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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我国司法效率的提升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判决的要求不断提高,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创新司法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四个方面来阐述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一、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司法效率的提升离不开司法人员的不懈努力。

现有司法人员在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审判经验、专业精神等方面还有一定的不足。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素质提升和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首先,在司法人员招聘方面,需要依据人才市场现状和司法人员队伍需求,注重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人才引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培养,加大对司法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升级培训的投入,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处理纠纷的能力、办案速度和质量水平。

同时,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二、完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不同司法制度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和理念是不同的。

因此,合理、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前提。

首先,要全面完善司法制度。

政府应该为各地区法院设立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三、创新司法方式在司法领域,传统的用纸质文书作为唯一的审判工具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创新司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建立完善的电子文书制度。

电子文书能够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为操作所带来的纰漏和错误。

其次,建立个案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电子诉讼,促进审判工作向数字化转型。

最后,大力推广调解制度。

前期调解和法院调解相结合,减轻法官工作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

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

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程序管理制度是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重要内容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保证审判公正、高效进行审判活动所制定和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在于规范法院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 审判案件立案阶段的管理制度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登记、分发和分配制度,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同时,要加强对原告资格、管辖权等方面的审查,防止滥用诉讼权和超越管辖权的情况发生。

2. 审判程序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法院应当确立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时间限制,确保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

包括审理前的通知、庭审程序、证据收集和审查、听证等环节都需要有具体规定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审判的客观公正性。

3. 法庭管理制度法庭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场所,法庭管理制度的健全对于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在法庭管理制度中,包括庭审纪律、庭审程序、庭前调查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4. 文书制作规范管理制度准确、规范的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重要产物,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书制作规范,确保文书的格式、内容符合法律要求,文书的落款、签发等环节符合规定。

5. 案件管理制度案件管理是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审查、案件监督、案件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法院审判程序管理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1. 提高审判效率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审判程序管理制度,法院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当事人等待时间,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

 司法改革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

司法改革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司法改革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已成为各国不可回避的任务。

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升被视为司法改革的关键方面。

本文将探讨与司法改革相关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提升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司法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旨在提高司法体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它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司法改革,可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和权威,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优化司法程序,简化审判流程,提升司法效率,既可以减轻司法负担,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法制。

二、审判质量的提升审判质量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目标。

通过提高审判质量,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以下是提升审判质量的几个关键方面:1. 完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

构建科学、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2. 优化司法程序和规则。

审判应当符合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适当简化司法程序,减少非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3. 严格审理标准和证据规则。

确保案件合法、公正的审理,依法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判。

合理权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减少可能出现的误判和漏判。

4. 强化个案评估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审判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及时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效率提升的措施审判效率的提升是司法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提升审判效率的几个措施:1. 加强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

增加法官和人员的数量,提升审判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改革和完善人员录用、培养和晋升制度,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司法系统。

2. 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案件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案件评估和预测,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法庭审判管理制度

法庭审判管理制度

法庭审判管理制度一、法庭审判管理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能面临着严峻挑战。

为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法庭审判管理制度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提高审判效率审判效率是法院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体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工作环节的重复和冗余,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2. 保障审判公正审判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

建立健全的审判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法官、庭务人员的行为,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保障,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范制度,能够约束法官、庭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减少司法不作为、不当行为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二、法庭审判管理制度的内容法庭审判管理制度是法院为了规范审判活动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包括工作流程、权限配置、责任分工、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庭审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审判组织架构法庭审判管理制度应明确法院的审判组织架构,包括院领导班子、审判机构和庭审工作人员等。

院领导班子负责审判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审判机构负责具体审理案件,庭审工作人员负责辅助审判活动的开展。

各个层级的审判机构应明确功能、权责和职责,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法庭审判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环节。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审判流程和时间节点,规范法官和庭审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案件交接制度,确保案件的连续性和便捷性,避免因交接不及时而影响审判进程。

制定审判管理制度规范

制定审判管理制度规范

制定审判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审判管理工作包括审判管理、审判政策执行、案件受理、庭审程序、裁判文书、执行工作等方面。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勇于创新、廉洁奉公、服务人民的审判宗旨,推动审判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第四条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构,明确审判工作职责分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审判管理机制。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审判工作的科学、公正、严谨。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人员妥善处理案件,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裁判。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审判工作机构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工作机构,包括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办公室等组成。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十一条审判庭是审判工作的实施机构,由法官组成,分别负责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十二条合议庭是审判庭审理案件时组成的机构,由法官组成,负责集体讨论和审理案件。

第十三条审判办公室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协助审判庭处理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审判工作机构,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审判工作程序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审理案件,确保案件由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确定适用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程序合理、公正。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裁判,不受行政、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干扰。

乡下法庭管理规章制度

乡下法庭管理规章制度

乡下法庭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下法庭的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乡下法庭是农村地区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当地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乡下法庭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廉洁。

第四条乡下法庭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乡下法庭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法警等。

第五条乡下法庭管理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法庭组织管理第六条乡下法庭应当设立审判庭、研究室、书记员室等必要的机构,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乡下法庭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审判团队,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第八条乡下法庭应当定期召开庭务会议,研究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审判效率。

第九条乡下法庭应当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监控机制,对审判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及时纠正,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乡下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书归档管理制度,对审判文书和相关材料进行规范保存,方便查询和查阅。

第三章法庭审理程序第十一条乡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乡下法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确保庭审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十三条乡下法庭应当及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参加庭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乡下法庭应当保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不得随意打断或干扰当事人的陈述。

第十五条乡下法庭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庭审时间,不得违规加班加点,保障审判人员的身体和工作健康。

第四章法庭纪律管理第十六条乡下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公正廉洁。

第十七条乡下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法庭的尊严和形象,不得在公共场合发表损害法庭声誉的言论。

第十八条乡下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前言审判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法院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1.加强新任职员工培训对于新任职员工,应该进行全面的岗位培训,包括审判流程、案件处理方法、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还应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够在高压力环境下保持良好的心态。

2.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应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首先,要对每位员工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其次,在考核中应该注重量化指标和质量指标相结合,避免过分强调数量而忽略质量。

3.加强人员管理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人员管理。

首先,在招聘时要注重素质和能力,并对员工进行适当分流;其次,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同时也要对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严格管理。

三、优化审判流程1.简化审判程序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应该简化审判程序。

可以通过缩短庭前程序、简化证据调查等方式来减少案件处理时间。

2.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系统、网络庭审等方式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3.加强协作机制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应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协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分工计划等方式来实现。

四、提高司法公正1.加强司法透明度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司法透明度。

可以通过公开庭审记录、发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

2.规范裁判标准为了保证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应该制定明确的裁判标准,并对所有裁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加强司法监督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司法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五、结语审判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法院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提出了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优化审判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司法效率:提高司法工作效能的重要措施

司法效率:提高司法工作效能的重要措施

在当代社会中,司法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个高效的司法系统能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目前许多国家司法效率低下,案件积压严重,审判周期长,给人们带来了不便和痛苦。

因此,提高司法工作效能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建立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案件管理机制涉及案件的分流、执行和审判程序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案件分流,将不同类型、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分给相应的法院管辖,避免资源浪费和办案效率低下。

同时,完善执行程序,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追踪和督促,确保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此外,在审判过程中,应简化手续、压缩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庭审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推动数字化司法建设是提高司法工作效能的又一重要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化司法已经成为办案效率提升的关键手段。

建立电子诉讼系统,实现在线立案、在线送达、在线调查取证等功能,不仅能够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节约资源,还能够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另外,通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庞大的法律文献和案例数据库,可以帮助法官更快、更准确地进行判决,有效提高司法工作效能。

第三,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也是提高司法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

司法人员是司法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要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知识更新、审判技巧提升、沟通与协商等方面的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的变化。

此外,要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确保司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最后,注重司法公正和透明也是提高司法工作效能的重要方面。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只有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才能获得公众信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要加强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倡导司法公开、公平和公正,严禁干预司法公正的行为。

同时,要将相关审判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增加社会监督力度,推动司法工作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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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人们常说,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指的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

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的终极追求,而司法效率是人们追求司法公正过程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设置不近恰当,司法环境不尽人意,司法队伍发展严重滞后,审判管理不能适用法治社会的要求等等,都制约我国司法效率的提高。

尤其是审判管理失之规范,是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司法效率,先要弄清司法效率的基本内涵及其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厘清影响司法效率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从而最终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所谓司法效率是指以较低的司法成本来获取最大程度的司法收益。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财、物。

此外,还将投入一定的非物质性成本,即诉讼的非经济价值性的部分,概括上讲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经济性的和非经济性的两大部分。

那么诉讼的收益与之相适应,也应包括经济性的收益和非经济性的收益两部分,经济性的收益可以用经济尺度来测量,非经济性的收益,即非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难用经济标准来测量的;据此,无论是诉讼的投入,还是诉讼的产出,其测评标准均涉及经济和非经济的两大价值体系。

经济价值方面可分为投入和收益,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投入有: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聘请律师而支付的费用,为参加诉讼活动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作为法官为处理民事案件所领取的工资及耗费的时间、精力等。

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国家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直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部分财产。

这些都是因为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产生收益的再现。

非经济价值分为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作为投入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本身以及为平息纠纷而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由此导致的自身名誉损失,或者裁判者因错误的行为引起社会的消极评价而导致信誉、威严的损失。

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正当的陈述,合法主张及裁判对这些陈述主张的肯定和支持,而获得法律和道义上的赞誉和认同。

法官通过公正裁判,国家法律尊严得以维护,正义得到了弘扬。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联系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它们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彼此具有互为一致的价值内容。

它们的联系有以下几个方面:1.低效司法不是公正司法。

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定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正常情况下,案件应当在程序公正条件下,以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才能说具有科学的效率。

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多年结案没有的情形。

在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处在不稳定状态,同时,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处于不断增加中;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漫长的诉讼,当事人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长时间生活在不安之中,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

同时,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度也都受到极大的损害。

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对当事人程序权益不也是一种损害?人们是希望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希望其权益尽早得到维护。

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

案件以极快的速度结案,无法让当事人感到真正放心。

未经公正的程序审理案件,似乎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实际的后果却常常是当事人申诉不休,这样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错误的裁判可能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和评价,是无效的司法,甚至适得其反。

3.关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信守的两大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有时又相互对立。

的确,人们期望通过严谨的诉讼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裁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严格依从程序法进行的冗长的司法过程,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出现如此矛盾,是因为效率着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则着眼于过程和结果。

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

因此在设置司法效率时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

三、关于影响司法效率的因素具体分析1、细化后的程序规定之间不能有效整合,是直接影响诉讼成本和效益的原因。

历史上,我国民事诉讼立案与审判、立案与监督、立案与执行不分,法院内部机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审判管理无序,既制约了审判效率,又增加了诉讼成本。

监督管理的不力,很难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与决策。

近几年来我国大都数法院对审判流程进行了改革,实行流程管理的方式,使立审、审执、审监完全分立,各司其职,分权制约,改变了传统民事诉讼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工作的模式,避免了法官权力的过于集中,同时又真正地还权于合议庭,建立合议庭工作机制,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合议庭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审判组织。

但在整个过程中,引导人们的诉讼程序应当说大都还是在近几年司法大力改革前设定的,虽然在《证据若干规定》实施后,对局部的诉讼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但局部性诉讼程序的细化在某种程度上却直观地制约着司法效率的提高,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争议事项特定的情况下,局部细化的诉讼程序本身缺少统一性,这就要求诉讼主体可能多的诉讼行为,再加上各项程序之间的协调性没发挥出来,从而就加大了诉讼成本。

2、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审限偏长,是直接影响诉讼成本与效益的重要原因。

《民诉法若干意见》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过于原则,使大量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使法官感到疲惫,使当事人感到厌诉。

从而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加重,降低了诉讼效率。

而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启动至终了的全过程,包括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排期、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强制执行等阶段所耗时间的总期限。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如果一切节约都可以归结为时间的话,那么,一般来说,在具体的个案诉讼中,所涉争议事项特定的前提下,诉讼所持续的时间越长,当事人和法院所耗费的成本就会越大,诉讼效益就会减少;我国《民诉法》虽然规定了审理期限,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诉讼时间拖延。

在审判实践中,这些规定没能很好地解决诉讼周期拖延过长的问题。

没能成为行之有效地防止诉讼周期拖延过长的方法和制度。

其根源在于《民诉法》对诉讼中止的原因规定的过于原则。

《民诉法若干意见》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定的过于宽泛,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是由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的。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案件的复杂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也为法官发挥主观随意性创造了条件。

诉讼周期很容易拉长。

《民诉法》对法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的理由没有限制。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条弹性条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就可以中止诉讼。

则为法官延长诉讼周期打开了方便之门。

法官即可随意依据诉讼中止弹性条款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诉讼中止后的案件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在适用普遍程序审理过程中,仍不能按法定的期限审结案件,还可以报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

法院院长既可以以案件有特殊情况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使案件往往被拖延审理,甚至达几年之久,使审判周期处于无休止状态。

诉讼效率低下就不足为奇了。

3、诉讼制度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影响了诉讼的效率,由于民事诉讼法以及当前的证据规则,对于反诉以及增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没有时间限制,于是当事人依据法律提起反诉、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诉讼不得不延长,司法效率无法提高。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需要给当事人法定的答辩时间。

另外还有追加当事人等情况,使诉讼不得不延迟。

另一方面是法院审判机制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1)合议庭的因素。

合议庭的人员意见不一致,只有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合议庭才能据此做出判决。

(2)注重调解的因素。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提倡调解,加大调解的投入,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但是这种对调解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庭宣判的适用。

主审法官为减少当事人上诉,害怕错案追究等,对案件久调不判,忽略了司法效率。

(3)法院缺乏对于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鼓励制度。

4、审判监督制度的滞后,也是决定诉讼效率高低的因素。

在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出申诉、再审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没有严格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

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例如,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后,驳回申诉。

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有一定道理,函转原审法院复查,原审法院复查后再次驳回申诉。

当事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法院根据程序规定,又交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正确,又维持了原判。

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如此循回往复,使当事人在法院之间来回奔波。

有的案件历时十几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十几次,使当事人不断的申诉,不断的再审,最终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四、建立审判规范运行的效率体制规范化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司法走向公正与高效的必由之路,在我们设想建立现代审判规范运行的机制时,应当明确司法的公正问题是含非经济因素效率问题,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可以说是实现有效率的司法。

要创立有效率的司法,必须立足于法院的实际,搞好审判组织及运行的规范机制,并注重提高司法效率。

1、审判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是建立规范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基础。

实体审判属于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环节,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共同构成了法院的审判权。

当然,实体审判权本身亦存在一个案件实体审判的流程控制的问题。

但在现代诉讼中,流程控制权已被上升为与实体审判权同一层次。

从某种意义上说,实体审理权意味着诉讼结果的公正与否,而流程控制权所产生的则是诉讼过程是否具有效率的问题。

在我国传统诉讼体制下,这两种权力往往被混合在一起,实际上权力的大部分由同一个审判部门行使。

这必然会导致权力因缺乏制约而被滥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架构不仅不能使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由于诉讼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直接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种种因素表明无论是低效,还是缺乏公正,都是低效率的司法行为。

因此,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便成为司法改革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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