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4.17•【文号】人社厅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9号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12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促进和规范我部内部及与部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通过政务信息系统产生或采集的信息资源,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信息资源,通过信息共享、信息监测等获取的其他部门和地方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其他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以及部属各单位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坚持依法合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面向应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司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统筹。
牵头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会同信息中心开展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并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协调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34号分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6日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xxx“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xx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分应明确本部分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分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同享、使用和安全等相干工作。
xx级政务部分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效劳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分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例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义务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同享类型、同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xx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xx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56af0cb84ae45c3b358ca1.png)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9号

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7日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5〕第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信息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信息资源。
按照信息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信息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信息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空间地理基础信息、信用数据、电子证照等信息资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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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公众企业,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是由政务部门履职需要所采集、存储、加工、处理和管理的信息。
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信息应提供共享,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依据。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称使用部门)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
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共享的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各部门应建立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和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各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八条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各部门按照指南要求编制完成《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
第九条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其基础信息是政务部门履职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在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上汇聚建设,集中管理、及时更新,在各部门之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条部门业务数据库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数据(包括证照、法规、文件、统计与普查信息、个人和企业征信信息、创新资源、人力资源等信息),应予共享。
第四章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共享平台和政务共享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
各部门应按要求实现与共享平台的对接,并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凡新建的电子政务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的信息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条件共享类的,使用部门向平台提出申请,经提供部门同意后使用;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
凡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共享信息,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公众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质量,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五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五章信息共享评估监督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使用的评估办法,每年会同中编办、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对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应每年向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息共享情况,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共享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中央网信办负责指导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安全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安排中,财政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
目运维经费审批中,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审计署负责对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和责任。
部门第一把手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