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范文word版 (3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5•【字号】永川府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5日永川区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维护全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按照深化平安永川建设总体部署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为期半年(2014年6月1日至12月20日)的整治治安乱点暨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排查整治工作格局;26个重点整治地区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5%以上;滚动排查治安乱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治安乱点地区不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乱点地区群众对整治工作知晓率和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侵财案件侦办、起诉、审结协作机制,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扒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群防群治力量得到进一步夯实,社会面网格化巡防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行业单位内部防控得到进一步强化,全年侵财犯罪同比下降10%以上,多发性侵财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安全感得到提升。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杨礼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礼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涉案《回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以征地批复以及征地部门与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认定杨礼群应适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但与杨礼群在二审中提交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在查询信息载明的杨礼群征地农转非时间并不一致,永川区规资局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杨礼群办理征地农转非的过程和事实,因此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永川府发〔2020〕1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0〕3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后续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68号)等7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0日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备注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68号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15号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2号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2〕7号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195号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44号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113号——结束——。
蒋永田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永田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永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当事人】蒋永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当事人-个人】蒋永田【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永田【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本案中,萱花路派出所两次接警后均出具了受案回执,通过调查查明系亨通出租车公司与蒋永田为车辆所有权发生纠纷并制作了笔录。
次日由永川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并送达龙方元。
蒋永田向萱花路派出所邮寄依法履责申请书后,该所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蒋永田。
韩同友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同友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渝05行终5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莉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邓莉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同友;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当事人】韩同友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韩同友【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同友【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经现场核实调查,了解到因征地拆迁,重庆永川区大安街道花果山村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对韩同友承包地及地上植物进行拆迁补偿,因韩同友认为补偿金额过低,要求当时在进行清表作业的施工挖掘机不要挖其花椒树,出警民警现场调查走访,证实施工人员并非故意压倒其花椒树,并告知施工人员暂停对韩同友承包地上的施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最新-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精品

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永行初字第36号原告屈明波,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秀,女,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川,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虹,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于珑,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干部,住略。
原告屈明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14日受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5月15日和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屈明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剑虹、毛于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4日向原告作出永公中决字[2019]第82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11月22日中午,屈明波与屈文双、蔡军等多人在永川区中国农业银行永川支行旁滨河路俊豪中央大街围墙施工现场处破坏施工围墙,扰乱施工秩序,致使施工单位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屈明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屈明波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被告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屈明波的询问笔录。
证明原告在施工现场推倒围墙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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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
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渝五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徐沾全,男,194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石荣相,女,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诸彦文,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略)。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区长。
委托代理人辛华,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徐沾全等12人因要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1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12月24日受理后,
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
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代表人徐沾全、石荣相、诸彦文,被
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辛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沾全等12人于201X年10月15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府对国房局伪造“假方案”引发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申请》。
被告
在原告起诉之前未进行协调。
原告徐沾全等12人诉称,201X年4月24日被告批复同意了永川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并公告的201X年3月18日《永川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批准的安置办法、原
则是货币安置或联户自建。
但在201X年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实施过程中,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伪造了一个假方案并强行按此方案执行,即201X年4
月22日《永川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将安置办法、原则篡改为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而没有“联
户自建”。
原告等人四处反映并曾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X年4月22日的“假
方案”,但法院认为该请求实际是针对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
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异议,应先申请协调,并待裁决后才能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遂于201X年10月15日向被告书面申请协调,但被告至今未予协调,也没有任何答复。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原告徐沾全等12人的申请收到,但原告不是对补偿安置方案
提出异议申请的协调和裁决,而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的是统建安置还是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