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修订版)信息披露机制

(修订版)信息披露机制1. 引言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机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2.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本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信息披露范围3.1 公司应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动等。
3.2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股票上市、停牌、复牌、退市等相关信息。
4. 信息披露程序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相关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
4.2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披露。
4.3 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格式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提交给公司董事长审批。
4.4 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信息披露文件,并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5. 信息披露管理5.1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职责、程序、方式和时间等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5.2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培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5.3 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信息披露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信息披露策略。
6. 违规责任6.1 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日期:2011-11-14(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措施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募集资金的用途、风险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等。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发布的信息对其投资进行评估和决策,从而减少投资风险。
二、募集资金监管机构的设立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募集资金监管机构。
该机构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募集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加强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这样一来,可以减少上市公司挪用资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设立独立的监事会,并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减少上市公司不当行为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四、风险揭示要求的加强为了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风险的认识,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详细的风险揭示材料。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需向投资者清晰、全面地披露募集资金的风险因素、项目运营风险等,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所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影响,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五、监管和惩处制度的建立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监管和惩处制度。
监管部门将对募集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惩处,如罚款、暂停交易等措施。
这些监管和惩处措施的存在,对于防范潜在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深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深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深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但不适用于新三板上市的公司。
二、披露内容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披露业绩预告,其中包括:
1. 披露的期限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之前披露季度业绩预告;
2. 业绩预告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季度、本年度或者未来一至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利润总额的预测数据;
3. 公布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将季度业绩预告同步披露于其披露平台和深交所网站,并在披露当日发表公告。
三、注意事项
1. 上市公司除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披露业绩预告外,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采取隐瞒、混淆、歪曲等不正当手段;
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及时公布实际业绩情况与业绩预告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及影响程度;
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责任分工,确保业绩预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深证会〔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深证会〔2017〕205号各会员单位: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公司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同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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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股票名称:广州友谊/股票代码:0009872007年6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局”“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九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配)股说明书2、募集说明书3、上市公告书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5、临时报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股东大会决议;(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8)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9)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10)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1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2)对外提供重大担保;(2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方式第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中的一种或几种刊登公告。
现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登报纸为:《证券时报》。
第十四条公司的定期公告或临时公告除刊登于上述报纸外,还须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十五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第十六条披露公司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相关主管领导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董事长签发;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络,由深交所进行登记审核。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获知发生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方案,并由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凡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后发布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的公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部门依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同时要做好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确认后签名存档,妥善保管以备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董事会办公室,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工作日报告深交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会秘书或相关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的调研时,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提前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并做好访谈简要备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视乎实际需要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及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及相关信息,及时将反馈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管理层和分管领导,为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报纸)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告,将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信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董事长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三十二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3、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4、董事会秘书;5、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披露的内容必须在公司对外公告的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公平性。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应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分所颁发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审议董事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重大提案,并应发表独立的审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及时以正当的途径提出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