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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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公共服务设施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1.3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是指建筑物在日照条件下的设计要求和规范,它是保障居住环境舒适度和健康的重要因素。

合理的日照设计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还能够节约能源,改善室内环境,对居住者的身心健康有着积极的影响。

因此,对于房屋日照标准的了解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室内环境的明亮度和通风性。

在实际设计中,建筑师需要根据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朝向、周围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日照标准,以确保室内空间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其次,房屋日照标准对建筑物的布局和立面设计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建筑设计中,日照条件是考虑建筑物朝向、窗户布置、采光设计等方面的重要因素。

合理的日照设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采光性能,减少对室内照明的依赖,从而节约能源。

同时,良好的日照条件也可以改善室内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此外,房屋日照标准还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价值有着重要的
影响。

在住宅设计中,合理的日照条件可以提高室内空间的舒适度,增加居住者的居住满意度。

在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中,良好的日照
条件可以提高室内工作和生活的舒适度,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

总之,房屋日照标准是建筑设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合理
的日照设计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还能够改善室内环境,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在建筑设计中,我们应当充
分重视房屋日照标准的要求,合理利用自然光资源,提高建筑物的
舒适度和健康性。

住宅日照标准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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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 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 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 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 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 3 5 多层2 3 3 有出入口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住宅的日照标准

住宅的日照标准

住宅的日照标准住宅的日照标准是指建筑物在日照条件下所需满足的一系列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日照标准的制定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城市建筑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合理的日照标准不仅能够提高居住舒适度,还能够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制定合理的住宅日照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住宅的日照标准应当符合居住者的生活需求。

在制定日照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地域的日照情况,确保住宅在不同时间段都能够获得充足的阳光照射。

充足的日照不仅能够提供充足的自然光线,还能够帮助居民获得足够的维生素D,有利于身体健康。

因此,日照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居住者的生活习惯和健康需求。

其次,住宅的日照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因素。

例如,建筑物周围是否存在遮挡物,周围建筑的高度和密度等因素都会对日照情况产生影响。

因此,在制定日照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住宅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

此外,住宅的日照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节能和环保的因素。

合理的日照设计不仅能够提高居住舒适度,还能够减少对人工照明的需求,从而节约能源。

同时,充足的日照还能够促进植物生长,改善周围的环境,对于城市生态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住宅的日照标准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建筑物周围环境、节能和环保等因素。

合理的日照标准不仅能够提高居住舒适度,还能够节约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对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日照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确保住宅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房屋建筑采光标准

房屋建筑采光标准

房屋建筑采光标准
房屋建筑采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这是为了确保住宅在冬
季也能获得足够的日照,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这是为了确
保冬季日照能够充分进入住宅内部,同时保证窗户的通风效果。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这是为了满足住宅内部各
个空间的基本采光需求,确保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这是为了量化采光标准,确保住宅内部的采光质量。

5.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2。

这是为了确保楼梯间的采光效果,方便居民使用。

6.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
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这是为了确保采光窗的有效性和使用安全性。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等因素,以确保建筑采光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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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

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

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

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

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
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
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

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 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
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

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
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

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
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
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
达到的。

3、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
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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