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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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新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产业化住宅工程实际建设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技术体系应具有完备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相关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07]102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标准,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产业化住宅工程使用的结构性部品应当选用《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功能性部品应优先选用目录中的产品。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

(一)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理,并支付监理费用。

(二)应建立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制度。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同类型首个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施工单位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和钢筋绑扎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四、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政法〔2011〕67号)以及《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审核,依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绿色生态示范区的评选;编制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拨付奖励资金;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京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迈进,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1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141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指导文件: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5月20日开始实施激励与补贴:1.运行标识项目:二星50元/平方米;三星100元/平方米;2.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AA等级60元/平方米,AAA等级100元/平方米;3.既有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和下降15%~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分别为25元和15元;4.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采用太阳能光热的补贴45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补贴55元;5.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补贴为300元/平方米。

地区:北京指导文件: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激励与补贴:1.二星22.5元/平方米,三星40元/平方米;2.达到国家或本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奖励。

地区:山东指导文件: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激励与补贴:1.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已获得运行标识、此前未获得过奖励资金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地区:重庆指导文件: 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激励与补贴:1.对获得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对仅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0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60万元。

地区:广东指导文件:支持推广绿色建筑及建设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激励与补贴:1.二星2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星4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在建立升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上,补助原则为公共机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0%进行补助,非公共机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30日附件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超低能耗建筑均按本办法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适用范围为社会投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只对超出承诺范围的部分予以奖励。

政府投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增量成本由政府资金承担,实施相应资金管理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建设步入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美丽北京、永续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二、主要目标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自2013年6月1日始,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一星级以上标准。

“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和10个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居住区,其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

三、工作重点(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严格执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将于7月1日实施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率先实现居住建筑节能75%的目标;在土地集约利用、建筑节能、中水利用、雨洪综合管理和材料利用等方面突出本市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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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解读
一、出台和修订《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2014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设立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对取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公建和住宅建筑项目以及经审核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进行奖励。

在奖励政策的支持下,北京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绿色生态示范区数量不断增加,并创建了一批影响力大、辐射性强、特色鲜明的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

为持续加强绿色建筑奖励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鼓励建设和开发单位建造更高标准更高品质的绿色建筑,考虑标准的提升和项目建设成本投入的增加,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亟需调整。

自2007年起,北京市开始推广住宅产业化,是国内最早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城市之一。

十多年来,北京市相继发布政策文件鼓励实施住宅产业化和装配式建筑,从保障房试行到全面铺开,从局部构件应用到结构体系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2010年面积奖励政策发布后,“十二五”期间共有9个项目累计享受奖励面积1.6万平方米,但是激励效果仍不明显。

为了持续加强奖励政策的
积极引导作用,鼓励更高标准更高品质的建筑发展,推动新型建设方式发展,加速建筑业生产方式转变,新增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势在必行。

考虑北京市已进入减量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响应城市更新的需求,更好的满足我市城乡居民对提升居住品质的需求,未来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将在加大对绿色园区、产业区评选的同时,重视对绿色住区和城市更新区的评选工作,激励更多园区、社区、乡镇等主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二、《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1.首次对装配式建筑给予资金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18 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2.大幅提高绿色建筑奖励力度。

以前获得二星级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奖励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奖励40元/平方米,此次二星级提高到50元/平方米,三星级提高到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3.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可叠加享受奖励。

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给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市区两级共同监督。

通过两级管理方式,加强了属地对申报项目的服务和保障、进一步提升了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多维度保证了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的积极落实。

三、申请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为非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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