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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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国家土地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土地是指国家、地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规划、建设发展中留存的不计入供应范围的土地。

第三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储备土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储备土地的划拨与使用第五条储备土地划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储备土地的划拨应当经过严格审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七条储备土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划拨用途进行,不得违反用途规定进行非法占用或转让。

第八条储备土地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储备土地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制定储备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地方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使用情况,并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储备土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储备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有权对储备土地的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储备土地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储备土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侵占储备土地,进行非法转让或抵押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措施进行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储备土地管理制度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和违规行为分别进行奖励和处罚。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错配,实行统一管理和专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的主要任务包括:土地资源调查、规划、收购、储备、利用等。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也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确保查阅方便。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作督导制度,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流程包括:规划选址、土地调查、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利用等。

第十七条规划选址阶段,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土地资源调查,明确土地规划用途。

第十八条土地调查阶段,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对选定土地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土地资源量和质量。

关于土地收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土地收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其管理和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土地收储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收储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依据、程序、原则等内容。

二、土地收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收储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对土地收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规划实施等内容,为土地收储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土地收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土地收储的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土地收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2. 公平补偿原则土地收储应当对被收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公平补偿。

3. 依法行政原则土地收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效率原则土地收储应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土地收储的程序1. 编制收储计划土地收储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公告公示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将收储计划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调查评估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对被收储土地进行调查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安置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对被收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公平补偿,并妥善安置。

5. 土地收回土地收储单位应当依法收回被收储土地,并进行土地整理。

6. 土地供应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将收储的土地供应给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照被收储土地的原用途和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储备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二)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三)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四)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方案;(五)对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第五条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储备土地的范围、面积、用途、储备方式、储备周期、资金筹措及使用、土地供应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和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项目的支出,包括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储备以及供应环节的费用。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土地储备收益;(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章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章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统一规范土地收购储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指依法从农民、个人或法人处购买土地、建设用地,储备用于国家建设规划和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收购管理,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管理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规划设计、土地审批、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是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权责,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保障土地出让方的权益。

第十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土地收购第十一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收购,不得违法越权操作。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据土地资源规划和土地供需情况,确定土地收购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审核土地收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制定健全土地评估制度,确保土地收购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及时完成土地收购手续,确保土地利用计划的推进。

第十六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土地收购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土地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建立专业团队,负责土地规划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尊重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篡改设计方案。

土地收储中心规章制度

土地收储中心规章制度

土地收储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收储中心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收储中心是负责农村土地收储工作的机构,其任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政策,确保土地流转、集约利用、保护农地资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条土地收储中心的管理要以服务农民、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土地管理政策。

第四条土地收储中心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土地收储中心的基本职能包括组织土地收储和流转工作、管理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等。

第六条土地收储中心的领导机构为中心主任和副主任,设立办公室、综合科、土地流转科、法律事务科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土地收储中心领导班子应当廉洁奉公,团结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土地收储中心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确保工作的独立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土地收储的程序第九条农户依法可以自愿将自己的农村宅基地和农田等土地流转给土地收储中心。

第十条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后,应当向土地收储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土地收储中心接受农户的土地流转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收储决定。

第十二条土地收储的价格应当按照土地评估结果和市场行情确定,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当地土地流转政策。

第十三条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备,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建立土地档案,对收储的土地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前,向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定期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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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工作细则
一、土地储备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适用本细则。

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一)可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1.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3.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4.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5.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收储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1.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市年度储备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确认拟收储地块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2.权属踏查。

针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地类、用途等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进行权属审定;由宗地辖区内乡镇(街)、开发区牵头统一协调测绘机构(测绘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招标确定)及土地监察大队进行一次性现场勘测踏查。

已经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再行变动;市住建、市场等部门不得为其变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费用测算。

收储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前期开发费和规费。

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由市自然资源局招标采购确定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建(构)筑物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经集体会审确定为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

对争议较大的地块应选择两家以上(含两家)评估机构,取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补偿标准计入收储费用;委托市房屋经办中心征收的,由该中心负责征收成本核算,并提供征收成本说明(资金来源、成本组成、支付方式);前期开发费依据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工程预算确定;规费包括测绘费、评估费、公告费和登记费等。

2020年7月1日之前,土地收储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前期投资无法核算确定的,依据《关于我市用地单位预存土地征转费用及土地收
储成本返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4月23日)规定执行,在土地挂牌出让后,土地出让全价款扣除纯收益返还拟用地单位或个人,7月1日以后执行本细则规定。

4.方案报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规划条件和费用测算结果等拟定《双辽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
5.签订合同。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以挂账方式确定,即在该宗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两个月内(以土地价款全部缴纳完毕之日起),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用。

6.费用支付及土地交付。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资料全部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并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前,按合同第三条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全部土地。

如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交付权属资料、清场和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应按收购补偿费用总额的10%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

7.房屋征收。

收储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或委托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实施,并对地上物进行拆除。

8.收储公告。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收购合同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注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公告,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收储公告。

(二)征收集体土地储备程序。

1.用地预审。

拟用地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征收储备申请,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申请,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预审意见。

2.确定权属。

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对拟征收储备土地进行权属、地类审定;由宗地辖区内乡镇(街)、开发区联合测绘机构及土地监察大队进行一次性土地现状调查。

经现场测绘后确定征地范围、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土地征收。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征地的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程序:
(1)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2)对征收土地进行现状调查;
(3)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4)与被征收集体组织及被征收农户协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达成协议后,支付“两费”补偿费用等相关工作;
(5)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告后,拟定批次建设用地请示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6)组成征地卷宗(征收林地、草地的需要办理使用批复),报省自然资源厅征地审批;
(7)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后发布征地公告。

4.土地收储。

缴纳各种税费,核算征收成本明细表,确定土地收储费用。

拟定土地收储方案报市土地收储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发布土地收储公告。

(三)违法占地土地收储程序。

1.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依据各乡镇(街)、开发区清查统计结果,制定违法占地清查整治工作台账。

2.国土空间规划科、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依据工作台账对违法用地作出是否符合规划认定。

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对地上建筑物作出是否允许保留认定,并出具未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依据工作台账对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进行确认,出具权属地类说明。

3.土地监察大队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统计表转至土地储备中心和开发利用科,并通知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及违法用地属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限期内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经乡镇(街)、开发区现场调查确认后,向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提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出具认定书的地上建筑物予以保留。

并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
估的工程造价或房屋重置价值,计入收储费用和挂牌出让底价。

如拟用地单位或个人未能摘牌,在该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依据收储成本地上建筑物价值予以返还。

5.不动产权登记参照市处置“无籍房”问题工作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执行。

(四)土地储备入库、出库程序。

1.交接入库。

土地、房屋或不动产征收完结,土地收储公告到期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2.入库管理。

对于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在出让、租赁、划拨给新的土地使用者以前,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

3.前期开发。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拆除、施工等单位进行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表土剥离具体实施工作。

4.出库管理。

待供地条件成熟后出库,土地利用科根据收储成本与市场价格综合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租赁或划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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