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6]70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无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搞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制度设计,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有力、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
以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腐败。
--坚持优化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锡政办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7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无锡”政府网站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的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网站,它是由市级门户网站,以及各市(县)和各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立的子网站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网站群。
第三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以“宣传无锡,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为指导思想,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网上政府”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建设发展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在无锡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以及对“中国无锡”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0)

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0)《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杜小刚2020年2月26日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无偿使用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采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或者为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数据供其开发利用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化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第五条市、市(县)、区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数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七条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城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对长三角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支撑、引领、驱动和协同联动作用,推动资源整合和要素集聚,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第八条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6)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6)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同级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和使用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互联共享、分级协同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一体化发展,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水平。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利用。
第十条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需求。
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
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6【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杜小刚2020年2月26日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无偿使用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采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或者为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数据供其开发利用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化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第五条市、市(县)、区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数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七条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城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对长三角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支撑、引领、驱动和协同联动作用,推动资源整合和要素集聚,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锡政办发[2010]264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6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9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建立全市社会信息资源协作和交换共享工作机制,实现以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类社会信息资源的关联整合及综合利用的目标,构建全市社会信息资源中心数据库,提高我市社会信息资源收集、处理、研判、应用的综合能力,创新全市社会管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和服务管理的模式与方法,保障信息主导公共安全战略的深入实施,预防为主、掌握主动,进一步提高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和综合性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先期快速处置和控制的能力,确保全市社会秩序持续保持平稳态势,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现代计算机技术等手段与信息资源、工作机制的有机结合,打破部门、条块数据分割现状,立足全市层面的信息资源应用功能定位,进一步有效地关联整合全市社会信息资源,实现社会信息工作从分散到集中、从低级向高级、从人工向智能发展,从宏观上满足全市战略规划的决策指挥的需要,同时为我市开展个案化、战术化实战应用提供精准的社会信息服务,引领各类警务活动的开展,充分满足当前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变革、人员大流动新形势下各级、各部门对跨地区、跨行业社会信息资源应用开展公共安全管理和服务需要,更好地实施信息主导公共安全战略和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锡政办发[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和《无锡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行动纲要(2008─2009年)》的目标任务,不断巩固、深化和提升“两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进一步明确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能、服务标准和对分中心、现场服务点的考核要求,全面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质量,现制定《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如下:一、管理考核原则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标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明晰职责。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窗口、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部门按照“两集中三到位”要求,确保事项进驻、窗口授权到位,人员配齐配强;对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的管理考核,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其主管部门联合实施。
二是规范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行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服务制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是从严考核。
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奖优罚劣。
四是效能优先。
坚持以效能为主导,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创优服务方式、创建服务品牌;不断完善行政效能监督机制,改进行政效能监督手段,提升行政效能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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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有效支撑智慧无锡建设,推进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归市政府所有,行政机关应按照要求及时把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到城市大数据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和应用。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
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信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建设并管理运营城市大数据中心,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
其他行政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并负责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
列入《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
第六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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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采集的信息应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市信电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业数据库。
第三章共享目录建设
第九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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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形成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行政机关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制作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标明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的审查确认后,向其他行政机关公布。
第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行政机关共享信息资源和共享需求,界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制定《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二条对于列入《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城市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共享的信息内容或者共享的需求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
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提供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市信电局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核实。
第四章共享方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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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使用。
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行政机关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必须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行政机关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市信电局会同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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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市信电局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管理,城市大数据中心应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一条基础数据库和重大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信电局负责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由本单位首席信息主管(CIO)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可—6—
以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对于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术语定义:
(一)城市大数据中心,是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汇集人口发展、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经济社会发展动态信息以及城市各类设施和生态环境信息的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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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征信等基础数据库。
(三)综合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四)专业数据库,是指各行政机关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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