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对于货物的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因素。
以下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风险转移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灾害时,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风险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到达目的地之前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卖方转交给运输公司之后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买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2. 到达目的地之后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货物已到达目的地,但尚未交付给买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卖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3. 运输途中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然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灾害,但是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风险的转移时间和责任承担方。
二、所有权转移规定除了风险的转移外,货物运输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在货物运输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 合同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方式和相关手续等细节。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转移手续,确保所有权的转移合法有效。
2. 支付方式在货物运输中,支付方式也会对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引言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因为涉及到跨国交易,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可能会影响到相关方的责任和权益。
本文将探讨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如何转移的,以及转移的时间和方式。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指货物在国际贸易中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当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买方将拥有货物的权利和责任。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来规定的。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可能在以下几个阶段进行:出口国内的所有权转移当货物离开出口国境内时,出口国的所有权可能会转移给进口国或买方。
这通常是根据出口国的法律和贸易条款来决定的。
如果出口国的法律规定在货物离开国境时所有权立即转移,那么所有权将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途中的所有权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会发生转移。
这通常是根据国际商务惯例和合同条款来决定的。
根据惯例,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在货物进入买方国境时或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转移。
进口国内的所有权转移一旦货物到达进口国,进口国的法律和贸易条款将决定在何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通常情况下,在货物到达进口国后,买方将获得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的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损失、损坏或灭失的责任和权益转移给买方的过程。
货物的风险转移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来规定的。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可能在以下几个阶段进行:出口国内的风险转移当货物离开出口国境内时,出口国的风险可能会转移给进口国或买方。
这通常是根据出口国的法律和贸易条款来决定的。
如果出口国的法律规定在货物离开国境时风险转移,那么风险将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途中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可能会转移给买方。
这通常是根据国际商务惯例和合同条款来决定的。
根据惯例,一旦货物离开卖方管辖区域的控制下,风险可能会转移到买方。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是一个关键环节。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分配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为了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中通常会包含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常见的条款内容。
一、货物所有权条款货物所有权条款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由哪一方拥有,并在何时转移给另一方。
这一条款确定了货物的法律归属,可以避免因货物所有权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货物所有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FOB和CIF。
FOB (Free on Board)是指卖方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后,把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是指卖方在货物运输到目的港口后,将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卖方需负责购买运输险。
具体的条款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格式书写:1.标明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地址;2.明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地点;3.注明货物交付的具体条件,包括装运方式、运输工具等;4.确认风险转移的时点和责任分担。
二、风险转移条款风险转移条款规定了在货物运输中,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并在何时转移给另一方。
这一条款能够明确规定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各方的责任和索赔方式。
常见的风险转移条款有:1.FOB 条款:在FOB合同中,一般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后,即视为完成了交付义务,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CIF 条款:在CIF合同中,卖方需负责将货物交付至目的港口,并购买运输险。
一般约定风险由卖方承担,直到货物抵达目的港口后转移给买方。
买方需要购买进口保险来覆盖货物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风险。
除了以上两种常见的条款,还有其他一些条款如EXW (Ex Works)、DDP (Delivered Duty Paid)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1. 货物所有权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的所有者拥有该货物的权利和责任。
所有权的转移决定了在购买和销售交易中,哪一方拥有货物以及何时拥有。
货物的所有权对于买卖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财产权和风险分担。
2.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转移:2.1 出口货权转移出口国的货物所有权通常在货物离开出口国的时候转移到买方。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货权的转移进行安排。
在此过程中,买方可能需要支付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便确保货物的所有权得以转移。
2.2 进口货权转移进口国的货物所有权在货物到达进口国的时候转移到买方。
买方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并履行清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进口税款,以便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完成。
2.3 其他所有权转移方式除了出口和进口货权转移外,还存在其他方式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例如,如果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转运多次,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在每次转运时发生变化。
,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也可能在特定条件下进行。
这些特殊条款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和约定。
3. 货物所有权的重要性货物所有权对于买卖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财产权和风险分担。
以下是货物所有权的一些重要方面:3.1 财产权保护货物的所有权确认了货物属于哪个当事人。
对于卖方来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卖方已经履行交付责任,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对于买方来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他们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可以合法使用和处置货物。
3.2 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与风险的转移相关。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卖方通常承担货物的损失和风险。
一旦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买方将承担货物损失和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风险分担的关键。
3.3 融资和贷款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于融资和贷款也非常重要。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管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探讨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一、货物所有权的概念货物所有权是指对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所享有的权利。
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与货物交付相关。
一旦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买方将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将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交付或其他方式进行。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买方来说,取得货物所有权后,即可对货物进行自由支配,包括进一步销售或使用。
而对于卖方来说,一旦货物所有权转移,意味着他们承担了责任。
因此,在货物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时,双方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在合同中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风险转移的时机在货物运输中,风险转移是指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伴随情况。
风险转移的时机取决于所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根据INCOTERMS规定,常见的风险转移时机包括交货地点、装运港口、目的港口等。
以CIF(成本、保险、运费)为例,当买方和卖方达成CIF的交易协议时,风险转移时机是在货物装运港口,即货物进入运输工具时。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负责保证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被毁损或丢失的风险。
一旦货物进入运输工具,风险将转移给买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风险转移并不等同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即使在风险转移后,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可能未发生转移。
因此,在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时,买卖双方也需要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进行相关规定。
三、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重要性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明确的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时机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旦货物损坏或丢失,买卖双方可能会互相推诿责任,导致贸易纠纷的产生。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货物的交换和运输。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内容。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交易的核心问题。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买方成为货物的合法拥有者,可以享有货物的使用权和盈利权。
货物所有权通常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转移,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买卖双方、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货物交付的时刻。
货物交付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如传统的装运交付、提货交付和挂靠交付等。
在货物交付之前,卖方通常保持货物的所有权,而在货物交付之后,买方即成为货物的合法拥有者。
风险的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迟等。
为了明确责任和风险的转移,国际贸易通常采用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规范,该通则明确了卖方和买方在交货和交付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Incoterms规定,卖方和买方可以在交货和交付过程中约定转移风险的时间点。
常见的Incoterms规则有EXW、FOB、CIF等。
以FOB(Free On Board)为例,卖方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负责运输和风险,一旦货物装上船,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而在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规则下,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风险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前转移给买方。
风险转移的影响因素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类型的货物面临的风险不同,如易碎货物容易损坏,需特别谨慎处理;易变质货物容易腐烂,需要加强保鲜措施。
2. 运输方式和工具: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对货物的安全性和风险有直接影响,如海运、航空运输相对较安全,但成本较高;公路运输成本低,但风险相对较大。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1.简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交付货物的过程中,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内容。
2.货物所有权的转移2.1 定义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将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具体来说,它表示买方取得货物的权利,并可以自由处置和使用该货物。
2.2 条款和条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条款和条件包括:●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货物所有权在货物送达目的港口时转移。
●FOB(离岸价格):货物所有权在货物装上船舶时转移。
●EXW(工厂交货):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离开卖方工厂时转移。
2.3 所有权转移的影响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卖方:一旦货物所有权转移,卖方的责任和风险将减少。
●买方:一旦货物所有权转移,买方将承担货物的损失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3.货物风险的转移3.1 定义货物风险的转移是指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迟交付的风险。
3.2 条款和条件货物风险的转移通常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条款和条件包括:●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货物风险在货物送达目的港口时转移。
●FOB(离岸价格):货物风险在货物装上船舶时转移。
●EXW(工厂交货):货物风险在货物离开卖方工厂时转移。
3.3 风险转移的影响货物风险的转移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卖方:一旦货物风险转移,卖方将不再负责货物的损失或延迟交付。
●买方:一旦货物风险转移,买方将承担货物的损失和风险。
4.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示例●CIF条款合同样本●FOB条款合同样本●EXW条款合同样本5.法律名词及注释●货物所有权(Ownership of Goods):指货物的合法拥有权,可以自由处置和使用该货物。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探讨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探讨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货物的运输是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运输过程中,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的转移问题,这两个方面对于参与运输的各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问题,并对其可能引发的法律和商业影响进行讨论。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1.1 物权与所有权概念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是指对特定客体所享有的权益,其中包括对于该客体的占有、使用、获取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而所有权是指对一切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也是最充分、最充分、最具体的权利。
1.2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依法转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在运输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货物购销合同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一旦合同当事人达成意向并签署了购销合同,货物所有权一般会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和时间进行转移。
1.3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影响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键影响是确定风险的转移时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时根据以下几个要素来确定:物权转移、通知、承运方式和承运期限。
二、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与货物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风险的转移。
不同的运输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在选择运输方式时考虑风险问题。
例如,海上运输可能面临海盗袭击和海难等风险,而空运则可能面临货物损坏或丢失等风险。
2.2 运输保险的重要性为了减轻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运输保险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
运输保险可以为货物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因此在货物运输中经常被使用。
合理选择适当的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可以有效地保障货物的安全并减少商业风险。
2.3 风险转移的时间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一般会在所有权转移之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常见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指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的瞬间。
一旦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风险通常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三、法律和商业影响3.1 法律影响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涉及到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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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第一节货物所有权转一、货物所有权的含义及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货物买卖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之所以有权出售货物,也是因为他拥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卖方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拥有的法律行为。
所有权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其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买卖双方关系更加重大。
各国社会、政治及经济制度不同,导致法律规定相差很大,货物所有权问题尤其突出。
《买卖合同公约》对此难以统一,只好将所有权问题留给各国法律处理。
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就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合同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物达到目的地时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款时转移。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特定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自当事人双方意图转移时转移。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法国民法典》虽然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其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常常也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约定。
而《德国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订立一个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物权合同,就货物所有权转移达成协议。
德国法律认为,买卖合同是债权的范畴,货物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另外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作出约定,如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货物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则货物所有权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法律规定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协议,买卖合同即已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二,卖方交货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在卖方实际全部履行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第三,卖方交付物权凭证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规定,无论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货物,只要卖方仍保留对所有权的处置权,则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通常情况下,卖方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控制提单,其二是在合同中约定。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约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卖方通过控制提单来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或通过提单的交付来进行的,如卖方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并将提单交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三)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不论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买卖合同公约》,都明确规定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所谓特定化,就是指以某一种行为确定该货物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把货物确定在合同之下的法律行为。
把货物特定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有不同的名称,如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把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Unconditionally 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特定化是指把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
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则规定,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特定化是指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
《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在把货物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以前,货物的风险不转移。
根据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未特定化的货物,其所有权及风险均不转移。
但也不是说,货物特定化后,其所有权就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还需要根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二、各国国内法对货物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一)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紧密相连,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直接决定了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认为货物的运输风险是随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这就是“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货物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两种情况。
在特定物的买卖(Sale of specific goods)中,包括已经被特定化了的货物买卖中,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货物的所有权应在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转移的时候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则法院应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所谓非特定物,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是指仅凭说明(by description only)进行交易的货物。
在非特定物的买卖(Sale of unascertained goods)中,也就是凡属于凭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
在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买卖中,在卖方所要求的条件未得到满足之前,比如买方付款之前,卖方可以通过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使得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根据《货物买卖法》第19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均被视为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分权:第一,卖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例如,合同中规定,在买方付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已经占有了货物,但只要货款未支付,货物所有权就不转移。
第二,卖方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来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比如,货物已经装船,提单的收货人抬头载明该货物须凭卖方或其代理人的指示交付(To the order of the seller or his agent)。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应视为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分权。
如果卖方在装运货物之后得到的是以买方或其代理人的名字为抬头的提单(To the order of the buyer or his agent),这也并不意味着卖方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方,是否转移还取决于卖方是否把提单交付给买方,当卖方把提单交付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第三,卖方通过对装运单据的处理来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装运单据主要是指提单。
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和提单一起交给了买方,要求买方承兑或付款,如果买方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买方应将提单退回。
如果买方无理不退回提单,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规定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开,不再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能起到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的作用,也就是说,以此作为买方付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国民法典》原则上是以买卖合同的订立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协议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款尚未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买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的。
(四)《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法律认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律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是属于债权法律的范畴,不能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五)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不管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出售货物对所有权的影响问题。
公约之所以不涉及货物所有权,主要是因为各国对货物所有权规定差异很大,统一起来难度很大,如果强行统一必将影响公约的参加国的数量及公约的影响。
公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把此问题留给了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慎重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是在合同中直接做出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有“Incoterms2000”、《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以及“UCP500”等,其中,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货物的所有权专门做了规定。
该规则的第5条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术语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卖方移交装运单据即提单的时间。
此外,《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保留所有权时,付清货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
卖方提交提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这是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做法,而且这个做法也被援引到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和成本加运费(CFR)贸易术语中,因为这两个贸易术语与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一样,卖方都有提交装运单据的义务。
应指出的是,虽然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了规定,但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是否对合同当事人有效,还要根据合同当事人对惯例的态度以及惯例是否与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相抵触等来决定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
第二节货物运输风险转移一、风险及风险转移(一)风险及承担风险含义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损失是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如卖方对货物包装不良等;而有些损失是由于风险造成的,如海上风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