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管理须知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船舶作为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船舶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船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灭火系统等。
2、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检查和维护工作应记录在案,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验和充装,压力不足或过期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
4、船舶上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二、船舶火灾预防措施1、船舶上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严禁在船舶上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进行明火作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船舶厨房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炉灶和燃油,定期清理油烟管道,防止油污积聚引发火灾。
4、船舶上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存放,远离火源和热源,并按照规定进行限量携带和使用。
三、船员消防安全培训1、船舶所属公司应定期组织船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使船员熟悉船舶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技能。
2、新上船的船员应在上船前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工作。
3、船员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船舶火灾应急处置1、船舶发生火灾时,船员应立即发出火灾警报,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灭火措施。
2、船长应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组织船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3、在灭火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船舶的重要设备和文件,防止火势蔓延。
4、如果火灾无法控制,应及时向附近的船舶和岸上救援机构发出求救信号,并做好弃船准备。
五、船舶消防安全监督检查1、船舶所属公司应定期对船舶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
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
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消防设备及系统操作须知

1 目的本文件对船舶消防设备及系统的操作作出规定,旨在使船员正确的操作消防设备及系统,保证船舶一旦发生火灾,船员可迅速有效使用。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
3 参照文件3.1 SOLAS公约第II—2章E部分第14条;3.2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JT/T440/2001)。
3.3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4 船舶消防设备及系统的操作须知船舶应由船长统一部署和安排,对在岗船员和新上船的船员进行操作培训和训练,确保船员掌握消防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变措施。
4.1 船舶消防系统5.1.1 水灭火系统6.1.1.1消防泵:* 独立消防泵船舶应有两台独立消防泵,如只有一台则应把通用泵、压载泵、舱底泵或其他相类似泵中的一台布置成向消防总管供水。
* 应急消防泵2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一台独立驱动的、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应急消防泵及应急贮油柜应独立于机舱之外。
4.1.1.2消火栓:* 消火栓的布置,应至少能将两股从消防水带和水枪喷射出来的水柱射至船上船员经常到达的任何场所,以及到达任何装货处所在空船时的任何部位,而其中一股水柱必须从单根消防水带中获得。
* 在消火栓附近装甲板货时,应注意不要妨碍消防水带的使用,平时消火栓应加盖,以免杂物进入引起堵塞。
4.1.1.3消防水带:* 水带长度至少为10m,但可以允许机器处所不超过15m,其他处所不超过20m,最大型宽超过30m的船舶的开敞甲板不超过25m。
* 每根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接头。
* 每根水带应与其必要的配件工具一起存放在消火栓附近的明显部位,以备随时取用。
* 超过1000总吨的货船,所需消防水带的数目,30m船长应设一根,备用一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包括机炉舱所需的数目。
对于不超过1000总吨的货船,应备有不少于3根的消防水带。
* 消防水带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展开重卷,变换折痕,使用后应摊开吊高放尽余水晾干。
船舶救生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

1.目的规范船舶救生设备的使用及养护管理,确保救生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船舶救生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检查养护。
3.船舶救生设备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船舶所入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要求以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器材。
3.2船舶救生设备、器材主要包括:3.2.1救生艇(包括救助艇)及其属具、降落设备与登乘设备。
3.2.2救生筏及其存放及降落设备、静水压力释放器。
3.2.3救生圈及其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可浮救生索。
3.2.4救生衣和衣灯、救生服、保温用具。
3.2.5逆向反光材料、抛绳设备。
3.2.6视觉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
3.2.7通用紧急报警设备、有线广播、雷达应答器(SART)。
3.2.8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4.使用管理4.1三副负责对全船救生设备、器材和设施的检查和管理;二副负责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和EPIRB的检查和管理;三管轮负责救生艇机及机械装置的检查和管理。
4.2船用救生设备、器材按其说明书、《训练手册》的指导进行正确使用,并由三副负责每二个月内对全船救生设备进行使用方法和救生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讲授情况记入《航海日志》;新船员上船后,结合新聘/转岗职责熟悉,尽快并不迟于其上船后两个星期,安排其进行使用船舶救生设备和器材的熟悉和训练。
4.3船舶应制定救生艇(包括救助艇)、救生筏等关键性设备操作须知,并予以张贴。
4.4船舶救生设备、器材应放置在取用方便的规定地方,取用通道不能阻塞。
4.5每次救生演习时,要对常用救生设备进行使用或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6船舶救生设备和器材消耗、短缺或损坏时,三副应及时提出配置申请,予以补充。
5.检查养护5.1维护保养5.1.1船舶按《船舶及设备预防检查和维护保养须知》规定的明确分工,以及《船舶及设备预防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表》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对救生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妥善地维护保养。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船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和进出我国港口的各类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上分为船舶设计、建造、使用、维护和防火装备的认可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和建造要求第四条船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确保船舶的结构能够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2. 船舶上的防火、灭火装置应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3. 配备足够数量和满足有效使用条件的火灾报警器材;4. 保障船员和乘客疏散的舱室通道、逃生梯、救生艇等设施合理设置和保持有效状态;5. 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类型、规格和摆放位置满足规定要求;6. 船舶上应设有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
第三章使用管理要求第五条船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2. 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船员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3. 确保火灾报警器材、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 对乘客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四章维护和保养要求第六条船舶的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的消防设备,确保其完好;2. 检查和修理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装置等装备,确保其正常工作;3. 定期清理舱室和通道,防止可燃物积聚和火灾蔓延。
第五章防火装备的认可要求第七条对船舶上的防火装备应进行认可,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装备必须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2. 防火装备的有效期限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并应及时进行检验和更新;3. 携带假冒防火装备及其相关材料的行为应严禁。
第六章罚则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1. 对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 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责令停船整顿,并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障船员、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登记注册的船舶及其所属安全设备器材。
第三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备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二章设备器材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分为以下几类:1. 生命安全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艇、消防器材等;2. 船舶消防设备:消防水泵、消防水带、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消防栓等;3. 船舶防污染设备:油水分离器、防油污围油栏、防污染应急设备等;4. 船舶通讯设备:雷达、导航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卫星通讯设备等;5. 船舶机械、电气设备:主机、辅机、发电机、电缆、开关设备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器材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检验、报废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设备器材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等工作,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3. 设备器材的标识、使用说明、操作规程等资料,应齐全、规范,便于操作人员了解和掌握;4. 设备器材的检验、维修、更换等,由专业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六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器材的安全、有效。
第七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维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定期对设备器材进行检查、清洁、润滑,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行;2. 发现设备器材损坏、失效、磨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3. 对易损件、易耗品,应定期补充、更换;4. 对设备器材的维修、更换记录,应完整、规范。
第四章检验与报废第八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检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进行检验;2. 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负责;3. 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一、消防安全制度要求:1.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组织机构、消防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等;2.消防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消防相关证书;3.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类型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带等;4.合理规划消防安全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
二、消防设备要求:1.水源系统:应配备足够容量和压力的消防水源,确保供水可靠;2.灭火器:船舶上应配备不同类型和规格的灭火器,便于在不同情况下使用;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船舶各个重要区域,能够自动侦测并启动喷水灭火;4.火灾报警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5.逃生设备: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类型的逃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船、救生衣等;6.通风系统:船舶上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防止火灾扩大。
三、消防设备维护检查要求:1.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灵敏度等参数,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2.灭火器: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压力、密封性等指标,确保其正常运行;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定期检查喷头、喷水管道等部件的堵塞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4.灭火器:定期检查报警系统的探测器的灵敏度和检测范围等指标;5.逃生设备:定期检查逃生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及时更换或修理损坏的设备;6.通风系统:定期清洁通风系统的风扇、管道等部件,确保正常通风。
四、消防演练要求:1.定期组织船舶上的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报警、疏散撤离、灭火等;2.模拟不同场景的火灾,让船员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3.分层次、分阶段地进行演练,提高船员面对火灾的应变能力;4.配备相应的演练装备,确保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包括了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消防设备的维护检查要求和消防演练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船舶上的消防安全水平将会得到有效提升,为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船舶消防安全救生知识

船舶消防安全救生知识船舶消防安全救生知识第一章:船舶火灾及防范一、船舶火灾的原因船舶火灾是指船舶上发生的火灾事故。
船舶火灾的原因各种各样,常见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 电气设备故障:电气设备故障是船舶火灾的常见原因,如电缆短路、电路过载等。
2. 机械故障:机械故障也是船舶火灾的一大原因,如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
3. 燃料泄漏:船舶燃料泄漏引发火灾的风险较大,例如油箱泄漏、燃油管道破裂等。
4. 人为操作不当:人为操作不当也是船舶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吸烟、乱扔烟蒂、使用明火等。
5. 火花和高温点:船舶上的火花和高温点也是火灾的重要原因,如焊接、切割、电气设备发热等。
二、船舶火灾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控制船舶火灾,船舶上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措施的采取:1. 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上的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燃油管道等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安全用电:船舶上的电气设备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电路的过载和短路情况。
3. 燃料管理:船舶上的燃油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燃料泄漏和外部火源的接触。
4. 禁止吸烟:船舶上禁止吸烟,防止吸烟引起的火灾事故。
5. 灭火设备:船舶上应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测和保养。
6. 带电设备和易燃物品隔离:带电设备和易燃物品要被隔离开,防止发生火灾。
7. 安全疏散:船舶上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疏散通道,以确保乘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8. 进口防火门:进口防火门是起到隔火作用的关键设施,应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船舶救生设备及应急处置一、船舶救生设备船舶救生设备是指船舶上用于救援和保护船员以及乘客的设备。
常见的船舶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等。
1. 救生衣:救生衣是船舶上最重要的救生设备之一,它能够使人浮在水面上并有效保暖,增加乘员生存的机会。
2. 救生艇:救生艇是用于紧急疏散和救援的设备,它能够在船舶沉没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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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管理须知
编号:DLHBC-JZ-XZ-021
版本号: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5日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管理须知文件
1.目的
为加强船舶消防、救生物品管理,保证船舶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船舶消防器材、救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3.职责
3.1 大副(三副)和轮机长(三管轮)负责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管理工作
3.2 甲板、轮机部各主管人员按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救生设
备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
4.消防设备管理须知
4.1 水灭火系统
水灭火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泵、消防管系、消防栓、消防水带、通岸接头、接扣和水枪等。
4.1.1 消防泵是水灭火系统的主要设备,由机舱管轮负责维修保养,在航状态时,
必须符合可用的良好状态。
4.1.2 消防栓、消防水带、接扣和水枪应按规定合理配置,并配套齐全,色泽鲜明
醒目,放置地点有明显标志,高度适宜取用方便。
4.1.3 消防栓阀门应保持活络,周围不应堆放杂物,装载甲板货物时,应留有足够
空隙,以便接卸水带接扣和开关阀门。
4.1.4 配备通岸接头,备齐螺栓、螺帽、垫片和垫圈,存放于明显易见并便于取用
的地方。
4.1.5 每次出航前或消防演习时,(应急)消防泵应进行出水试验。
如有故障要及时
排除或修复,冬季应及时检查甲板管系残水是否放尽,避免管路冻裂,影响
应急使用。
4.2 固定灭火系统
固定灭火系统主要指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2.1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机舱和货泵舱、油漆间等其它舱室封闭灭火的专项设备。
由机舱管轮负责维修保养。
当船舶在航状态时,必须符合即刻可用要求。
固定灭火系统室门口应配置应急钥匙,站室内气瓶组应放置牢固,禁止堆置或悬挂杂物,以免影响操作,拉索及导向滑车应定期加油润滑,所有阀门必须保持活络。
固定灭火系统操作箱附近应有该系统管系分布路线和阀门的控制及操作示意说明图,还应有经船长批准的操作规程。
船长、驾驶员或轮机长、轮机员均应会操作该固定灭火系统。
固定灭火系统应定期称重和做管路畅通试验,并应取得合格证书。
若称重低于标准的90%,应及时充加,搬运时必须盖紧瓶帽。
船舶机舱及其它各舱室的火警报警装置应保持良好状态。
有故障时应尽快修复,未恢复前应通知有关人员加强值班巡视检查。
4.3 灭火器
4.3.1 依据船舶规范配备于船上的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岗位分别由机舱和甲板
部门负责检查保养,年度检验、换药由甲板部统一管理。
4.3.2 灭火器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有固定装置,存放灭火器周围不允许堆放杂物以
便影响应急使用。
4.3.3 灭火器应每月进行检查保养,保持外观清洁,色泽鲜明,标志清楚且有编号,
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验,达到有效可用标准。
4.3.4 存放室外的液体灭火器,冬季应做好防冻工作。
4.4 消防员装备
4.4.1 消防员装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消防头盔、电安全灯(手提灯)、
太平斧、空气呼吸器,耐火救生绳等组成。
按有关规定以套为单位分别存放
于消防专用柜或易于到达便于取用之处。
应按岗位分别由机舱和甲板部门负
责管理。
4.4.2 每套空气瓶应保持空气储存量不少于1200升,每个空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
气瓶禁止在阳光下长时间暴晒,防止碰撞和表面刮伤。
4.4.3 消防员装备的各项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空气瓶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全套装备应每三个月检查保养一次,保持完整和有效状态。
4.5 太平斧、消防桶、消防钩等消防用品应合理安置于易取用位置,禁止移作它用,
并与有关消防设备同时保养。
手揿式火灾报警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外观醒目,
属具齐全,完好有效。
5.救生设备管理须知
5.1 救生艇、救助艇是船舶救生、救助的主要设备,由甲板部大副负责组织维修
保养,其中艇机、挂机由轮机部专人负责组织维修保养,当船舶在航状态时,必须符合即刻可用要求。
5.1.1 艇身、底座及艇用属具、备品等应每三月个检查一次,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
和规定的配备数量。
每次演习时,必须对艇内属具、备品及淡水等的数量和
质量进行检查。
5.1.2 修船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刷洗,其中食品、医药、救生信号等应定
期检查,到期或不合格的应予换新。
救生艇艇体应油漆。
空气箱应按船舶检
验部门要求进行检验,保持完整水密。
救助艇气密应每月进行检查,发现不
气密现象应及时修补。
5.1.3 艇机和挂机每次演习时都应发动一次。
蓄电瓶应经常维护保养,保持电量充
足,油柜的燃油应保持正常储备。
每次演习、试车及检查结果,应记入航海
日志和轮机日志中。
5.1.4 配置于救生艇、救助艇内的属具备品不得移置别处或挪作它用,救生艇(筏)
应急无线电设备、示位标、雷达应答器、双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由二副负
责保养,可不放于艇内,演习或使用时携带上艇。
不准在艇内堆置非艇用品,不准在艇的周围堆置妨碍救生艇、救助艇起落操作的物件。
5.1.5 吊艇架、吊车、滑车、吊缆和救生索每三个月检查保养一次,(每次演习前也
应作使用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换新。
每一活动部位应经常加油保持活络,不
灵时立即修复,吊车等机械部分应由轮机部负责检查并作试验。
5.2 救生筏
5.2.1 救生筏应由甲板部负责每月检查保养一次,每年度送船检部门认可的筏站检
验一次。
所有的救生筏检修证明和静水压力释放器证书由船长统一管理,以
备主管部门检验。
5.2.2 救生筏检查保养部位包括筏壳、静水压力释放器、托架、系固绳索等,如损
坏、变形、腐蚀及时修理,经常保持外观整洁。
5.3 救生圈
5.3.1 救生圈应由甲板部负责每月检查保养一次,发现裂痕、损坏,应即修复,老
化不合格的应更换。
5.3.2 救生圈的检查保养包括救生浮索、自亮浮灯、烟雾信号等,应经常保持外部
清洁、船名、船籍港字迹清楚,烟雾信号保持有效并处于完好状态,自亮浮
灯、救生浮索处于良好态。
5.4 救生服和救生衣
5.4.1 救生服和救生衣必须保持清洁、干燥,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应立
即修补,发现备件短缺或不合格应进行补充和更换。
5.4.2 救生服和救生衣应按床位进行配备,放置与救生衣柜或专用柜或床位附近,
不可系牢,不得藏于衣柜内或随处堆放,更不可做为枕头或作其它使用。
5.4.3 岗位场所的救生衣应由岗位所属部门管理,工作救生衣由甲板部负责管理。
救生服和救生衣的海水电池或干电池由甲板部负责统一更换,保持有效,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5 烟火信号和抛绳设备
5.5.1 烟火信号和抛绳设备应存放于驾驶室或驾驶室相邻的适当处所,其附近不得
有热源通过(救生艇烟火信号应存放救生艇的水密容器内),每支烟火信号的壳体表面都清晰地印有烟火信号名称、用途、性能、制造年月和有效期等,到期需及时进行更换。
5.5.2 抛绳设备有分为推进火箭式和压缩空气推进式两类,推进火箭式抛绳设备的
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气动抛射绳设备的有效期一般为九年,管理人员需查明设备的有效期,做到登记造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6.记录
7.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7.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