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图审由谁进行
(管理制度)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五)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审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一、背景介绍人防工程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其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对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二、审查流程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1.初审: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纸后,由审查人员对图纸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2.复审:初审通过后,需进行复审,审查人员将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入审查,重点检查施工图纸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方面的问题。
3.终审:复审通过后,进行终审,审查人员将对施工图纸进行最终确认,确保施工图纸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达到施工要求。
三、审查重点内容在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结构设计:审查结构设计是否合理、稳定,是否满足承载力要求等。
2.防护设施:检查人防工程中的防护设施是否完备、有效,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3.消防设施:审核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4.进出口通道:审查进出口通道设计是否合理、通畅,是否符合人员疏散要求。
5.通风系统:检查通风系统设计是否满足空气流通要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6.排水系统:审查排水系统设计是否合理、畅通,是否能有效排水。
7.其他设施:审查其他特殊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四、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在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中,常见的问题包括结构设计不合理、消防设施不全、通风系统设计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1.结构设计问题:建议设计单位重新优化结构设计,确保结构稳定、安全。
2.消防设施问题:建议增加消防设施,如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消防设施完备。
3.通风系统问题:建议重新设计通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畅通,满足卫生标准。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审查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审查人员严谨认真、细致入微地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消防、人防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谁审批、谁负责!成都也明确了 ...

2018年1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刊登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正式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明确要求: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2019年5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事项业务办理的通告。
5月20日以后(含当天)由住建部门受理并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在施工许可阶段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并联开展,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2019年5月20日,成都市再次发布关于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住建部门职责:房屋、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综合体以及同步建设的室内外装修工程等。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事项业务办理的通告成住建发〔2019〕54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通知》(应急〔2019〕5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9〕195号)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承接事项全市住建部门负责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备案事项开展抽查并向社会公告,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项目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接受检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及施工注意事项

人防工程施工注意事项严格禁止事项:严禁监理单位承揽资质范围外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具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性质等相应条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许可,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严禁未经预埋各种人防防护设备设施(如:防爆地漏、集水井、门框、穿墙管等)就浇捣混凝土。
严禁未经隐蔽工程钢筋验收(未申报或未征询主管部门同意)就浇捣混凝土。
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审核图纸施工,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施工图设计,应由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上报人防主管部门,并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所有人防防护设备(包括各种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悬板活门、防爆波地漏、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以及设备附属管线等)必须由经省人防办备案认可资质的定点专门生产厂家制作并安装。
•一、图纸会审1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将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提出的审查意见的整改回复(即:设计变更)逐条进行交底,设计单位负责解答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这对施工中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的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会议,并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
图纸会审由施工单位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会签。
2核对审核图施工单位读图时,应详细阅读战时和平时两套图纸(有的人防工程战时和平时设计由两家设计单位设计),特别是两个设计院衔接部位不要漏读,如人防工程的顶板。
重点关注六大冲突:(1)门的启闭不能与车位(尤其机械车位)冲突;(2)门的启闭不能与梁、柱等结构构件冲突;(3)门的启闭不能与通风管道冲突;(4)门的启闭不能与给排水管道冲突;(5)门的启闭不能与电缆桥架等冲突;(6)门的启闭不能与防护设备(人防门、阀门、滤毒罐等)相冲突。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0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0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人防工程业务审核制度

人防工程业务审核制度一、总则1. 本审核制度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的业务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2. 审核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等各类工程。
3. 人防工程的审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审核机构及职责1. 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人防工程的审核工作。
2. 审核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3. 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收并审查工程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出具审核报告等。
三、审核流程1. 提交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审核机构提交完整的工程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书、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2. 初步审查:审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现场检查: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
4. 技术评估: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其科学合理,符合人防工程的相关标准。
5. 审核报告:根据初步审查、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出具详细的审核报告。
6. 审核决定:依据审核报告,审核机构作出是否批准工程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四、审核标准1.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人防工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3. 工程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工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4. 工程的环境影响应在可接受范围内,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五、监督管理1. 审核机构应定期对已通过审核的人防工程进行抽查,确保工程质量持续符合标准。
2. 对于违反审核制度的行为,审核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直至撤销审核通过的决定。
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审核机构反映。
六、附则1. 本审核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核机构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情况,审核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审核流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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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图审由谁进行,图审承担哪些责任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提供电子版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53条);
4、《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动字[1998]5号第4条);
5、《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
6、GB《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必须具备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核意见。
五、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概要表》一份;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一份;
3、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批文一份;
4、《人防方案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一份;
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一份;
6、规划总平面图一份;
7、人防工程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人防各专业施工图纸、计算书)一份;
8、人防设计文件光盘;(光盘内容包括人防各专业施工图纸、计算书)一份;
9、民用设计文件光盘一份。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施工图设计概要表》表格可在市
(区)政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部门政务公开网站或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七、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资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施工图审查受理后,由区人防办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了人防建设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筑、结构、防护、防化等专业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出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
区人防办领导审签。
(二)内部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资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资料;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向人防办窗口下发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施工图审查受理后,由区人防办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了人防建设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筑、结构、防护、防化等专业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出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区人防办领导审签盖章;
第三步: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上传和交并联审批综合窗口
八、行政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代办件、并联审批件):上报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填写是或否):是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否
办理机构: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追问:
我在浙江省三门县,我管理的二个工地,一个在上海审,一个在南京审,所以
我不明白,能否再具体一些
满意答案
你仔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吧,你的问题在上面讲的十分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