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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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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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明晰责任,健全体制,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各方履行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充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明确市、县两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精神,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管理特点,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明确与当地政府(管委会)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监管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9]138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9【实施日期】2009.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38号2009年9月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提高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阶段性目标(一)第一阶段。

到2009年底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国家、省两级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其中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包括食品)和3C认证的产品省监督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2%,国家监督抽查、省定期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复查率≥95%。

质量基础得到巩固,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获证率达100%;生产加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60项,制(修)订地方标准6个,建立1~2个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加油机、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医用计量器具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档率和受检率均达到95%以上;继续推动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积极推行国家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力争5家企业推行卓越绩效标准;争创省质量管理奖1~2个,市质量管理奖5~10个。

名牌战略有效推进,培育发展省名牌产品10~20个,市名牌产品50~60个。

市场秩序初步规范,每年组织打假联合行动,重点整治列入省、市“打假方案”中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徐建发[2013]106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徐建发[2013]106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徐建发〔2013〕106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及商品混凝土企业:为加大混凝土行业监管力度,提高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我局决定对“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商品混凝土的监管平台,转变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实现对混凝土从原材料、配合比、生产、运输、浇注、检测到监督全过程动态监管,同时实现对混凝土生产企业人、机、料等质保体系要素控制的管理。

促进我市工程质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水平。

二、系统简介“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由混凝土生产数据集成管理平台、监测数据集成管理平台、质量监督数字处理平台三部分组成,覆盖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和监督的各个环节,引入物联网技术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追踪,实现监管全过程的闭合。

三、具体要求(一)徐州市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单位,全部纳入“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质监站负责。

为铜山区、贾汪区、开发区、新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开通系统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混凝土监管。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6日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科技、卫生、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城管、园林、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其主要形式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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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4〕2号 2014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规模和数量,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受理市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加强对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五)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六)负责推广预拌砂浆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预拌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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