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大全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
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制度,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生猪养殖者和屠宰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选择特定的场所对生猪进行屠宰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确保生猪屠宰过程合法、安全、卫生。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规范发展。
第五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保障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屠宰场所进行生猪屠宰。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的监控和数据统计。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管理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和设备;(二)有专业的屠宰人员,并具备相关证书;(三)有完备的屠宰加工管理制度;(四)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相关资质和许可。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颁发相关证件。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屠宰并接受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资质和许可:(一)屠宰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二)屠宰人员操作不规范;(三)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生猪情况,并协助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三章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屠宰行为合法、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台账,记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情况、检查结果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导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屠宰行业管理水平,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
2. 加强屠宰行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病害肉交易等违法行为。
3. 优化屠宰行业服务,提升屠宰企业整体素质。
4. 增强屠宰管理办公室内部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措施1. 完善屠宰行业管理制度(1)修订《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和《屠宰企业规范管理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屠宰企业行为规范。
(2)制定《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屠宰行业安全稳定运行。
2. 加强屠宰行业监管(1)加大对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2)对私屠滥宰、病害肉交易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屠宰企业的自律意识。
3. 提升屠宰行业服务质量(1)建立健全屠宰行业服务机制,为屠宰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
(2)鼓励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屠宰工艺水平,降低生产成本。
(3)加强屠宰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效率。
4. 加强内部建设(1)加强屠宰管理办公室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季度:完善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开展屠宰企业培训。
2. 第二季度:加大屠宰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第三季度:提升屠宰行业服务质量,优化屠宰管理办公室内部建设。
4. 第四季度:总结全年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工作计划的实施,使屠宰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屠宰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屠宰行业服务得到优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肉食品。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承担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整顿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屠宰经营行为。
三、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定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以及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违反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使用的监督管理,颁发本行政区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心肉”服务体系、肉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七、承担区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济阳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对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屠宰许可证、标志牌。
(四)负责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其它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商务信息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承担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整顿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屠宰经营行为。
三、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定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以及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的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违反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使用的监督管理,颁发本行政区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心肉”服务体系、肉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七、承担区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猪屠宰场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场的管理,保障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确保肉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屠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屠宰场所有工作人员、生猪来源、屠宰过程、肉品检验、产品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严格检验,确保质量;4. 节能减排,绿色环保。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屠宰场设立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以下机构:1. 生产管理部:负责生猪进厂、屠宰、加工、检验等生产环节的管理;2. 质量检验部:负责肉品质量检验,确保肉品安全;3. 安全环保部:负责屠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4. 行政办公室:负责屠宰场内部管理、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职责如下:1. 生产管理部:(1)负责生猪进厂、屠宰、加工等环节的调度;(2)负责屠宰场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负责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监督;(4)负责生产记录的填写和保管。
2. 质量检验部:(1)负责肉品质量检验,确保肉品符合国家标准;(2)负责检验记录的填写和保管;(3)负责不合格肉品的处理和追溯。
3. 安全环保部:(1)负责屠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4)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4. 行政办公室:(1)负责屠宰场内部管理、对外联络等工作;(2)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质量检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培训和考核;(4)负责内部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发布。
第三章生猪进厂管理第七条生猪进厂前,需进行以下检查:1. 生猪来源:查验生猪来源证明,确保来源合法;2. 生猪健康:查验生猪健康证明,确保生猪健康无疫病;3. 生猪体重:查验生猪体重,确保符合国家规定。
定点屠宰场工作制度

定点屠宰场工作制度一、总则定点屠宰场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动物屠宰、分割、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场所。
为规范定点屠宰场的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屠宰前的准备工作1. 定点屠宰场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动物来源追溯体系,确保动物来源合法、健康。
3.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屠宰前的动物检验工作,确保屠宰的动物符合检疫要求。
4. 定点屠宰场应与动物防疫部门合作,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三、屠宰过程中的操作规程1. 定点屠宰场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屠宰操作,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2. 定点屠宰场应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进行人道处理,减少动物痛苦。
3.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4. 定点屠宰场应对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四、屠宰后的管理工作1.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可查询。
2. 定点屠宰场应对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进行妥善储存和运输,防止变质、污染。
3.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动物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4. 定点屠宰场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五、卫生与防疫工作1.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清洁、卫生。
2.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3. 定点屠宰场应定期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定点屠宰场应做好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防止职业病发生。
六、法律法规与监督1. 定点屠宰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合规、合法。
3. 定点屠宰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2.0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2.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商秩发〔2012〕493号),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商务厅决定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省商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组长:魏华祥副厅长
成员:郭服海市场秩序处处长
孙光伟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高捍东市场秩序处副处长
郭宏伟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
王晓滨对外贸易处调研员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处,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郭服海、高捍东兼任。
四、各市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并于3月7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张磊张希民
联系电话:*************(传真)、89013860
电子邮箱:*********************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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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所辖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生猪宰前验收、屠宰、检疫、品质检验、销售及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监管工作;
五、各类报表由专人统一负责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生猪屠宰管理情况;
六、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所辖区域内的私屠乱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七、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定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生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健全产品可追溯体系;
九、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场(厂)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建立健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及事故的应急体系,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自觉维护办公环境,爱护公物,注意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