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报警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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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规范

漏电保护规范

漏电保护规范漏电保护是一种电气安全措施,旨在减少漏电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漏电保护规范是为了确保漏电保护措施在电气系统中得到正确应用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漏电保护规范的基本要求、常见的漏电保护装置以及漏电保护的测试和检查。

1. 漏电保护规范的基本要求漏电保护规范主要有以下基本要求:1.1 保护等级:根据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和特性,需要确定合适的保护等级。

常见的保护等级包括A类、B类和C类。

A类适用于对人的保护要求最高的场所,B类适用于中等保护要求的场所,C类适用于仅对设备提供保护的场所。

1.2 动作时间:漏电保护装置在检测到漏电时需要及时切断电流,以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动作时间要求通常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所和设备的安全要求进行确定。

1.3 装置类型: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所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漏电保护装置类型,包括漏电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座等。

漏电保护装置需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2. 常见的漏电保护装置2.1 漏电断路器:漏电断路器是一种常见的漏电保护装置,广泛应用于各种电气系统中。

漏电断路器能够检测电路中的漏电,当漏电流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切断电路,实现漏电保护。

漏电断路器具有可靠的漏电保护功能,通常用于对人身安全保护要求较高的场所。

2.2 RCCB: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esidual Current Circuit Breaker),是一种常用的漏电保护装置。

RCCB能够检测电路中的剩余电流,当剩余电流超过设定值时迅速切断电路,起到漏电保护作用。

RCCB广泛应用于住宅、商业和工业电气系统中,对人身安全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2.3 漏电保护插座:漏电保护插座是一种简便易用的漏电保护装置,适用于家庭和办公场所。

漏电保护插座通常安装在电源插座上,能够快速检测和切断电路中的漏电。

使用漏电保护插座可以方便地给现有插座增加漏电保护功能。

3. 漏电保护的测试和检查为了确保漏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定期的测试和检查。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规范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规范

漏电保护器专讲漏电保护器是一种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安全防护装置,近几年已广泛推广使用,提高了我国生产企业安全用电水平。

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性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

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第十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常见漏电报警分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常见漏电报警分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常见漏电报警分析摘要:目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漏电报警过多,且无法及时查清并加以解决,而造成在很多项目中该系统被关闭,无法发挥该系统对电气火灾的预防功能。

本文从产生漏电报警的原理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产生漏电报警的常见原因,并给出了处理建议。

希望能对该系统的正常应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TN;TT;固有漏电;接地故障1.引言自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版(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提出增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开始(当时称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以下简称为EFP系统),该系统已经走过十多年,监测内容也逐渐涵盖了漏电、温度、电弧等,其中漏电仍然是最主要的监测内容。

但实际应用中,很少有EFP系统能够正常工作,多数都由于过多的漏电报警无法解决而被关闭系统,不但无法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还成为业主的负担。

带来漏电报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当有漏电报警发生时,如何能够迅速确定其发生的原因,并能采取相应的手段解决问题已成为该系统面临最大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常见的漏电报警原因加以分析,并尝试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漏电原理及防护措施漏电流通常情况下与各种标准中所说的剩余电流是一致的。

剩余电流是指通过剩余电流测量装置(零序互感器)主回路的电流瞬时值的矢量和,以其有效值表示。

对于单相回路,剩余电流就是该相对地的泄漏电流;对于三相回路,剩余电流就是各相电流瞬时值的矢量和,以其有效值表示。

图2-1就是以三相回路为例的独立式剩余电流探测器的工作原理图。

图2-1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于某种原因,如安装使用不当、线路老化或机械损伤等原因,其绝缘性能下降,导致供电线路及设备与大地之间有不正常的电流流过,这都会形成漏电。

漏电可能带来的如下几方面的问题:a.漏电流流入大地,造成能源的浪费;b.人体接触故障电压引起电击,危及生命安全;c.电气线路的绝缘损伤可能在带电导体与大地间形成电弧性对地短路,而几百毫安的漏电电弧产生的局部高温可达2000℃以上,足以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而形成电气火灾;d.装置设备的绝缘外壳与带电体间出现绝缘损伤时,同样会带来电弧性短路,甚至可能形成金属性短路事故。

解读建筑防火规范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解读建筑防火规范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4
2.
3.
4.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 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 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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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设备分类或安装
泄露电流 (mA)
备注
金属杆件上
荧光灯 木质或混泥土上 手握Ⅰ类设备 固定Ⅰ类设备 家用电器 大型固定Ⅰ类设备 Ⅱ类设备 0类、Ⅲ类 Ⅰ类电热设备 Ⅰ类设备安全标准 信息设备
0.1
0.02 0.75 3.5 10 0.25 0.5 0.75-5 3.5 例如台式电脑、 LED显示屏 例如吊扇,家用 空调机
电动机 额定功率 (KW)
18.5 22 30 37 45 55 75 90 110
运转时 泄露电流 (mA)
0.65 0.72 0.87 1.0 1.09 1.22 1.48 1.65 1.95
启动时 泄露电流 (mA)
3.03 3.48 4.58 5.57 6.60 7.90 10.54 12.45 15.45
漏电流值大于50mA时,应在末端支路装设漏
电火灾报警装置。
2.
按配电设计要求配置的末端支路漏电保护开 关动作电流在30mA及以下时不纳入漏电火灾 报警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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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下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要满足动作电流和时限的 配合要求
1)为了保证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要求上、下级漏电火 灾报警装置的额定漏电流动作值之比,通常为2.5-3。

漏电保护安全测试规定(3篇)

漏电保护安全测试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测试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漏电保护装置:1. 住宅、办公楼、公共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漏电保护装置;2. 工厂、矿山、建筑工地等生产场所中的漏电保护装置;3. 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等电气设施中的漏电保护装置;4. 任何需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的场所。

三、安全测试要求1. 测试频率(1)民用建筑中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测试;(2)生产场所中的漏电保护装置,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测试;(3)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等电气设施中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试。

2. 测试方法(1)手动测试:按下漏电保护装置的测试按钮,观察漏电保护装置是否能够正常断开电路;(2)自动测试:使用漏电保护测试仪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自动测试,包括测试漏电动作电流、分断时间等参数;(3)定期检查:对漏电保护装置的外观、接线、电气性能等进行检查。

3. 测试标准(1)漏电动作电流: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916.1-2014《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漏电保护》的要求;(2)分断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916.1-2014的要求;(3)绝缘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916.1-2014的要求;(4)电气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916.1-2014的要求。

4. 测试记录(1)每次测试应做好记录,包括测试时间、测试人员、测试结果等;(2)测试记录应保存至少一年。

四、安全测试人员1. 安全测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技能,熟悉漏电保护装置的原理和操作方法;2. 安全测试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3. 安全测试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关于漏电设计1

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关于漏电设计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J 778-2008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1月31日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3.12.1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2 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13.12.3 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12.4 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

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漏电保护的装设规范标准版

漏电保护的装设规范标准版

漏电保护的装设规范
1、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的移动式设备、手持工具,常年处于潮湿、野外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

采用架空摩擦接触方式引入电源的场所,其电源开关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

2、宿舍应在户内安设漏电保护器。

3、团装设两级漏电保护的配合应为:上一级开关安装20OmA中等灵敏度,动作时间0∙2秒(或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下一级开关安装动作电流30mA高灵敏度、动作时间0.1秒的漏电保护器。

4、漏电保护器后的保护零线不能重复接地。

不得将两台漏电保护器并联使用。

漏电保护器检测标准

漏电保护器检测标准

漏电保护器检测标准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用于防止电气设备漏电的重要装置,它能够在电路出现漏电时迅速切断电源,保护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为了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本文将介绍漏电保护器的检测标准,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漏电保护器的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目前,我国对漏电保护器的检测标准主要包括GB 16916.1-2014《低压配电装置第1部分,总则》和GB 16916.21-2014《低压配电装置第21部分,漏电保护器》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漏电保护器的性能要求、检测方法、检测周期等内容,对于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漏电保护器的检测应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

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漏电保护器外壳是否有损坏、接线端子是否松动、标识是否清晰等,确保漏电保护器外部没有明显的缺陷。

功能检测主要是通过按下测试按钮或使用专门的测试仪器来检测漏电保护器是否能够正常动作,切断电源。

性能检测则是通过施加额定电流和额定工频电压,检测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和动作特性,确保其在漏电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另外,漏电保护器的检测还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使用环境和工作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

比如在潮湿环境下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当加强对其防水性能的检测;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当加强对其耐热性能的检测。

只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测,才能够更好地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

最后,漏电保护器的检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进行评估。

对于通过检测的漏电保护器,应当及时标识并投入使用;对于未通过检测的漏电保护器,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并且,检测结果应当进行归档保存,作为日后漏电保护器使用和维护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之,漏电保护器的检测标准是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检测,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才能够确保漏电保护器在发生漏电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保护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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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三级
12.2.8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
正常照明
正常动力
应急照明
特级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第栋(或单元)居住建筑的总电源进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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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2、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具有加强绝缘(双重绝缘)的电气设备。 3、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 4、具有非导电条件场所的电设备。 12.2.7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考虑供电系统固有的剩余电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尽量使每 只探测器充分发挥作用,减少构成监控系统的探测器数量。 12.2.8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参见表 12.2.8
12.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2.5.1 在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 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12.5.2 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配接火灾声光警报器使用,在探测器发出 报警信号时,应自动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
12.3.5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特级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一类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二类建筑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
注:●表示应设置; ○表示宜设置
相关规范
●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版); ● GB50016-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 ●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GB6829-1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般要求》; ●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章节摘录) 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12.1 一般规定
12.1.1 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2.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2.1.3 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12.1.4 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12.1.5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 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2.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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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场所,图书馆、博物馆 、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 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7.7.10.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300mA; 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 500mA。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即将颁布,章节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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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电气火灾的防护 4.3.1 为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绝缘损坏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应装设当接地故障电流超过预定时,能发出 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3.2 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做出合理的分布设计, 确定适当的控制保护范围。 4.3.3 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剩余动作电流的预定值和预定动作时间,应 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相匹配的要求。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
树干式配 电回路出
线端
放射式配 电回路出 线端或进
线端
有可能产 生过热型 故障的配 电设备
电缆接 头、分支 头及接
线处
























○第栋(或单元)居住建筑的总电源进线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12.4.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在有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 和故障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以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 12.4.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可以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显示,但 该类住处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12.4.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12.4.4 保护区域内有联动要求时,可以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本身控制输出控制,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输出控制。
1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2.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在 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以在其 上一级供电处设置。 12.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安装在 TN-C-S 系统或局部 TT 系统的场所。 12.2.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与探测电气线路相适宜,探测器报警的泄漏电流不应小于被保护电气线 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 2 倍。 12.2.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指标满足被保护线路的要求。 12.2.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线路的要求。 12.2.6 下列电气设备可不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



十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第栋(或单元)居住建筑的总电源进线处
12.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12.3.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时发热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电缆接头、电缆本体、 开关触点等发热部位。 12.3.2 探测对象为低压供电系统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的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被探测对象为绝缘体时,宜 将探测哭的温度传感器直接设置在被测对象的表面,采用接触式布置。 12.3.3 探测对象为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可采用非接触式布置,但宜靠近发热部件设置。 12.3.4 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电缆时,可将该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12.3.5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参见表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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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一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第三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章节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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