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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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1.0 总则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2.1.1 文书字体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 印制标准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 纸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

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

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文书撰写与审理要点

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文书撰写与审理要点

案例三:庭审表现成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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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准备充分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充分准备了证据材料和法律 依据,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陈述和辩论条理清晰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 时,条理分明,重点突出,使得仲裁庭能够快速 准确地把握争议焦点。
尊重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尊重仲裁庭的权威和对方当 事人的权益,遵守庭审纪律,为仲裁庭作出公正 裁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提高法律文书撰写能力
法律文书撰写是仲裁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之一。需要多加 练习,不断提高撰写能力和水平,做到逻辑清晰、表达准 确、用语规范。
增强跨文化交流能力
随着跨国仲裁的增多,跨文化交流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 需要注重培养跨文化交流意识,提高语言沟通能力,了解 不同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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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进行证据提交
02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进行证据的提交,包括证据的格
式、份数、提交时间等。
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3
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或变造
证据。
03 庭审过程及注意事项
庭审前准备工作
01
02
03
案件材料准备
仔细研读案件材料,了解 案情、争议焦点、证据情 况等,为庭审做好充分准 备。
法律文书撰写
根据案件需要,提前准备 好起诉状、答辩状、代理 词等法律文书,确保内容 准确、完整。
庭审策略制定
针对案件特点和争议焦点 ,制定庭审策略,明确庭 审目标和重点,为庭审现 场表现打下基础。
庭审现场表现与发言技巧
仪表端庄
言辞得当
着装整洁、大方,保持良好的仪表和形象 ,展现专业律师的风范。

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流程手册第一章案件接收与登记 (4)1.1 案件接收程序 (4)1.1.1 接收案件前,应由律师事务所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保证案件符合律师事务所的受案范围和业务能力。

(4)1.1.2 初步审查合格后,应由案件接待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性质、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4)1.1.3 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案件基本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案件接收的相关程序。

(4)1.1.4 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相关证据材料等。

接待人员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4)1.1.5 接待人员应在案件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案件管理部门。

(4)1.2 案件登记流程 (4)1.2.1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案件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案件类型、接收时间、承办律师等。

(4)1.2.2 案件登记完成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将案件材料分发给承办律师,并告知承办律师案件基本情况。

(5)1.2.3 承办律师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5)1.2.4 承办律师应在审查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案件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法律依据、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5)1.2.5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对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案件正式列入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库。

(5)1.3 案件材料审核 (5)1.3.1 案件管理部门应对案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5)1.3.2 审核案件材料时,应关注以下方面: (5)1.3.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案件材料,案件管理部门应通知承办律师进行补充或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5)1.3.4 案件材料审核合格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将案件材料归档,并建立案件档案。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文书规范和格式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文书规范和格式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文书规范和格式要求法律文书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撰写的重要文件。

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司法部制定了明确的规范和格式要求。

本文将对这些要求进行介绍,以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正确撰写法律文书。

一、标题和文号每份法律文书都必须有明确的标题和文号。

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该文书的内容,文号用于唯一标识文书的身份。

标题和文号应放置在文书的首部,以方便查阅和归档。

二、文书的构成法律文书一般由前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1. 前言部分:前言用来说明文书的目的和撰写背景。

一般情况下,前言应包括文书的名称、制作日期、起草人以及该文书的相关背景信息。

2. 正文部分:正文是法律文书的主体内容,要求条理清晰、内容准确。

根据具体文书的需要,可以包括事实描述、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和结果等。

正文部分要求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汇,以免产生歧义。

3. 结尾部分:结尾是整个文书的总结,常用于总结全文观点,强调其他需要的事项或指示行动。

在结尾部分,文书的起草人通常应签署自己的姓名和职务,以确保文书的可信性和责任。

三、格式要求1. 字体和字号:法律文书的字体要求统一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2. 行距和字距:行距一般为1.5倍,字距为标准设置。

3. 段落格式:每段落之间应有明显的间距,并且每段首行左缩进2个字。

4. 页面设置:页面设置要求为A4纸,上下左右边距均为2.5厘米。

5. 对齐方式:正文部分的对齐方式一般为两端对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署名处可以采用居中对齐。

6. 页眉和页脚:法律文书的页眉一般包括文书名称和页码,页脚可以填写密级信息或备注内容。

四、其他要求除了上述的规范和格式要求之外,司法部还对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提出一些要求。

1. 遵守法律条文:法律文书的撰写应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扩大、缩小解释或改变法律规定。

2. 简洁明了:法律文书应尽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冗长和累赘的措辞,以便于读者理解和阅读。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篇一: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另行单独装订制卷训练手册二、案卷制作法律文书(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1、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 ]第号”、“X公()检字[ ]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

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

‎‎‎‎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本节内容主‎要讲诉讼文‎书的制作程‎序。

因为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在形‎式上往往比‎较简便,即‎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则比较复杂‎,这是由于‎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执法的‎准确性,因‎而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要写出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律文书‎,除了制作‎者自身需具‎备较高的法‎律、文字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外,严格按‎程序制作,‎把握好法律‎文书出台审‎核质量关,‎也是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环节。

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过程:‎‎(一)起草‎起草是指文‎书原件底稿‎的制作。

一‎般是指非表‎格类的内容‎复杂的诉讼‎文书。

如破‎案报告、起‎诉书、裁判‎文书等。

起‎草原件之前‎,办案人应‎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理顺案‎件情节的线‎索,审核清‎所有证据,‎确定出案件‎的着重点。

‎起草中应严‎格遵照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制作程式‎标准,按首‎部、正文、‎尾部、分段‎、分项依次‎写作,将案‎件事实、列‎举的证据、‎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逐项表‎述清楚。

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情节,应特‎别予以关注‎,着力突出‎,不可与一‎般情节平均‎使用笔墨。

‎认定的理由‎应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应态度明‎确、语言简‎洁,利于执‎行和履行。

‎原件制作完‎毕后,还需‎注意认真检‎查和修改,‎在法律条项‎上应重点审‎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适用法律‎,确定性质‎是否准确;‎在文字上检‎查是否用词‎准确,句法‎通顺,言简‎意赅;在格‎式上检查是‎否内容完整‎,项目要素‎完备,法律‎手续完善等‎。

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二‎)审核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誉、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分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篇一: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

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

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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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程序
本节内容主要讲诉讼文书的制作程序。

因为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在形
式上往往比较简便,即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则比较复杂,这是由于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执法的准确性,因而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要写出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律文书,除了制作者自身需具备较高的法律、文字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外,严格按程序制作,把握好法律文书出台审核质量关,也是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环节。

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过程:
起草
起草是指文书原件底稿的制作。

一般是指非表格类的内容复杂的诉讼文书。

如破案报告、起诉书、裁判文书等。

起草原件之前,办案人应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理顺案件情节的线索,审核清所有证据,确定出案
件的着重点。

起草中应严格遵照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制作程式标准,按首部、正文、尾部、分段、分项依次写作,将案件事实、列举的证据、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逐项表述清楚。

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情节,应特别予以关注,着力突出,不可与一般情节平均使用笔墨。

认定的理由应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应态度明确、语言简洁,利于执行和履行。

原件制作完毕后,还需注意认真检查和修改,在法律条项上应重点审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适用法律,确定性质是否准确;在文字上检查是否用词准确,句法通顺,言简意赅;在格式上检查是否内容完整,项目要素完备,法律手续完善等。

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审核
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
能否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誉、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分严格。

必须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

领导严
格把关,确保质量合格,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准确执法,避免误差的重要一环。

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案件承办人制作出该报告原件后须呈交主管局长审批,上级领导从办案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并签字认可,方可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文书的使用,也需提交所在科室部门的业务领导审核认可,重大的案件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还须经过主管检察长的审核把关,经签发后,才能正式制发。

人民法院制发的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由庭长审签即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庭长审核的基础上则还须由分管院长审签,以示负责。

庭长、院长在审签时须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量刑处理、书写格式、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关口,以确保案件质量。

校对打印
法律文书经领导签发后即进入校对打
印阶段。

打印件成文后即形成法律文书的正
本与副本。

打印件要求规范、整洁、符合体式。

标题的拟制需分两行,第一行应打出制作单位的全称,第二行应打出文书种类的全称,且位置得体、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标题行文规定。

案件编号应统一坐落标题的右下角,不能前移。

尾部致送单位的名称要位置得当,即“此致”应在上行之下的第四至第六个字之下位置打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顶格打印。

制作单位落款应在文书尾部的右下角,不能随意前移或后置,这是由法律文书特定的规范格式所决定的。

清样打出后,原件与打印件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检查有无错字、别字、漏字、有无和原件内容不一致的表述,若有差错应立即修正、增补,判决书形成的正本与副本中,尾部左上角空白处还需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以示校对的准确无误。

打印件形成后,如仍有错字或别字,或需修订之处,可直接在文书中进行修改,但修改处必须加盖司法机关的更正戳记,以示属司法机关确认。

打印件阶段的最后一项工作是加盖司法机关的公
章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私章。

公安机关制发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立案决定书依照规定须由公安局
局长及检察院检察长署名,对此案件承办人应在打印件尾部“局长”或“检察长”栏
目中加盖局长及检察长私人印鉴,之下在制作日期上要加盖公安局及检察院公章,法院判决书则只需在日期上加盖法院公章即可。

公章的加盖,要求清晰规范。

一是位置须盖在日期上,称为“齐年压月”盖印原则,不得越位加盖;二是印文要端正,不得倾斜,保持其严肃、美观;三是印文要清晰,不得模糊,难以辨认。

送达签收
送达签收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最后
阶段。

在司法程序中属于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上述文种的送达与接收应按照司法机关内
部规定的公文接收规则办理;向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所在单位送达的法律文书则需履行必备的签收手续,如民事案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须附有送达回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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