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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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福建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适用于本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第一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属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载明接受具体职业教育培训业务综合管理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办学层次(载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办的工种[专业]名称和培养层次).第六条办学形式(职业培训学校为短期培训,技工学校为全日制和短期培训)第七条办学规模(技工学校600人以上,省属职业培训学校不低于400人,市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第八条办学地址(详细地址:如**市**县[市、区]**路**号)第二章组织与活动第九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

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理)事会组成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榕教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规〔2023〕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民办学校: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教育局2023年12月11日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省、市教育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提、评建结合的基本方针,提高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民办中小学校内涵化、特色化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年度检查结论、审计结果、日常检查结果等为评定依据,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本市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均参加达标评星活动,自2023年12月起实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首次评定。

重点围绕民办中小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办学行为、教师队伍、财务管理、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学先进、找差距、抓整改、促提升。

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建一批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星级学校”,探索建立一套管理科学、公平公正的激励性评价模式和体系,构建团结向上、协调发展的和谐校园,着力打造一批星级品牌民办中小学校,彰显福州民办教育成果。

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及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及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及样本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学校主要内容及样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决策机构产生、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采用何种称谓,曾有过争论。

有的认为,民办学校具有非营利性,应当使用理事会这一称谓;有的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在长期发展中多使用校董会的提法,现实中也有许多使用这一提法的民办学校。

最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提出来,由举办者自行选择,可见,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要求章程必须明确理事会、董事会的下列事项: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借鉴这一做法,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就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没有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已在×××XXX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和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均应符合办学许可证内容,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校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文化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外部关系一)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学校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XX 100万元 100% 货币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1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能够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xxx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是。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美术、音乐、书法等艺术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初等教育。

办学形式:业余。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

邮编。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定州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定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等。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福州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学校地址:福州市。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

(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业务范围:(一)办学类别:(二)办学层次:(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者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五)学制:(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举办者(或者出资人或者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 以上产生或者决定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催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殊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 100% 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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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
(适用于本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
第一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属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审批机关**** 和登记机关**** (载明接受具体职业教育培训业务综合管理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办学层次(载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办的工种[专业]名称和培养层次)。

第六条办学形式(职业培训学校为短期培训,技工学校为全日制和短期培训)
第七条办学规模(技工学校600 人以上,省属职业培训学校不低于400 人,市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八条办学地址(详细地址:如**市** 县[市、区]** 路** 号)
第二章组织与活动
第九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

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 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理)事会组成名
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成员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资产(必须载明:数额、来源[举办者出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利息、捐赠或其他合法收入] 与性质)。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含出资人依法取得的合理回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必须载明:出资人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一
条学校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应当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修改的章程须经过学校董(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学校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
范本(试行)编制说明
一、本章程范本中各主要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

二、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如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具体运作规则、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等内容,由民办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主制定。

以上条款可补充写入章程范本的第二章或其他相关早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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