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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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5号•【颁布时间】2012-3-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6 . 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l o 0 9 . o 5 9 2 ( 2 0 l 4 ) 1 - 0 5 5 - 0 2

暂予 监外 执行 的适 用对 象
外执 行的法 律法 规还存 在冲 突 问题 , 影响适 用 。1 9 9 6年的 《 刑 事 诉讼法》 规定暂 予监外执 行 的适 用对象 之包 括被判 处有期徒 刑和
制占 缸金
2 0 1 4・I ( 上) ◆ 法 制 园地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
以2 0 1 2 年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为视 角
董 孝威 摘 要 新Fra bibliotek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 了修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
形都有了补充和完善。这些修改总结了自 1 9 9 6 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 , 更加注重宽 严相济、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理念。 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 比如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要不要继续扩大。 暂予收监的情形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时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 词 暂 予监 外执 行 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适 用对 象 作 者 简介 l 董 孝威 , 贵 州民族 大学 2 0 1 1 级诉 讼 法专 业研 究生 。
( 一) 修 改背景 与新 法解 读
暂 予监外执 行 , 是 将罪犯 刑 罚暂时放 在监外 执行 的一种刑 罚 拘 役 的罪犯 , 这与 1 9 9 4年颁 布实 施 的 《 监 狱法》 中被判 处无期 徒
的变通执 行方 法 。 根据 2 0 1 2 年 修改 后 的《 刑事 诉讼 法》 第 二百 五 刑 、 有期 徒刑 的怀孕或者 正在哺 乳 的妇 女可 以暂予监 外执行 的规

监狱法讲座

监狱法讲座
狱法的立法背景、经过及意义 〈三〉立法意义 1、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 制建设 2、有效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 设 3、确立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 狱制度 4、充分展示了我国监狱制度的文明人 道与进步,适应了国际司法交流和人权斗 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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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的主体内容、重点及修正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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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25种职权:
6、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权(第26条) 7、对罪犯的考核权(第29、32、56条) 8、对罪犯的减刑建议权(第30条) 9、对罪犯的假释建议权(第32条) 10、对罪犯的刑满释放、假释释放权 (第33、35条) 11、对罪犯分押分管权(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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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25种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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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法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监狱工作的主 要内容解读:
5、修改了假释案件,扩大了取保、 假释罪犯的范围。 6、对黑社会性质罪犯加大惩戒力 度,提高了刑期。 7、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和老年犯从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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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法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给监狱工作带来的 重大影响: 1、押犯人数增加。 2、重刑犯比例增加。 3、监狱管理压力增加。 4、教育改造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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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的主体内容、重点及修正本要点
〈三〉监狱法内容重点
1、我国监狱的性质 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3、改造罪犯工作的原则 4、罪犯的权力与义务 5、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及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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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监狱的性质 把握四点:
监狱只能是“国家的”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性质的单一化 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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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
监狱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6年修正本)》心得【精选文档】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6年修正本)》心得【精选文档】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学习《新监狱法》,最现实的体会就是对于那些关押进监狱的余刑三个月的短刑犯,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究竟应该如何管理。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短刑犯改造难一是其本身心理特点所兹生,即:意志消沉缺乏自信,服刑意识淡溥,自觉性差,惰性强等。

二是监狱管理本身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

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

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2、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

及于上述情况必然会导致此心态的产生。

考核分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最终减刑、假释的硬性条件。

当这类人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

此类罪犯他们自认为自己不想好处,干警们就拿他没办法,所以在干警面前以“死猪不怕开水炀”的态度,抗拒改造,严重扰乱了改造秩序。

3、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

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

新《监狱法》贯彻实施背景下改进和规范减刑工作的思考

新《监狱法》贯彻实施背景下改进和规范减刑工作的思考
进 而 提 高 刑 罚 执 行 的能 力 和 水 平 。

根据修 改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 对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的
罪犯 , 在被交 付执 行刑罚 前 。 剩 余 刑 期 在 3个 月 以 下
的, 由看守所 代为 执行 。 而 1 9 9 4年 《 监狱 法 》 第 1 5条 第 二款 规定 : 罪犯 在被交 付执 行刑 罚前 , 剩 余 刑 期 在
随 着 我 国 依 法 治 国进 程 的 深 入 , 《 刑法》 、 《 刑 事 诉 讼法 》 相继 作 出了重 大修改 。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出 台并正式 实施 , 《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 和增加 了 1 4 0多
处, 其 中涉 及 监 狱 工 作 的 多 达 3 0 多 条 。而 《 中 华 人 民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Vo c a t i o n a I Co l l e g e o f Po l i c e Of fi c e r s
新《 监狱 莹》 贯 彻 宾 狍 背 景 下 改 进 和
《 监狱 法 》 及 司法 解释 的颁 布实 施 , 使 我 国 的刑 事执
行 法律 法规体 系趋 于完 善 . 内容 协 调 一 致 , 使 我 国监
罪 犯 的 减 刑 工 作 . 历 来 是 我 国 监 狱 执 法 工 作 的
重点, 它 不仅是 罪犯 及其 家属最 为关 心 的问题 . 也 是
的决定 , 最 高 法 院《 关 于办理 减 刑 、 假 释 案件 具 体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司法 解 释 相 继 出 台 , 1 9 9 7 年 的司法解 释被 同时废 止 。修改后 的 《 刑事诉 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3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改劳教监所狱政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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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监外执行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警戒第四十一条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十五条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劫夺罪犯的;(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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