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章食品安全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
农业、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食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食品的商业行为。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许可条件1.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符合有关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器具,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
3.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足够的食品原料,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4.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5.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四、申请和审批1. 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前,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证明、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原料供应商证明、员工从业资格证明等。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许可审批,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3. 食品经营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许可。
延续许可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可以继续经营。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食品原料、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公布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情况和监管结果,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六、附则1. 对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虚假许可、强制购买等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经营环节的安全和卫生,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引入并被广泛实施。
本文档旨在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为食品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条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食品的凭证,是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销售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要求、拥有专业的食品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配备必要的食品经营设备、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追溯体系等。
只有满足这些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者才能申请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经营者在符合条件后,应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场所租赁合同、人员证书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食品经营者具备经营条件和合法可行性。
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盖监管部门的印章。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续证。
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监管部门在许可证的管理上将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对违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管理办法》规定了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许可证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核发许可证的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生产和流通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4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餐饮服务3.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餐饮服务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过程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监管4.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制度。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渝卫法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法监〔2006〕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的食品卫生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延续、变更、填写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一)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市中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贩。
(四)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二类:(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对象为在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庙会等场所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且有固定摊位的食品经营商贩、饮食摊贩和建筑工地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之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展开阐述,对其背景、基本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该法律,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制度,2015年颁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定义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食品经营者依法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事项上取得的合法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条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包括:•食品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设备和设施符合规定;•食品经营人员具备从事相应食品经营活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食品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许可程序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2.审查受理3.现场核查4.审核决定5.颁发证照6.公示评议其中,现场核查环节是食品经营许可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生产加工工艺、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申请者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许可管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监督检查为保障食品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针对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违法所得;•封停、查封经营场所和商品等。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LT(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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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 2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及审查材料的流转由区县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九条市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区县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区县局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受理大厅)和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 3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经营类别分类:(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中央厨房经营者等类别。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类别名称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餐馆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等类别,其中餐馆经营者按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对外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三)单位食堂按单位性质分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等类别;按单位食堂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食堂。
单位食堂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向职工提供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销售(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按— 4 —品种填写)、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肉类冷食、植物类冷食)、生食类食品制售(特指生食海产品)、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鲜榨饮品、生鲜乳饮品、自制配制酒、自酿酒)、食品半成品加工(限中央厨房经营项目,按制售类项目半成品填写)、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等。
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现场有人管理的食品自动售货机除外)。
中央厨房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成品、冷食类食品成品、裱花类糕点成品,以及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5 —(二)具有与经营类别、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符合《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能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 6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明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以及自动售货设备上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自酿酒制售的,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包括自有和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 7 —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区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区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8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区县局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停止办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一条区县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零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布局和主要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无实体门店的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供许可机关审查。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说明文件等,供许可机关审查。
仓库与经营场所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受理许可申请的区县局应当商请仓库所在地区县局对仓库进行现场核查。
仓库所在地区县局应当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并于接到商请函后— 9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受理许可申请的区县局。
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规定的项目逐项核查并记录。
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同时应核定申请者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核查表和评价判定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评价判定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但经整改可以达到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应根据实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依申请人复核申请启动复核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