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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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宝政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6日宝鸡市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办法所称民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改建、翻建、维修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改建、翻建、维修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新建:指在宅基空地上建设房屋。

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结构或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基础、原结构、原面积、原高度建设房屋。

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和农业户口的村民。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委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宝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09]14号)和省政府把我市列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城市(陕国土资函[2008]87号)的批复等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市、县(区)、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妥善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保护、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长远规划与当前建设的关系,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统筹安排各行各业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合理有效利用,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土地资源对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修编原则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

正确处理农用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应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重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保护转变,切实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落实。

宝鸡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宝鸡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第三十条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第三十一条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管线设施敷设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验线,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节建筑工程景观管理
第二十七条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二00五年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包括下列区域:(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二)河流(渠)、水体及其防护范围;(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北坡、秦岭北麓浅山等坡塬、山体等现有和规划绿地;(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绿地率要求,划出各类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宝政函〔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宝政函〔2008〕118号金台、渭滨、陈仓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予以调整和规范,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范围(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改造项目;(二)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建设、公益设施项目。

二、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一)旧城改造项目享受以下政策:1、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专户储存,先交后返。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两项费用,12 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减半收取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以下政策: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三产”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建设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单位。

2、安置村民的安置用房、“三产”用房及公益设施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商品房开发部分上述两项费用,12 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10
•【字号】宝政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政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国有土地登记办法》等15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
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附件1
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

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

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一节城乡统筹发展 (5)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 (6)第三节市域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8)第四节城镇体系结构 (8)第五节城乡建设标准 (10)第六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11)第七节产业布局规划 (13)第八节综合交通规划 (14)第九节旅游规划 (16)第十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 (17)第十一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17)第十二节宝鸡-蔡家坡城乡统筹重点示范区发展建议 (24) 第十三节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协调发展建议 (25)第十四节市域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建议 (26)第四章规划区城乡统筹 (28)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1)第六章中心城区总体结构 (32)第七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34)第一节居住用地规划 (34)第二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35)第三节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38)第四节绿地系统规划 (40)第八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43)第一节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 (43)第二节对外交通规划 (44)第三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46)第九章中心城区城市景观与特色规划 (50)第十章中心城区旧区更新规划 (52)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53)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55) 第十三章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规划 (58)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58)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59)第三节雨水工程规划 (60)第四节供电工程规划 (60)第五节通信工程规划 (61)第六节燃气工程规划 (61)第七节供热工程规划 (63)第八节环卫设施规划 (63)第十四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65)第一节综合防灾与安全保障 (65)第二节抗震工程规划 (66)第三节防洪工程规划 (67)第四节消防工程规划 (67)第五节人防工程规划 (68)第十五章中心城区建设时序 (70)第十六章规划实施 (73)第十七章附则 (75)附表1: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 (76)附表2:市域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规划 (77)附表3:市域城镇职能结构规划 (78)附表4: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79) 附表5: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80) 附表6: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促进宝鸡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规范、上一层次规划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陕政函[2008]175号),结合宝鸡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为本规划)。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车辆以及建(构)筑物予以暂扣、扣留、拖移、查封、扣押、强制拆除、强制拆迁、拍卖或变卖,并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第四节 市政公用管理
第五节 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七节 公安交通管理
第八节 房产管理
第九节 交通运政、机动车维修管理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经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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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管理规定第一节建设用地管理第三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

第五条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建筑间距管理第六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七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32。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管理第八条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

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

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

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

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第九条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第十条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

第十一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宝平公路(S212)、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第十三条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

第十四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

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四节公共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

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第十七条幼儿园、中小学、公厕、垃圾台及收集点、市场及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宝鸡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宝鸡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宝鸡市市场布点规划》、《宝鸡市商业网点布点规划》、《宝鸡市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进行。

第十八条住宅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库),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普通住宅0.8车位/100m2,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m2,廉租房0.3车位/100m2。

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鼓励利用地下(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所。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配建足够的地下停车场(库),按比例划分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社会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第二十条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设计,要考虑人车分流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五节绿地配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小于33%,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

第二十二条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区及周边新建工业、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二十四条城市防护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渭河及其支流滨河绿带及抢险道路用地控制距离,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第二十六条陇海铁路、规划货运南环线、宝中铁路、宝成铁路、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节建筑工程景观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

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

第二十八条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

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第三十条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第三十一条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筑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楼立面设计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通阳台。

(2)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统一设置,保持与建筑立面的统一性。

(3)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应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条式高层建筑长度原则上不宜超60米,沿街多层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第三十四条城市重点区域及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建筑群体外部空间应进行专题城市设计。

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三十五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及建筑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

第七节市政管线工程管理第三十六条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政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市政管线设施。

市政管线设施穿越河流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及时编制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

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管线综合规划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开挖通知书。

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开挖通知书到市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园林环卫部门等办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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