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12章).doc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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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3章 二、案例分析题(1)由A承担债务。
因为A是个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2)合同有效。
因为个人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无效。
因为个人企业法禁止受聘人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第4章 四、案例分析题1、(1)詹某违反他对麦某和合伙企业的义务,违反了“自我交易限制”义务。
(2)法院应支持麦某的主张。
自我交易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地使归入权。
2、甲的上述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甲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1)甲说法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乙、丙、丁说法不成立。
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戊说法不成立,因为入伙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欠银行的贷款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章 四、案例分析题1、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理由如下:(1)股东享有知情权,股权转让并不消灭知情权的救济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发现某会计公司账务存在问题时起算。
2、C银行可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律依据。
3、(1)甲董事长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乙的诉讼性质是“股东代表诉讼”。
第6章 四、案例分析题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
因为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拘束力。
2、A公司违约。
因为独家代理只能选择一个代理人,不能有两个。
3、判决的依据是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1)赵某行为是有权代理。
(2)本案中的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5、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B公司未根据授权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支票。
国际商法(第六版)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第六版)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1.(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
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 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
(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 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
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
(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2((1)A享有优先购买权。
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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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第12章三、案例分析题
1、(1)托收方式付款的最大风险是其属商业信用。
(2)代收行无责任,因为运单上抬头是收货人(巴西客户),而不是巴西银行。
2、(1)背对背信用证。
(2)不需要垫付资金。
3、(1)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2)H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G公司违约,未向H公司交货与交单。
4、(1)信用证可以修改
(2)应在装运前开证
(3)在未修改信用证条件下,中方不能装运发货,因为按信用证条款无法议付,新加坡公司可以中方不交货为由,解除合同,不交货属于根本性违约。
(4)教训是:应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否则就会被动。
5、(1)开证行不能拒付,因为单证相符。
(2)应要求A公司付款赎单。
(3)A公司应向G公司索赔。
6、(1)付款方式不能随意修改。
(2)外轮公司应拒绝H公司的要求。
(3)顺签提单,因为会出现实际装船日与提单日的不一致问题。
7、(1)银行不接受,必须在装运日后的21天内提交,即10月4日。
(2)银行应接受。
(3)银行不再进行兑付或议付。
8、(1)P公司不应边展证边发证。
(2)开证行拒付正确,因为单证不符。
9、(1)无展证义务。
(2)应接收货物,并不影响索赔。
10、(1)不是一回事。
(2)应拒付,因单证不符。
11、(1)不能不顾信用证。
(2)说法正确。
12、(1)议付行有权拒付。
(2)单证一致采取严格相符原则。
13、(1)无追索权。
(2)开证行审单有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中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4、(1)该说法不正确。
(2)开证行可拒付,因单证不符。
15、卖方应交货1万码。
16、不能拒付,交货数量在4500—5500公吨范围内。
17、不准有5%的增减幅度。
18、(1)远期汇票。
(2)指付款后才交单。
19、开证行不能拒付,因为修改信用证要受益人同意方有效。
21、汇票到期收不到款,因为付款人破产。
但可向代收行索赔,因其出借单据未经出
口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