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记录___京建发[2014]1号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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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近期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测试验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单位未建立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台账,或检测试验台帐不规范,存在试样重复编号等问题;二是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抽撤、替换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三是监理单位对已出具的见证记录不及时追查结果,造成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四是监理单位随意出具见证记录,导致当出现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时,施工单位能够再次取得见证记录,使用同一编号对同批次材料进行重新检测试验,直至检测试验结果合格后用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替换之前不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五是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查检测试验结果,导致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为加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的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14年1月6日-2014年2月16日。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的排查,对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二、执法检查阶段。
检查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市监督总站将分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企业自查发现且正在整改的问题,将不进行查处;对企业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将依法进行查处。
北京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1、公联公司准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见证试验机构)应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见证取样证书)。
同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综合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见证试验机构可优先选用(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见证试验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2、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保证见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见证试验检测工作。
隶属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直属的上一级单位;利害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的股东或实际出资人。
3、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应将见证检测试验结果通过互联网向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测试验数据实时(24小时之内)远程传输。
4、人员(1)见证试验机构的人员配臵应与其所承接的试验检测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2)见证试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
见证试验机构应提供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财务部门缴费凭证)。
(3)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具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低于90%。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见证记录填写范例

取样地点
现场
使用部位
(取样部位)
办公楼、宿舍楼卫生间防水
检测项目
(设计要求)
拉伸性能、不透水性、固体含量、低温弯折/柔性
检测结果判定依据
产品标准
验收规范
/
设计要求
/
抽样人
签字
见证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有见证送检章
送检情况
检测单位
送检时间
京建发〔2014〕1 号附件
见 证 记 录
记录编号:BG-001LB
抽样人
签字
见证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有见证送检章
送检情况
检测单位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送检时间
京建发〔2014〕1 号附件
见 证 记 录
记录编号:GS-001LB
工程名称
试件名称
光圆
生产厂家
唐钢
试件品种
拉拔试验
材料出厂编号
/
试件规格型号
HPB300Φ
材料进场时间
/
材料进场数量
/
代表数量
试样编号
GS-001LB
工程名称
试件名称
光圆
生产厂家
唐钢
试件品种
拉拔试验
材料出厂编号
/
试件规格型号
HPB300Φ
材料进场时间
/
材料进场数量
/
代表数量
试样编号
BG-001LB
取样组数
2组
抽样时间
取样地点
现场
使用部位
(取样部位)
办公楼 三层
检测项目
(设计要求)
拉拔试验
新版见证记录表及样表2014.3.3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了落实《关于开展对检测实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的要求,规范建筑材料进场试验管理工作,结合常用材料进场检测项,市监督总站编制了《见证记录表》填写样表,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见证记录表》中内容要逐项填写,全面反映取样材料的主要信息。
二、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如仅用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应在施工许可证名称后面注明。
如“11号宿舍楼等12项工程中的11号宿舍楼”。
三、材料试样编号要有统一性、唯一性,避免抽撤或替换不合格试验检测报告等。
四、检测项目要依据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填写,避免检测项目不全面、漏项等。
五、检测结果判定依据要明确相关设计要求,避免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在工程上使用。
六、各时间节点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够准确反映出材料从进场到取样送检的前后关系,避免材料进场后未送检复试或复试不合格就在工程上使用。
七、其它未编制样表且需要做进场检测的建筑材料,见证记录表参照样表填写。
八、本样表适用于进场建筑材料的见证记录填写,实体检验见证记录各单位可参照样表自行确定。
九、施工单位填写的试验委托单中相关内容应与《见证记录表》一致。
附件:《见证记录表》样表见证记录记录编号:注:1、所有样表均依据现行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检测项目以更新版为准;如工程设计图纸中有其他检测项目要求,应按图纸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2、当设计要求高于验收规范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见证记录记录编号:1工程名称11号宿舍楼等12项工程中的11号宿舍楼材料名称钢筋生产厂家(填写厂家名称)材料品种HRB400E材料出厂编号2012012252001试件规格型号25mm材料进场时间2013-12-01材料进场数量40t代表数量40t 试样编号GJ001取样组数1组抽样时间2013-12-02取样地点施工现场使用部位(取样部位)六层框架柱检测项目(设计要求)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强屈比、超屈比、最大伸长率、弯曲试验、重量偏差检测结果判定依据产品标准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验收规范/设计要求直径25mm HRB400E钢筋抽样人签字(施工单位及验员签字)见证人签字(监理单位及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日期2013-12-02日期2013-12-02有见证送检章(此处加盖见证送检章)送检情况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名称)送检时间2013-12-02注:1、.所有样表均依据现行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检测项目以新版为准;如工程设计图纸中有其它检测项目要求,应按图纸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新版见证记录表及样表2014.3.3

新版见证记录表及样表2014.3.3北京市建设⼯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通知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了落实《关于开展对检测实验结果排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的要求,规范建筑材料进场试验管理⼯作,结合常⽤材料进场检测项,市监督总站编制了《见证记录表》填写样表,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
具体要求如下:⼀、《见证记录表》中内容要逐项填写,全⾯反映取样材料的主要信息。
⼆、⼯程名称应与施⼯许可证名称⼀致,如仅⽤于其中⼀个或多个单体⼯程,应在施⼯许可证名称后⾯注明。
如“11号宿舍楼等12项⼯程中的11号宿舍楼”。
三、材料试样编号要有统⼀性、唯⼀性,避免抽撤或替换不合格试验检测报告等。
四、检测项⽬要依据现⾏施⼯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填写,避免检测项⽬不全⾯、漏项等。
五、检测结果判定依据要明确相关设计要求,避免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在⼯程上使⽤。
六、各时间节点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够准确反映出材料从进场到取样送检的前后关系,避免材料进场后未送检复试或复试不合格就在⼯程上使⽤。
七、其它未编制样表且需要做进场检测的建筑材料,见证记录表参照样表填写。
⼋、本样表适⽤于进场建筑材料的见证记录填写,实体检验见证记录各单位可参照样表⾃⾏确定。
九、施⼯单位填写的试验委托单中相关内容应与《见证记录表》⼀致。
附件:《见证记录表》样表见证记录记录编号:注:1、所有样表均依据现⾏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检测项⽬以更新版为准;如⼯程设计图纸中有其他检测项⽬要求,应按图纸要求增加检测项⽬。
2、当设计要求⾼于验收规范时,应满⾜设计要求。
见证记录记录编号:1⼯程名称11号宿舍楼等12项⼯程中的11号宿舍楼材料名称钢筋⽣产⼚家(填写⼚家名称)材料品种HRB400E材料出⼚编号2012012252001试件规格型号25mm材料进场时间2013-12-01材料进场数量40t代表数量40t 试样编号GJ001取样组数1组抽样时间2013-12-02取样地点施⼯现场使⽤部位(取样部位)六层框架柱检测项⽬(设计要求)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强屈⽐、超屈⽐、最⼤伸长率、弯曲试验、重量偏差检测结果判定依据产品标准GB1499.2-2007《钢筋混凝⼟⽤热轧带肋钢筋》验收规范/设计要求直径25mm HRB400E钢筋抽样⼈签字(施⼯单位及验员签字)见证⼈签字(监理单位及备案见证⼈员签字)⽇期2013-12-02⽇期2013-12-02有见证送检章(此处加盖见证送检章)送检情况检测单位(施⼯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名称)送检时间2013-12-02注:1、.所有样表均依据现⾏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检测项⽬以新版为准;如⼯程设计图纸中有其它检测项⽬要求,应按图纸要求增加检测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 100%实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 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 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 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 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 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 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 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 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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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记录记录编号:1注:样表中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判定均依据现行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应进行相应调整。
见证记录记录编号:1注:1、当设计要求高于验收规范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2、样表中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判定均依据现行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应进行相应调整。
见证记录记录编号:1注:1、当设计要求高于验收规范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2、样表中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判定均依据现行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应进行相应调整。
屋面防水材料参考样表:见证记录记录编号:1注:1、当设计要求高于产品标准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2、样表中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判定均依据现行标准和规范编制,如规范标准有更新,应进行相应调整。
篇二:见证记录填写范例京建发〔201X〕1 号附件见证记录记录编号:SB-001FSTL京建发〔201X〕1 号附件见证记录记录编号:BG-001LB京建发〔201X〕1 号附件见证记录记录编号:GS-001LB京建发〔201X〕1 号附件见证记录记录编号:GS-002LB篇三:见证记录范本见证记录记录编号:3篇四:北京新版见证记录填写范例京建发〔201X〕1 号附件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