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立场文件
立场文件格式及内容

立场文件格式及内容一、立场文件基本介绍立场文件的英文是Position Paper,可定义为“表明一国在某一个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立场的文件”。
立场文件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特定话题的立场和解决建议,许多代表也会用立场文件作为大会中第一次发言的发言稿,由此可见其重要性。
一篇立场文件只阐述对于一个议题的国家立场观点,如果一个委员会的议题有两个,那么就需要提交两份立场文件。
一份立场文件的篇幅应尽量控制在一页之内。
二、文件写作格式1.立场文件写作的书写格式立场文件作为正式书面文件,在书写方面有基本格式的要求。
首先立场文件不需要以“立场文件”或“Position Paper”作为文件标题立场文件的正文之前直接居左对齐注明以下信息(1)代表姓名(Delegates),中文立场文件,代表姓名、来自的学校名(School)(2)国家名采用全称,如: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3)此处使用委员会名称的标准缩写立场文件的正文部分要求(1)字体、字号:中文为宋体五号字;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2号字(2)行距:单倍(3)页边距:上下左右各2.54cm,(4)篇幅:总长度不超过2页A4纸例:学校:****国家:尼日利亚委员会:联合国高级难民署(历史委员会)议题:印尼海啸难民问题代表:****2004年12月26日,苏门答腊岛发生40年来最严重的9级大地震,引发超级大海啸,即使是远至东非也受到波及。
海啸掀起的滔天巨浪高达10米,13个印度洋国家的21万6000多条人命就这样消失在惊涛骇浪中,有的至今仍生死未卜。
这次的印度尼西亚海啸成为了近几十年来最大的一场自然灾难之一,联合国公布死难者数字是至少22万3000人,此外,多国沿岸的酒店和村庄城镇也受到严重破坏,180万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近百亿美元.尼日利亚一直秉承着“不结盟、睦邻友好和以本国利益为中心”的多元化外交政策高度关注印尼海啸难民问题,已经就“印尼海啸难民问题”开展了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提供了100万美元的救援资金,并且非常愿意在本国承受范围之内以“不强制遣返,保证难民基本生活”为原则接受部分难民,希望在印尼海啸难民问题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智利•【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4.03.2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圣地亚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
特别是,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智利共和国方面,系指:(一)依照智利共和国法律被视为其国民的自然人;(二)依照智利共和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适当方式组成,并在其领土内有住所的法律实体。
包括公司、社团法人、商业社团及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任何一方在其法律中所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缔约一方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域。
第二条促进投资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待遇和保护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智利国家南极政策

智利国家南极政策圣地亚哥,智利外交部第429号令,2000年3月28日2000年5月18日发表于官方日报唯一条款:兹通过国家南极政策,其内容、背景及目的见作为本法令组成部分的所附文件。
本法令由智利共和国总统里卡多•拉戈斯•埃斯科瓦尔、外交部长玛丽娅·索莱达·阿尔贝亚·瓦伦索埃拉、国防部长马里奥·费尔南德斯·巴埃萨以及财政部长尼古拉·埃萨基雷·古斯曼签署、备案并公布。
关于国家南极政策的附件背景国家南极政策基于国家的总体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地理和历史的责任感,是国家在1906年、1940年、1955-1956年、1983年及其他重要时刻阐述政策、作出决策和制定基本措施时的依据。
国家南极政策体现在阐明和捍卫主权权利,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在成为1959年南极条约的发起人和推动者,以及作为协商国(《南极条约》第九条)参与制订总体上影响南极洲的所有有关决议上。
在国家南极政策所依据的权利和利益的这一阐释中,也同样体现了国家对于生物资源保护的关切。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已演变成保护南极的最具全局性的核心问题。
我国在南极一直以来所实行的政策,与南极条约的产生及其实践密切相关,并且围绕关于资源管理体制和环境保护问题所进行的谈判而制订。
制订这一政策考虑到如下依据:申张南极领土权利的性质;参加南极条约及其体制及参与由此导致的竞争;地理毗邻关系;还考虑到作为通往南极的桥梁国家的特性,以及考虑到因紧邻南极和在南极开展活动的能力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等等。
这一核心内容保持不变的政策,在其实行中,应该关注如何切实适应南极事务中那些朝着科研一体化,环境保护,和日臻精细的经济、技术利用方式等的新趋势。
综上所述,这些总的趋势包含了如下因素:把对于南极的科研引导向对关系全人类利益,尤其对南极区域和南半球产生较大影响的普遍问题的研究;人类生存空间的扩张和南极医药的开发;南极资源在生物和医药产品方面的利用;航天;空间探索;宇宙射线;高空环境;跨越南极的运输;航空航天中继;南极水域航行;通过完善后勤供应方式开发清除垃圾的极地技术;气象观测;数字化测绘;卫星通讯;遥感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
决议草案 - 法国,立陶宛,卢森堡,智利,英国,德国,尼日利亚,美国 (1)

决议草案
委员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起草国:法国,立陶宛,卢森堡,智利,英国,德国,尼日利亚,美国
附议国:挪威,乍得,匈牙利,加拿大,白俄罗斯,日本,瑞典,澳大利亚,乌克兰
大会,目前克里米亚地区的局势仍持续紧张,乌克兰军队的不退却以及俄罗斯军队的进入使得这个是非之地又多了几分火药味。
那么纵观整个事件,安理会认为,克里米亚地区的公投“非法”,并不承认公投结果,同时威胁启动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
1,重申安理会承诺维护乌克兰在国际公认疆界内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2,强调乌克兰问题为乌克兰本国内政问题,不应由他国过多介入,由于俄罗斯已过分介入,敦促俄方尊重国际法,将现有在克里米亚的部队撤出该地区。
3,根据《明斯克停火协议》为基础,制定新的协议落实到真正的停火。
而非变相地支持地方武装继续进行武装冲突。
申请联合国派遣观察团,要求相关国家派遣专家团同联合国一道共同监督停火协议的实施
4,根据《宪章》第41条,安全理事会的决定所应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敦促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若俄方将持续现状,联合国将对俄采取军事行动以及深化经济等方面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智利共和国矿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智利共和国矿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智利•【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公布日期】2006.09.06•【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圣地亚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智利共和国矿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智利共和国矿业部,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双边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扩大贸易规模。
双方同意:第一条依据双方各自的法律,支持两国企业就智利、中国或第三国矿业资源共同投资进行勘探、服务和发展,以及在勘探、投资和矿业生产的不同阶段,包括:矿业资源勘探和开发,矿业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条依据双方各自的法律,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机构为双方企业在上述领域合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便利,并愿协助两国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上述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第三条相互通报矿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项目的规划、投资和建设的信息,提出合作建议,给予最大限度支持以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共同研究和了解有关中国和智利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变化和发展趋势,根据双方各自法律,为双方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企业间主动合作。
第五条在中、智经贸混委会下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智利共和国矿业部负责协调的矿业领域经贸合作工作组,负责本备忘录的实施。
矿业领域经贸合作工作组成员由双方各自指定。
第六条公务人员由一国到另一国的国际旅费和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双方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
如在本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依次顺延两年。
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引起为执行本备忘录、并在其有效期内所签合同的终止。
本备忘录于二00六年九月六日在圣地亚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智利共和国矿业部副部长魏建国玛丽索尔·阿拉贝娜·布埃尔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智利•【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71.04.2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圣地亚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签订日期1971年4月20日生效日期1971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智利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在进出口商品许可、海关关税和其它捐税、海关规章、手续、程序方面,缔约双方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一、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
二、缔约任何一方作为或今后可能成为任何特惠制度--包括区域性和小区域性协议--的一员,而给予的或将来可能给予的任何特别利益。
第三条双方的商船在进出和停留对方港口期间,在港务规章和港口业务方面应享受该国按法律给予悬挂第三国国旗船只的最优惠条件。
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和在各自规定的领海和承袭海域范围内各种捕鱼活动,也不适用两国政府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商船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商品的交换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和智利共和国的国营贸易机构或从事智利对外贸易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本协定有效期间随时签订双方认为需要的具体商品进口出口协议和合同,包括较长期的协议和合同,以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
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建立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之主要目的:一、检查对本协定的执行,研究增加双方商品交换的数量和品种;二、促进制定对双方有兴趣的商品的长期相互供应协议;三、制定下一年度双方商品交换的参考性货单,以便两国企业计划贸易活动;混合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日期轮流在智利圣地亚哥和北京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智利•【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5.11.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釜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智利),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致力于加深两国之间的特殊情谊与合作;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发展体现于《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世界贸易;建立在各自在WTO协定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机制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支持亚太经合组织(APEC)更广泛的自由化进程,尤其是所有APEC经济体为实现茂物目标中自由和开放的贸易以及《大阪行动议程》中的行动所做的努力;认识到《APEC区域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协定和其他优惠安排的最佳范例》的贡献、指导和借鉴意义;决定通过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和避免贸易壁垒,来促进互惠贸易;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保护和保持环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承诺在各自国家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建立自由贸易区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本协定缔约双方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目标一、本协定的目标,正如通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在内的各项原则和规则所具体体现的那样,为:(一)鼓励缔约双方间扩大贸易并实现多样化;(二)取消缔约双方间货物贸易壁垒,并便利缔约双方间货物的跨境流动;(三)改善自由贸易区公平竞争条件;(四)为本协定的实施和适用、共同管理以及争端解决创造有效的程序;以及(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及多边合作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效益建立框架。
二、缔约双方应依照本协定第一款中所设定的目标和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解释和适用本协定的条款。
第三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缔约双方确认在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智利•【条约领域】海关•【公布日期】2009.11.1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新加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正确计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以及保证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正确实施的重要性,考虑到违反海关法行为有损于两国的经济、财政、社会、文化、公共卫生和商业利益,考虑到跨境贩运麻醉品、精神物质、危险货物、濒危物种和有毒废物对社会构成危害,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段规定“缔约双方海关应当就有关海关议题在双边海关行政互助协定项下进行磋商”,认识到在海关法的适用和实施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确信两国海关当局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础进行密切合作将使查缉违反海关法的行动更为有效,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中:(一)“海关当局”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智利共和国政府方面系指海关署;(二)“海关法”一词系指双方海关当局适用或实施的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转运、过境、存储和流通的一切法律和行政规定,包括有关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三)“违反海关法行为”一词系指任一方法律规定的任何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四)“人”一词系指自然人或法人或根据国内法成立的其他任何实体;(五)“信息”一词系指任何形式的数据、单证、报告或其他任何格式的函件(包括电子形式),及其经证明或核实的副本;(六)“请求当局”一词系指请求协助的海关当局;(七)“被请求当局”一词系指被请求提供协助的海关当局;(八)“自贸协定”一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第二条协定的范围一、双方应通过其海关当局根据本协定的条款相互提供行政协助,以正确适用海关法,正确实施自贸协定,预防、调查和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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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桑锦晨鲁妤涵
学校:西安高新一中初中校区
国家:智利共和国
委员会:联合国大会第四委员会
议题:私人武装承包商
由于世界各地局势持续动荡不安,,因应冷战后国际情势的快速变化,美国与苏联两极局势完全崩塌,以及军事事务变革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与富商等直接或间接的与私人军事服务公司签订合约,使得私人军事服务公司的业绩大幅成长。
根据2013年的联合国资料,全球对私人军事服务的需求仍在增加,预计每年将增加7.4%;至2016年时,金额将达到2440亿美元;2012年,美国国防部为其在海外的合约花了440亿美元,其中约60%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执行。
截至2013年3月,美国国防部在阿富汗境内约有10万8000名合同人员,占总人数的62%。
再加上对私人武装承包商没有健全的法律进行管理,近两年频繁出现虐杀俘虏、残杀平民等一系列令人发指的事件。
世界各国对私人武装承包商态度不一,在极度动乱的地区,私人武装承包商经常接到来自各国官员乃至联合国观察组担任保护任务。
各国也会将相对困难的任务交付给私人武装承包商。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美国的多家私人武装承包商在卡特里娜飓风和新奥尔良飓风后的救灾工作中,反应积极迅速,表现的相当高调。
支持者们说PMC在第一时间就参与了救灾,安定人心,影响深远,而反对者们却收集了很多PMC们滥用职权与从事非法活动的证据。
私人武装承包商问题,已经受到了全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1977年6月8日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47条提到:“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但雇佣兵仍享有参加敌对行动的非战斗员待遇。
这样的人有权受到包含在同一议定书第75 条规定中关于“基本保证”的保护,它包括在任何情况下均受人道待遇的权利和免受谋杀、酷刑、体罚和对人身尊严侵犯的权利。
但却没有明确界定雇佣兵与私人武装承包商的概念。
《海牙第五公约》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其中有关中立的规定包含了雇佣军的活动,。
第4 条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组织战斗部队和开设征兵事务所,以援助交战国。
2008年10月2日签署的《蒙特勒文件》将私人军事服务公司的雇员定义为「具有武装的平民」,并将全称定名为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由于《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主要针对雇佣军,使其主要条款无法应用于此。
对于PMC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智利表示充分的关注,智利作为南美洲第三大经济体,与世界各国展开了有效的经贸合作,智利政府与世界多国也同时展开过对私人武装承包商广泛而有效的处理问题。
针对目前私人武装承包商缺乏管理和法律约束的问题,智利政府呼吁:根据目前世界对于私人武装承包商界定含糊不清,智利政府希望各国遵守《日内瓦公约》,明确界定私人武装承包商的含义,并在对私人武装承包商问题上共同缔结一份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公约。
因为私人武装承包商的问题由来已久,希望各国做出计划,在一段时间内逐步解决私人武装承包商问题,使其合法化。
就目前私人武装承包商人员在混乱地区有悖人权的行径,智利政府呼吁各国有效监管境内私人武装承包商人员,使其列入重点监视范围,规范其行径,使其能为该国和平安全做出贡献。
并且就私人武装承包商管理混乱的问题,智利政府呼吁各国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监察私人武装承包商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解决,并希望各国就本国情况出台有效和切合本国实际的法令,解决私人武装承包商的混乱局势。
因为私人武装承包商武器来源不明,其中夹杂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以智利政府希望各国严格控制其武器来源,使其不会造成地区局势动荡,并希望各国严格监视其人员来源,有效监管和控制其人员数量。
在此,智利政府希望各国合理运用私人武装承包商,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智利坚信,在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对私人武装承包商问题一定会有妥善的解决方案及方法,让私人武装承包商不再成为对主权国家构成侵害的组织,使其为地区和平与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