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复习提纲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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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2.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

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3.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

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4.劳动法的特征:(1)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是有偿性劳动;(3)劳动关系双方

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5.劳动法的渊源,也称劳动法的形式: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法律规范中

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法律解释。

6.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7.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

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8.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

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注:承揽关系中的制作人和定作人的关系、出版社与著作人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9.劳动关系的种类:(1)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

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按职业分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3)按资本的组成形式: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等;(4)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10.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1)列举式方法: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社会保险中的某

些关系(社会保险);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2)区别式方法: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1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劳动关系。

12.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2)劳动法产生也是资本主

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1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适用范围很小;(3)虽然法律规定

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15.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1882年至1889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

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保险立法。

16.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时立法;带薪年休假立法;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最低

工资立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立法;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前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

17.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范围不

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18.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19.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颁布的开始。

20.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

定;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21.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

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22.19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法协会,1906年在瑞士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1993年又起草两个公约《关于女工童工工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间公约》。

23.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

24.1919年6月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

25.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

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26.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27.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28.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29.中国是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因此,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30.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有特定的主体;(3)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3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都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位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

32.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3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34.劳动法体系的结构:(1)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

调法: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4)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职工奖惩规则;(5)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遗嘱津贴;(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司法程序)、集体协商争议:行政调解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同劳动争议);(7)劳动监察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8)工会的法律保障:结社权、协商权、参与权、监督权。

3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一般包括基

础理论(总论、概论)和分论两部分。

36.劳动法的作用:(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3)保障劳动

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37.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38.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39.劳动法的时间范围是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40.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

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41.法律失效时间有两种情况:(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2)同

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42.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

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4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

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4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45.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

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基本原则比具体远在在效力层次上高。

46.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抽象性和概括性;(2)稳定性;(3)覆盖性和权威性。

4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

稳定;(2)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3)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4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国

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利益平衡)。 P38会解释

49.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

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等等。

50.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包括:(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分为报酬请求权

和报酬支配权);(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休假);(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结社权;(9)集体协商权(集体谈判起始于18世纪末英美等工业化国家,到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在欧洲各国取得合法地位);(10)民主管理权。P40-46条款5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

动义务。

5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包括:(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54.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总体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

形式划分: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个人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4)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本单位、兼职单位、借调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55.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区别:(1)两者

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式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劳动过程的发生,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56.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

主体的特征;(3)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57.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由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

容和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的。

58.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

用人单位。

59.劳动者的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60.劳动者的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61.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1)都开始于16周岁;(2)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只

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4)某些劳动者的这些能力受到限制。

62.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

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6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的基本要素,

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6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

可能性。

65.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

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66.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67.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活动。

68.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69.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

70.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

分: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

71.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

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7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

的内容。引起变更的原因: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一方的违法行为;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7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74.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75.劳动就业的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年满16周岁);(2)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

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3)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76.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建立和形成阶段;(2)1957-1976年,低谷阶段;

(3)1977年迄今,恢复和发展阶段。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二章规定了“促进就业”,为今后我国的就业保障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方针。

77.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78.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分为:行政配置型和市场导向型。1980年8月举行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了“三

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79.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80.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

81.我国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

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响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2.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应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审理完毕。

83.境外就业中心: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

服务的活动。

84.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60日内作出答复。有效期3年。备用金制度。

85.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

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6.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87.就业服务的内容: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88.就业服务体系是融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一体的工作

机制。

89.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

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90.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

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91.残疾人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

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9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保证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

93.列入国家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包括:(1)原是城镇户口的退役义务兵;(2)原是农村户口的退役义务

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者和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

94.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可采取的主要途径:(1)在农业内部挖潜,在搞好种植业的同时,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向深度开发;(2)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3)发展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4)引导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按需要异地就业,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95.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

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96.下岗职工要满足的条件:(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下岗;(2)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

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3)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97.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

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Ps:下岗不一定失业,失业人员中包含了下岗职工。

98.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期限为3年,3年后应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如果未能再就业,将

按失业保险机制解决相关问题。

99.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

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100.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01.劳动合同的作用:(1)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2)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102.1900年,《劳动合同法》在比利时产生,被劳动法学界称为劳动合同立法的起点。

103.劳动合同的分类:(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期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定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按照劳动者身份不同: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录用合同、聘用合同(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劳动者)、借用合同(借调合同,被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岗位和工作条件变化)。(4)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全职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部分时间劳动合同,弹性时间

劳动合同,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5)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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