¥ , .00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合同总额包括调研分析、编写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咨询设计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并均为含税价。

(五)付款方式1、甲方在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通过xxxx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完成修改与备案后正式批复立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政府集中支付申请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100%,即¥ , .00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乙方须在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之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及其他申请支付的材料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由于乙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而影响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乙方负全责。

3、本项目实行xxxx市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方式付款。

因此,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将支付文件送达xxxx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甲方的付款义务应视为履行完毕。

乙方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向甲方索赔违约金。

4、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开户名称:xxxx(单位名称)开户行:xxxx银行账号:xxxx(六)项目工期项目工期至xxxx(项目名称)项目全部招标工作结束为止。

第二条相关要求(一)规划设计要求1、乙方通过国内先进地区考察、现场调研,在xxxx(单位名称)、xxxx市政府对“xxxx(项目名称)”的建设需求、文件基础上,明确并细化项目需求、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系统设计方案、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案、投资概算、风险及效益分析等内容,并编制技术规范、施工规范、工程管理规范、验收规范等文件,编写《xxxx(项目名称)规划设计方案》,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备,服务范围还包括组织人员针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等。

2、乙方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取费标准以及方案设计文件,编制xxxx(项目名称)投资总概算。

3、如甲方对乙方提出其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综合、整理、完善和修改的建议和意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有关要求进行修改;如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严重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进行研究分析,直至符合甲方要求。

(二)时间要求1、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投标文件落实相关人员进场并开始工作。

2、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须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并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

3、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xxxx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后,乙方须根据xxxx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批复审核意见,在3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修改和备案。

4、规划设计方案备案经xxxx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批通过之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的咨询设计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

(三)验收标准1、xxxx(项目名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以通过xxxx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获得立项批复,顺利完成备案为验收标准。

2、xxxx(项目名称)的咨询设计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以通过甲方确认为验收标准。

(四)服务要求要求乙方成立专业的设计项目组,负责整个项目的调研、分析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并要明确项目组的组织架构与人员分工。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和分工。

(五)人员和工具的要求1、乙方参加本项目的设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主要的设计人员必须具有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工作3年以上经验。

2、乙方实际参加本项目的设计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一致。

3、乙方应配备项目所需的足够设备。

甲方不需向乙方提供设备。

(六)保密要求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乙方不得泄漏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而失效。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来源于甲方的其他数据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需与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禁止将本项目的任何资料传播给项目外人员。

第三条技术成果的归属1、乙方所有提交给甲方的设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电子版和纸质版),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本合同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的权利及成果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交换、赠与甲方拥有的项目成果和相关资料。

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设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甲方内部数据资料。

第四条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并派出人员进行督导。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乙方在十日内未依甲方要求更换人员及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依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工作的外部条件。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资料。

3、甲方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对本项目进行评审。

4、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三)甲方的责任1、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查档费等)。

(四)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项目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五)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有关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方案设计工作。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10套纸质版文件,3套电子版光盘。

4、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乙方应协助甲方实施招标工作。

6、乙方在规划设计期间内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投标承诺进行驻场,驻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的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有关要求按期按质完成本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规划设计工作延迟或停顿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乙方对甲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查档费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合同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对超出日期按每日0.5万元赔偿,累计扣款达到5%时,甲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甲方不接受合同的部分履行。

若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部分文件未能如期交付,甲方有权拒付或追回全部价款并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修改。

4、乙方必须派遣按投标书及工作计划投入的设计人员实施规划设计工作,保证项目组人员及驻场设计人员及时足员到位。

否则乙方每被发现一次项目组人员未足员到位,甲方有权发出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能到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组非驻场人员按0.5万元/人次进行违约赔偿;驻场设计人员按1万元/人次进行违约赔偿。

如甲方连续两次发出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无法保证足员到位的,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力。

5、乙方要求更换主要的设计人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的同意;虽然征得甲方的同意,如更换总设计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乙方必须按2万元/人进行违约赔偿;如更换其他一般设计人员,乙方必须按1万元/人进行违约赔偿。

主要设计人员的更换时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例外。

6、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办理服务费支付手续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拖延提交设计成果和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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