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厂检测抽样及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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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规范

出厂检验规范

家用燃气灶具出厂抽样检验标准1适用范围本检验要求适合于公司家用燃气灶的出厂检验。

各型号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2 引用标准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GB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3 批量、检验规则3.3.1 检验批:以型号相同、在相同生产工艺条件下、主要零部件使用同一厂家由同一班组在同一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作为一个检验批。

3.3.2 抽样: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样本量、接收质量限和不合格品判定数见表1。

3.3.3 转移规则: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受的(不含再提交批),则转移到加严检验,按表2的抽样检验。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确认是可接受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3.3.4 检验中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必须经过百分百的重新返工检查后再提交检验,对于再提交检查的批,采用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样本量、接收质量限和不合格品判定数见表2。

注2:当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当作样本大小,判定数组不变。

4 检验项目4 .1 包装、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附件4.1.1 包装箱:文字与包装要素一致;不能有划伤、破损、脏污、脚印;印刷清楚;生产批号、日期清楚,与生产计划一致;粘贴条形码粘贴端正、位置正确;型号、气源标志清楚,与实物一致;有QS标志;纸箱订合牢固;按包装要求封胶和捆扎,不许有包装带松脱现象;使用纸的规格符合包装要求规定。

4.1.2 尼龙袋:尺寸符合文件规定,不得有破损。

4.1.3 泡沫:不能有破损和大量的脱粒,应保持干净、无水珠。

泡沫强度、重量、颗粒大小按确认的封样样品要求。

4.1.4 使用说明书:对使用功能的描述与产品实际功能一致;印刷清晰、正确,无错别字,公司地址、电话号码、网站正确;使用铜版纸的规格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产品出厂检验规程

产品出厂检验规程

文件编号:LH03W003制修部门:技术部审核:批准:发放编号:受控状态:2011年5月26日发布 2011年5月26日实施前言本规程所含的所有技术要求,都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而编制。

本规程的全部内容、技术要求,仅做为本公司产品出厂检验用,属内控技术文档,不做为产品买卖合同的技术要求及与用户商谈的质量标准用。

本规程所涉及到的内容为强制性。

本规程中未含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进行型式检验:1、试制的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的产品定型鉴定;2、生产过程中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正常生产时每三个月对所有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并有检测记录,(如对材料有异议时可随时抽检);4、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5、客户对本公司产品提出异议时;6、锚固剂产品,每批原材料进厂检验合格投入生产时;7、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本规程原版制定时间2008年7月26日,实施时间2008年7月26日。

本规程新版修改时间 2011年 5 月26日,实施时间2011年 5月 26日。

本规程归口质检部,负责解释:李新元、姚凤鸣目录一、无纵肋螺纹钢式树脂锚杆杆体及附件……………………… 1-2二、麻花式树脂锚杆金属杆体及附件…………………………… 2-3三、树脂锚杆锚固剂……………………………………………… 3-5四、树脂锚杆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杆体及其附件……………… 5-9五、矿用锚索……………………………………………………… 9-13六、矿用高强度圆环链…………………………………………… 14-16一、无纵肋螺纹钢式树脂锚杆杆体及附件执行标准(MT146.2-2002)1、技术要求1.1无纵肋螺纹钢杆体几何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 1 无纵肋螺纹钢杆体几何1.1.2外观:杆体两端断面剪切毛刺不大于1mm,杆体无锈。

锚固剂端无油污,滚丝部位螺纹饱满,无平扣和重扣、环扣等缺陷。

成品检验实施细则(5篇)

成品检验实施细则(5篇)

成品检验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实现质量目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成品的检验。

第三条职责(一)技术研发部检验员负责各种成品的相关项目的检验工作。

(二)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检验的审核、分析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一)检验员的配置应符合公司及相关部门要求,经试用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验设备应经过官方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能用于检验工作,严禁不合格设备投入试用,影响检验的准确度和精确度。

第五条抽样方法及依据产品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标准按照GB/T2828.1-____执行。

第六条检验内容及依据(一)检验依据应采用公司企业标准或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

(二)检验项目应包括企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的项目。

第七条记录与报告(一)化验员应作好检验原始记录,且保持记录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二)化验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报告单”,签字确认。

必要时加盖检验专用章。

(三)需要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单”时,经技术研发部负责人审核,技术总监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数据传递(一)当检验结果为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准予放行。

(二)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加严抽样检验一次,加严检验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准予放行。

当加严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第九条附则(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____年____月____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成品检验实施细则(2)是企业为确保成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所制定的具体检验标准和步骤。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实施细则的例子:1. 检验标准制定:- 确定成品的质量指标和要求;- 参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制定企业内部的检验标准。

抽样检查标准

抽样检查标准

抽样检查标准第一条目的本项标准针对实施零件及材料(以下称“零件等”抽样检查的必要事项加以规定,目的在通过抽样检查确保品质,并使检查朝向标准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项标准适用于零件等抽样检查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定义1.进货抽样检查所谓进货抽样检查是各制程自公司外部调度零件等,在接受这些货品时所进行之抽样检查。

2.制程间的抽样检查制程间的抽样检查是指对公司内部自行生产之零件等进行抽样检查。

★◆第四条检查方式依据抽样检查实施要领之指示。

★◆第五条检查单位1.进货抽样检查原则上由进货单位负责。

如检查部负责人认为基于品质保证上的需要,可依制程别、生产机器别及处理单位别加以区分,对进货单位的物品进行抽样检查。

备注:如判断有必要将进货单位的物品加以区分进行检查,事前应对进货时的识别方法加以指示。

2.制程间的抽样检查,原则上以一天当中依相同生产条件连续生产之产品为单位。

★◆第六条抽样检查的实施基准及规格1.实施抽样检查所必要之基准与规格,是以检查规格书为依据。

2.检查规格书由检查部门依据图面、规格式样书及相关的基准规格等进行制作。

备注:必要时检查规格书必须交送设计部门,由其进行内容的确认。

★◆第七条检查之实施判定1.资材部门及制造部门依据检查委托书,请求实施抽样检查。

另外,如规定受检时必须提出品质数据资料,则必须将品质数据资料附加在检查委托书中。

2.抽样检查以检查规格书为依据实施,并确定合格与否。

备注:检查部门经理依据规定的方法,对提出的品质数据及其他品质情报进行检查及判定之结果,判断有必要做进一步严格的检查及制定时,应依其判断进行。

(2)合格与否的判定结果,应依据规定的程序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不合格货批及不良品的处置1.进货抽样检查判定的不合格货批及不良品。

(1)不合格的货批与抽样检查查出的不良品,应确实加以识别,原则上应将货品退回原购买单位。

(2)不合格的货批再次交货时,在明示不良品已修正或去除的条件状况下,应视为新购入之物品处理。

产品抽检标准-产品抽检比例

产品抽检标准-产品抽检比例

摘要:抽样检验又称抽样检查,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进行检验,据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

它与全面检验不同之处,在于后者需对整批产品逐个进行检验,把其中的不合格品拣出来,而抽样检验则根据样本中的产品的检验结果来推断整批产品的质量。

下面本文就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产品抽检标准、产品抽检比例及其标准应用和基本术语,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产品抽检标准产品抽检比例方案特性抽样检验方案(简称抽样方案)是一套规则,依据它去决定如何抽样(一次抽或分几次抽、抽多少),并根据抽出产品检验的结果决定接收或拒收该批产品。

在确定了一个抽样方案后,可以计算具有指定质量指标(例如批不合格品率p)的一批产品被接收的概率,接收概率L(p)是p的函数,称为抽查特性函数,简称OC函数,其图形称为抽查特性曲线(OC曲线),如图1所示。

基本概念1.单位产品:是为实施抽样检验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产品单位。

2.样本大小:样本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一般用n表示。

3.单位产品的质量表示方法:计数、计量4.不合格和不合格品(1)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任何一个质量特性不满足规范要求。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推荐,将不合格分为三个等级。

A类不合格:单位产品极重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重要的质量特性极不符合规定。

B类不合格:单位产品重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

C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

美国贝尔系统将不合格的严重程度性分为四级。

A级——非常严重(不合格分值100分)B级——严重(不合格分值50分)C级——中等严重(不合格分值10分)D级——不严重(不合格分值1分)(2)不合格品: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单位产品。

按不合格的重轻程度可划分为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C类不合格品。

5.检查批及批量(1)检查批:是提交进行检验的一批产品,也是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产品。

(2)批量:批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即提交检查的一批产品中所包含单位产品的总数,以N表示。

抽样检验标准完整版

抽样检验标准完整版

抽样检验标准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抽样检验标准1. 目的:为使进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时有正确之抽样方法及判定依据。

2. 范围:进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均适用本规范。

3. 权责:由进料、过程、成品检验员负责实施之。

4. 定义:4. 1 单位产品: 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称为单位产品。

4. 2 检查批: 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称之为检查批,简称为批。

4. 3 批量: 批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称为批量。

4. 4 样本单位: 从批中抽取用检查的单位产品,称为样本单位。

4. 5 样本: 样本单位的全体,称为样本。

4. 6 样本大小: 样本中所包含的样本单位数,称为样本大小。

4. 7 抽样检验:依照批量大小,抽出不同数量的样本,将该样本按其规格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的结果与预先决定的品质标准比较,以决定个别的样品是否合格。

4. 8 不良率: 不良品的表示方法。

任何已知数量的制品不良率,为制品中所含的不良品数除以单位产品的总数再乘以100%即得:不良率=? 不良品个数 *100%检验单位产品总数4. 9 检验方法: 用检验、量测、试验或其它方式将单位产品和其规定的要求加以比较的方法。

4. 10 抽样计划: 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结合在一起,称为抽样计划。

4. 11 抽样程序: 使用抽样计划判断批合格与否的过程,称为抽样程序。

4. 12类别:根据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过程的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 三类。

A类:成品及构成产品的最主要原料。

其质量直接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性能,严重的可能直接导致产品报废。

B类:半成品及重要原材料。

其质量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性能,导致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下降。

C类:一般原材料,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检测,备案。

不会对产品的主要性能产生影响,不直接影响产品的应用性能。

说明:原材料分级规定详见附件《原材料分类》5作业内容:5.1 A类原材料需100%检测,B类抽检,C类凭合格证检验,抽样比率如下:5.2 采购回的物品必须检测其产品合格证,检测其产品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本公司采购的要求,强制性产品必须检查是否印有3C标志及合格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新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否与食品安全法矛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食品时到底是买样还是企业无偿提供另外一条规定,食品是不适用这个办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食品仍要买样不冲突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办法与法律相抵触,适用法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

(完整版)抽样检验方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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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方法介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一、全数检验与抽样检验1、全数检验:是对交验的一批产品的所有单位产品进行全部检验,并对每个单位产品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全数检验适用于以下场合:(1)经检验后合格批中不允许存在不合格品时;(2)单件小批生产;(3)检验费用低,检验项目少时;2、抽样检验:是按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批或过程中抽取少量个体或材料作为样本,对样本进行全数检验,并根据对样本的检测结果对该批产品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抽样检验主要用于以下场合:(1)破坏性检验(检验一件破坏一件),必须采用抽样检验;(2)对连续体的检验,如对布、电线、油的检验等,只能采用抽样检验;(3)大批量生产与连续交付时;(4)检验费时、费用高时。

3、全数检验与抽样检验的比较二、抽样检验的基本原理1、抽样检验的数学理论基础(1)随机变量的统计规律性(2)概率运算(3)计数抽样检验批接收概率的计算(4)计量抽样检验批的接收概率2、各种抽样检验类型的设计思想与基本做法(1)标准型抽样检验标准型抽样检验是最基本的抽样检验方式,为保护生产方与使用方双方的利益,将生产方风险α和使用方风险β固定为某一特定数值,(通常固定α= 0.05 ,β=0.1),由生产方和使用方协商确定P O、P1✧生产方风险α:在生产方与使用方的验收抽样检验中, 在抽样检验中,将合格批误判为不合格所犯的错误称为弃真错误,犯弃真错误的概率将称为弃真概率,记为犯弃真错误(将合格批误判为不合格),对生产方是不利的,在此时犯弃真错误的概率称为生产方风险✧使用方风险β:在生产方与使用方的验收抽样检验中,犯存伪错误(将不合格批误判为合格),对使用方是不利的,在此时犯存伪错误的概率称为使用方风险。

✧P O:可接收质量,被认为满意的批质量水平;✧P1:极限质量,使用方认为不允许更差的批质量水平。

具体做法是:✧好批高概率接收:当交验批质量达到或好于可接收质量P O时,抽样方案以1-α的高概率接收,保护生产方利益;✧坏批高概率拒收:当交验批质量达到或差于P1时,抽样方案以大于或等于1-β的高概率拒收,保护使用方利益;✧鉴别好批和坏批:当交验批的质量介于P O、P1之间时,抽样方案的接收概率急骤下降,较好地区分好批和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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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成品入仓检验,防止不合格品进仓被出货,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燃气烤箱成品入仓前的检验。

3.引用标准
QT/JS101-2003 家用燃气烤箱内控标准。

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验)。

4.检验项目及要求:
5.判定规定
一台样品经检验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或者有二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台样品为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6.本标准的检测方法及检验标准按本公司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内控标准实施。

7.抽样数量规定
7.1根据GB2828-87及,QT/JS101-2007内控标准规定检查水平为特殊检查水平S-1,合格质量水平AQL=4.0,按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7.2抽样样本及判定数
拟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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