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3.16
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18
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7
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6.7.9
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108
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6.7.9
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满洲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四)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满洲里市卫生局行政执法
序号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
种 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105
集中供水单位不符合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6. 7.9
罚款。
国务院
2005.3.16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4
疫苗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2月)1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法定代 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表人姓 姓名 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深圳市宝安 区西乡冒菜 深市质宝 老号餐厅涉 市罚字 嫌使用无检 [2019] 稽 定合格印、 9号 证的计量器 具案 深市质宝 市罚字 [2019] 稽 10号 深圳市佳奉 美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涉 嫌生产不合 格锂电池专 用充电器案 深圳市宝安 区新安达厨 商店涉嫌使 用无检定合 格印、证的 计量器具案
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孙满 英车行
92440300MA5FDCQT65
1、没收违法产品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销售无执行标准的电动车 孙满英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 辆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银行账 户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深圳市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宝安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9年2月12日
-
15
深市质宝 市罚字〔 2019〕石 15号
深圳市精致 皮具有限公 司涉嫌虚假 宣传案
深圳市精致皮 具有限公司
91440300349788304P
程杰
发布虚假广告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1.罚款人民币600元。《 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深圳市非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指定的代收银行账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户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4
5
深圳市宝安 区新安沙瀚 深市质宝 海商店涉嫌 市罚字 使用无检定 [2019] 稽 合格印、证 16号 的计量器具 案 深圳苏宁小 店销售有限 深市质宝 公司金海华 市罚字 府店涉嫌使 [2019] 稽 用无检定合 12号 格印、证的 计量器具案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表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表号:黑政法监1表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填报义务机关(盖章): 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0年9月日填表说明(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
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
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20 年 月--20 年 月)
行政处罚情况(件)
重大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情况(件)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件)
处罚执行情况 (件)
执法 监督 情况
行政救济情况(件)
国家赔偿 情况(件)
其中:
申请
上报备案
一般程序
法院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强制
承办罚
执行
上
办结没
暂吊
级
案 件 数 ︵ 件 ︶
案 件 数 ︵ 件 ︶
款 总 额 ︵ 元 ︶
警 告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扣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行 政 拘 留 ︵ 人 ︶
其 他 处 罚
应 上 报 备 案 数
实 际 上 报 备 案 数
总数停可其总数停可其
数额产证他数额产证他
罚停或
罚停或
款业执
款业执
当 事 人 自 行 履 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数
执 行 数
未 执 行
自 行 纠 正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或 改 变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维 持 原 处 罚 决 定
其中
变撤
更 原 处 罚 决
销 原 处 罚 决
撤 回 申 请
定定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较 大 数 额 没 收 违 法 所
较 大 数 额 没 收 非 法 财
其中
吊 责销 令许 停可 产证 停或 业执
照
劳 动 教 养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问题表述参考

26.××(时间和地点)进行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经当事人××(单位或个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7.××(物品名称)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笔录未经××(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11.处罚决定虽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但作出××(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超出××(该单位已经公布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未说明理由。
12.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内容中××(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
凡不属于上述类型的问题,应按情形进行准确归纳。
适用法律
4.××(单位或组织)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实施××(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
5.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姓名)不属于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6.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姓名)虽是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人员,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证件。
7.××(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不明确,缺少××(证据材料)。
5.××(证据名称)系伪造的证据。
6.证据搜集不充分,××(证据)应当收集没有收集。
7.××、××(相关的某些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8.应当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没有提取。
9.××(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
3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具体内容)不明确。
36.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内容)未制作笔录。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度行政执法数据表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pdf

表三
永平街 2017 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7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 2017 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 0 宗。 本部门 2017 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占行政 强制总数的 0%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行政 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 0 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 确 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 数的 0%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 1 次。 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的数量
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1-
权责清单职能履行情况统计表

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的规定的处罚(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
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
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
行政处 罚
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职业卫生防护 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
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的规定的处罚:(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 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 行政处 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三)未依照本条 罚 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 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五)高毒作业 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六)未向从事使 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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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表 号:黑政法监1表
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
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1年9月 日
填表说明
(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
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
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
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
(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
其中“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视同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执法人员”,是指处罚主体(含其委托组织)内在编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总数”,是指持有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总数。
(二)在“处罚种类的运用”中,第9栏“总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款数额的总数,与该罚款是否收缴到位无关;第10栏“罚款数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罚款数额达到或者超过《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15号)的标准,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第18栏“其他”,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填表时请在“其他”二字下注明该处罚种类的具体名称。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其中“告知听证权利”,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法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案件;“履行听证程序”是指在告知听证权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实际召开听证会的案件。
(四)“处罚执行情况”,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统计其间的履行情况。
其中“罚款收缴”是指在本统计其间已经执行到位的罚款金额;第25栏“自动履行”,是指各种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被加处罚款后才履行的情况也包况在内;第26栏“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通过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的情况;第28栏“执行”,包括所有在本统计期间内通过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案件。
(五)“重大处罚决定”,是指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达到重大处罚决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的案件。
(六)“处罚监督情况”,是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调阅抽查处罚案件卷宗、受理对处罚违法案件的举报等方式,在本统计期间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
其中,第35栏“纠正违法案件”,包括被责令自行纠正的案件以及被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纠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