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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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厦府办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以工业用地地价出让(租赁)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工业技术研发用地,以及包含上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实施征收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三)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文约定,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四)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或等于8年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

第四条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具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政府编制收储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收储改造的片区和具体收储地块,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

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

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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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模版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征地公告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xx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绿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福建长汀:企业涉嫌违法占地 被征地村民财产受损

福建长汀:企业涉嫌违法占地 被征地村民财产受损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征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 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 拆迁。村民反映在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周围村庄,存在一些强拆现象,此次拆迁是给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厂房扩建"让路"。长汀县如此强拆,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 法进行?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同时,刘主任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陈坊村乌石下村民组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合同,从该合同里记者发现,该被拆迁户房前屋后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都在补偿范围之内。
文章中反映村民财产损失补偿问题,长汀县宣传部的书面解释是:我们严格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村民不配合暂无法确权的,请公证机关、有 权机关及镇、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逐一依法登记、证据保全及价值评估,并拍照,待确权后再进行补偿。长汀县土地收储中心是征迁的实施单位,而开 发区管委会是配合单位之一。县国土局副局长曹秋林介绍:民房周边的鱼塘已经被政府征收,只是农民不愿意领取补偿款。在民房周边种植的树木、竹林等,原则上 谁种谁有,待确权后再进行补偿。
据被拆迁村民赖天祥介绍:"开始征地时要拆迁16户,直到现在还剩下5户。2013年5月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长汀县政府兰副县长带领几百 人,断了我家的路和电。在这个过程中,执法大队的十几人将我老婆胡伟英打伤,我女儿(赖二娣)过去和他们争论,被在场的公安人员按倒在地,被拘留了5天。 我爱人至今还在汀州医院, 至今仍没有政府人员出面处理此事。"
5月15日上午,记者接到长汀县委宣传部外宣办李主任电话。李主任说:"关于长汀县金龙稀土公司的占地情况,经相关部门再次核实,并不像他们公司网站上所宣称的占地450亩,相差115.4亩那么多,经查,金龙稀土公司只多占用土地25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京政发(199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及时收缴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共4篇)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共4篇)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第1篇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州市20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地块位于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东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至外环三路;西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

详见已依法批准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公顷。

以上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376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2400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附着物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xuexilaxxxx年xx月xx日土地征用公告范文第2篇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xx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xx]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切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全面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市级统筹和规划引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改革,构建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一)总体目标加强政府土地收储整备,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路径,是优化重构资源布局的有力支撑。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为支撑我市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大市级统筹力度,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规范补偿和利益共享,逐步解决资源配置权和规划权分散下沉的现状制约,构建市级主导、规划引领、多管齐下、利益共享、综合保障的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1.市级主导,全力推进。

区分市镇收储整备重点区域,划定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收储整备地块,简化镇街主导项目的审批程序,鼓励市镇联合收储实现市镇共赢,全面加大政府收储整备土地力度。

2.规划引领,统筹管控。

加强规划宏观管控,集中重点地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高质量整合连片用地优先布局公共设施和产业项目,优先保障政府收储整备地块的指标规模和规划需求。

3.分类收储,多管齐下。

鼓励大片区连片收储,针对司法拍卖处置地、低效闲置用地、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等用地类型分类实施整备措施。

4.利益平衡,共享发展。

明确“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补偿和利益共享思路,规范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标准,统筹平衡区域补偿价值差异,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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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康恩贝证券代码:600572 编号:临2008-019 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2月12日,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议案》,同意根据兰溪市政府有关规定在2007年处置公司位于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51号原厂区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的土地资产,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有关处置事宜。

2008年6月25日,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收购合同》”)。

有关事项公告如此下:
一、《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以现状收购乙方的宗地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排岭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

附属房产建筑面积28714.07平方米。

该土地使用类型:出让,土地证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089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144号;兰国用(2003)字第101—5174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2、由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划设计标准和商住用地评估价进行收储,评估价7915.1393万元。

其他补偿按兰溪市市府(2004)3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3、土地收购补偿费待土地出让后,按出让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

4、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收购合同》后,将原土地、房产权证交给甲方,在土地出让前办理注销手续。

在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前一个月将地块腾空,将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原装交付甲方。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原厂区土地资产处置是按照兰溪市政府规划和“退城进园”政策要求进行的。

公司位于兰溪市江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新厂区——康恩贝(兰溪)现代植物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已在2006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工程已完工正
在办理GMP认证手续,老厂区的整体搬迁工作在逐步进行。

经测算,预计公司上述土地资产的收储收入(不含上述收储价以外的补偿费)扣除有关资产成本与清理损失和税费后的净收益约2500万元。

上述土地收购价7915.1393万元收购价以外的补偿费,公司尚在与兰溪市政府有关方面商议,待签订有关合同后按规定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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