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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关于交通事故报告篇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
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3月8日晚19时30分,xx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
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xx县云峰镇驾驶员刘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x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xx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单位:我司于XX年XX月XX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特向贵机构详细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行事故认定和理赔程序。
一、事故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间:XX年XX月XX日上午10点30分事故地点:某市XX路XX号二、事故车辆信息1. 我方车辆信息:车牌号码:XX12345;车型:小型客车;车主姓名:张某;驾驶员姓名:李某。
2. 对方车辆信息:车牌号码:XX67890;车型:大型货车;车主姓名:王某;驾驶员姓名:赵某。
三、事故经过描述我方车辆行驶至某市主干道时,迎面而来的对方货车突然失控,并冲向我方车道。
驾驶员李某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但仍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
经调查,事故系由对方驾驶员疲劳驾驶引起的失控情况。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1. 我方车辆损失:A. 车身受损:前部车身、保险杠等部位受损严重。
B. 机械故障:引擎损坏,需要更换并进行维修。
C. 玻璃破损:挡风玻璃损坏严重需要更换。
D. 其他:座椅、导航仪等内饰设施受损。
2. 对方车辆损失:对方货车车身、前部及车轮处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五、相关证据我们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事故情况的真实性:1. 现场照片:包括事故现场、车辆受损情况等。
2. 监控录像:交通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事故全程录像。
3. 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附近行人的目击证言。
六、目前的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我方已及时报案,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勘察和维修评估工作。
根据评估结果,车辆损失估计为XX万元。
同时,我们已联系司机李某对其身体伤情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并提供相关医疗报告。
七、后续处理和要求1. 理赔要求:A. 我方要求对方承担全责,并进行相应的赔偿;B. 赔偿包括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2. 保险情况:我方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请贵机构协助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3. 协助调查:希望贵机构能对该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涉及人员的违章行为。
交通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报告
日期:2022年11月20日
时间:上午9点30分
地点:XX市XX路XX街道XX号
事故经过:
在上述日期和时间,我驾驶着车牌号为XX的车辆行驶于XX 路上。
当我驶近XX街道时,突然一辆违规行驶的摩托车从我左侧窜出,与我车辆发生碰撞。
该摩托车驾驶员未遵守交通规则,没有按照交通信号,也没有遵守右侧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事故后果:
由于碰撞的冲击力较大,我车的前保险杠和左侧车门受到了损坏。
而摩托车驾驶员失去平衡后也摔倒在地,他右手和右膝盖出现擦伤,并且抱怨腰部有些疼痛。
现场情况:
我立刻停车并与摩托车驾驶员确认他是否需要紧急救援。
在确认情况后,我将车停在了路边,并与摩托车驾驶员交换了联系方式和保险信息。
证人:
事故发生时,有其他驾驶员和行人在附近,其中一位驾驶员停下来询问我们是否需要帮助。
我已经记录了他们的联系方式,并将其信息附在此报告中。
责任分析:
根据我对事故经过的观察,事故的责任在于摩托车驾驶员。
他违反了交通规则,并且没有给我的车辆让行的机会。
我完全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没有提供发生事故的条件。
因此,我认为对方是全责。
结论:
此次交通事故由于摩托车驾驶员的违规行驶引起。
我将尽快联系我的保险公司,并提供此报告作为事故的证据。
同时,我也鼓励摩托车驾驶员尽快就医,确保他的伤势得到妥善治疗。
报告人签名:
日期:。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3月20日14时30分2. 事故发生地点:我国某市G318国道XX路段3. 事故当事人:驾驶员张某,男,32岁,持有C1驾驶证;乘车人李某,男,28岁;行人王某,男,45岁。
4. 事故车辆:张某驾驶的车型为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12345。
二、事故经过2023年3月20日14时30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G31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XX路段时,因前方道路施工,道路出现拥堵。
张某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三、事故后果1. 乘车人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已住院治疗。
2. 行人王某当场死亡。
3. 张某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1. 驾驶员张某在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道路施工导致交通拥堵,张某未能保持安全车距,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3. 驾驶员张某未遵守交通规则,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五、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事故责任如下:1. 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其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2. 乘车人李某无事故责任。
3. 行人王某无事故责任。
六、事故处理建议1. 对驾驶员张某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3. 道路施工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七、总结此次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要深刻反思,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车辆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报告

车辆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报告报告人:XXX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摘要:在XXXX年XX月XX日,我所在车队的一辆货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存在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
本报告旨在详细描述事故经过以及我们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参考和改进。
一、事故经过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事故地点:XXXXXX路XX号1. 事故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车牌号码:XXXXX驾驶员姓名:XXX驾驶员联系方式:XXXXXXX2. 事故描述:在上述时间和地点,我们的货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了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时,货车以正常的速度行驶在直线道路上,而小型客车突然急刹车导致无法避免碰撞。
事故造成货车前部受损较重,小型客车后保险杠有刮擦痕迹。
3. 伤亡情况:事故中,我方驾驶员未受伤,小型客车驾驶员和乘客均无大碍,经初步检查,仅有轻微擦伤。
二、紧急情况的处理除了交通事故,我们在处理紧急情况方面也给予了积极的应对和行动。
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紧急联系在事故发生后,我立即联系了相关保险公司,并向他们汇报了事故的经过及现场情况。
同时,我们也第一时间向交通警察局报告了事故,并按照他们的指示进行了处理。
2. 事故现场保护和报警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是我们处理紧急情况的首要任务。
我们立即设置了警示标志和警戒线,避免其他车辆进入事故现场造成二次事故。
同时,我方驾驶员还向交通警察局报警,等待交警的到来。
3. 紧急救援在事故发生后,我方驾驶员和小型客车驾驶员立即检查是否有人员受伤,并确认无人受重伤后,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急救和安慰。
我们配备了急救箱,并向小型客车驾驶员提供了急救包扎等基本救援措施。
4. 联系保险公司和维修单位在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后,我方驾驶员向其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车辆损毁情况,并按照其指示将车辆由指定维修单位进行检修和维护。
5. 事故原因调查和预防措施我们与交通警察局共同开展了事故原因的调查,并在事故责任的确认后,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醒他们保持安全驾驶,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车辆事故调查报告5篇范文

车辆事故调查报告5篇范文第一篇:车辆事故调查报告XXX车相撞事故报告2011年8月29日,对XXX与XXX车相撞事故做出以下调查,具体包括现场勘察、人员走访等方式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地点:。
2、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8月29日下午14:53左右。
3、事故损失:经医院检查证明,造成一名员工xxx左肩骨错位;左小腿大骨骨断。
4、事故双方:二、事故发生经过简述据事故双方讲述,2011年8月29日下午14:53分左右,XXX 正在去旧炉打卡上班(自南向北行驶),当时车速大约30公里/小时(数据由当事人提供)。
外单位送水员XXX(由西向东)行驶,车速大约40公里/小时(数据由当事人提供)。
两者在环保分厂与6厂铲、叉车班旁之间的十字路口处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约14点56分),能源分厂生产管理员XXX上班经过看见到XXX坐在路边,了解情况后,经双方同意用摩托车送到农场医院就医。
本人XXX收到通知后,立刻赶到医院,同时电话报告企管与品控中心XXX经理。
在医院时,与双方了解事故发生情况。
之后,由于发生事故现场已移动,只能采取各证人讲述。
三、事故原因分析2011年8月29日,根据双方当事人描述:XXX口述:当时车速30公里,突然有一辆摩托车撞到左边,立刻翻车,当时出现头晕头痛,清醒时坐在路边,由XXX送去医院。
XXX笔录:14:53分,由万吨酒精开往饭堂门卫,当时车速大概30~40公里/小时,在路口被来车转弯撞到前轮部分,当时已刹车,但立刻摔倒,对方大概30到40时速/小时。
以下为2011年8月29日现场调查取证情况:1、由于双方车辆已搬移,路上车胎痕较多,事故现场已无法判断相撞情况。
2、对两辆车辆伤损做出描述:XXX车辆为踏板燃油助力车,该车左面伤痕较多,左后镜脱落,左转向灯损毁,踏板、车身不同程度裂痕,前轮与前轮沙盖完整,整车右边无明显伤痕。
XXX为男装摩托车,该车前轮轮毂支撑柱与轮毂钢圈不同程度爆裂,右边有擦伤痕迹,其余无明显伤痕,后视镜完整。
优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精选5篇)

优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优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精选5篇)为弄清楚一个事件或一个情况,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并详细地钻研所获的材料,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优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
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
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20xx年xx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xx年xx 月14日出院。
20xx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xx 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
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
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
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

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交通事故情况报告篇一市信访局:XXXX年XX月X日晚X点XX分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
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
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
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
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
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
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
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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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告篇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年××月*日晚*点××分,××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十一假期末,××月*日晚*点左右。
××*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大学新校址。
××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大桥到××路再上××路。
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人,年仅××岁。
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
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
公司领导*总、*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
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
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
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
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关于中国式交通事故处理的调查报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点在春节前夕,爸爸遇到了一场交通事故:爸爸坐进停靠在路边的车里,像往常一样,观察后视镜确认后面没有行人,然后打左闪灯低速起步。
开出不到五米,一辆速度极快的改装电动车撞在汽车的左后门上。
车上载着两个未成年人,其中骑车的那个人并无大碍,坐在后座的人右脚大脚趾轻微骨折。
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爸爸报了警。
交警到现场后,未作判断,直接认定由机动车负全责。
事后,我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最新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有过错,全责。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都有过错,责任分割。
有证据证明机动车无过错,机动车最低承担10%赔偿。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
此外,《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单独驾驶电动车。
《电动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
被改装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禁止销售、禁止上路。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驾驶超标电动车、未成年人单独驾驶电动车、驾驶电动车载十二周岁以上乘客均属违反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认定,本应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不能一概而论地由机动车负全责。
而交警以非机动车没有保险,属于弱势群体为由,将责任全部划归机动车一方,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种认定结果不尊重事实,有失公允。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我国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是非全封闭高速公路、快速路,机动车都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
城市道路通行的优先权是:行人 > 自行车、三轮车 > 电动车、助动车 > 摩托车 > 公交车 > 小轿车 > 卡车,明显倾向于保护弱势。
尽管如今已经开始实行新的交通法,但因为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往往都是作为弱者和受保护的一方出现,受到损害的也相对较大,所以交警的做法仍然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行人的利益。
现实生活里,在越来越多的因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违规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也同样遭受巨大损害,此时机动车一方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主张损害赔偿,目前立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通过调查,我认为,在中国式交通事故处理中,缺乏对事实的是非判断,尚未做到公平公正。
希望相关法律能得到完善、修正。
篇二: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加大能动司法力度化解交通事故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
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1.诉讼主体复杂。
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
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
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
2011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
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
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
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
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
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
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
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
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
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
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
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