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规范
环境损害鉴定-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环境损害鉴定-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环境损害鉴定的背景和概念,引起读者对该主题的兴趣。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概述内容:概述:环境损害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旨在评估、确认和修复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损失、土地退化等问题给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
环境损害鉴定是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技术手段。
它通过系统地收集和分析环境数据,使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环境中的损害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判定。
环境损害鉴定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促使环境污染者采取有效的修复措施,以减轻环境压力,维护生态平衡。
本文将对环境损害鉴定的定义、分类、方法和步骤进行探讨,重点分析环境损害鉴定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通过对环境损害鉴定的深入研究和剖析,我们能更好地了解其在环境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为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的结论部分将总结环境损害鉴定的要点,并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也将展望环境损害鉴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前景。
让我们一同深入探讨环境损害鉴定这一关键环境工作,并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美好、更可持续的未来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整体组织架构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一个清晰的文章结构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理解文章的内容。
本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环境损害的定义和分类2.2 环境损害鉴定的方法和步骤2.3 环境损害鉴定的重要性和应用3. 结论3.1 总结环境损害鉴定的要点3.2 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3.3 展望环境损害鉴定的未来发展在引言部分之后,正文部分进一步探讨了环境损害的定义和分类,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的方法和步骤。
接着,文章讨论了环境损害鉴定的重要性和应用,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06•【文号】司发通〔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6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 21678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 095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技术鉴定

受污染农用地土壤的污染物来源、污染路径、责任主体数量以及各自贡献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若“不能用因果关系证明行为人行为造成损害后果,那么不管侵害后果多么明显,受害者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1]”。
因此,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关键是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污染责任人数量及各自污染贡献,即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原因力鉴定。
本文旨在为农用地土壤责任人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思路与参考,也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技术解读。
损害确认损害确认即事实认定是因果关系鉴定的前提,只有土壤受到环境损害,才能启动鉴定。
环境媒介的流动性和损害受体特征的易变性给损害事实的认定带来了挑战,以致出现了通过“违法行为推定环境损害事实”[2]的现象。
确认土壤损害事实的条件,可以为技术人员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抓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农用地土壤受到环境损害。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超标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土壤污染损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技术鉴定*Technical Identif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Agricultural Soil Pollution in China■文/王伟摘 要 因果关系鉴定和原因力鉴定是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下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及其责任份额认定的关键环节,也是认定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本文通过正向推理和反向排除,提出因果关系判定的具体条件;详细阐述同位素示踪法、比值法、标记物法、指纹图谱技术及联合技术等鉴定方法;系统梳理了土壤损害的鉴定程序。
并借鉴法医鉴定中的参与度比例和污染溯源中的污染贡献率研究成果,提出原因力鉴定的方法与思路,对于个案中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份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因果关系鉴定;原因力鉴定害阈值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以下简称《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是为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和风险管控服务的,其规定的风险筛选值表明的是土壤的风险状态,风险只是损害的可能或概率状态,而不是损害事实。
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规程名称
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规范
任务来源
《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函〔2017〕321)下达标准立项计划,项目计划号:2017-02-060。
负责起单位
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单位地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02号
参与起草单位
规程起草工作组开展了全省105个县(市、区)损毁耕地问卷调查和无为县、萧县损毁耕地实地调研,经过技术调研、咨询,收集、消化有关资料,以《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为主要参考依据,于2017年6月编制完成《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规范》草案稿。同年申请地方标准计划立项,于2017年7月25日获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规程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函〔2017〕321号)文件批准。
根据硬化损毁对耕地破坏的表现及耕地的破坏特征,从耕地地力损毁方面选择衡量耕地硬化损毁的指标。在耕地地力损毁中考虑不同材质的硬化对耕地的表象损毁及深层次的土壤内部损毁大小不一,选择硬化形式、土壤容重作为衡量地表硬化程度的指标层;选择土壤有机质含量作衡量耕作层破坏程度的土壤性状指标层。
挖损损毁鉴定指标
挖损损毁主要是指在耕地上进行垂直挖掘,破坏耕地土壤结构的行为活动。耕作层和有效土层厚度都是耕地土壤的重要构成要素,都为作物生长提供营养供给,对耕地进行挖损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挖掘的深度触及到耕作层,使得土壤的养分及生物性遭到破坏,这对农作物的栽种和成长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挖掘的深度触及到有效土层厚度,此种情况所谓的耕作层已不复存在,已经影响到耕地本底,此种情况损坏性将难以修复,目前唯一的修复方法只能是异地表土剥离后回填,重新填充有效土层,此种方法需要的成本投入和技术较高,实行困难较多。主要表现为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等,对耕地耕作层造成损毁的过程。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前言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1 主题内容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环境污染损害计算推荐方法怎样计算的

环境污染损害计算推荐方法怎样计算的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一、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1、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元)×(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损坏率(%) 其中:年平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所需的费用;预计净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净残值占资产原价值的比例,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2、流动资产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如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的经济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按不同流动资产种类分别计算并汇总。
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残值指财产损坏后的残存价值,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
3、农产品财产损失: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产量减少和农产品质量受损的经济损失,按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0601001)、《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 2167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 1263)计算。
4、林业损失: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林产品和树木损毁或价值减少,对林业资源本身的损害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林产品和树木损毁的损失利用直接市场价值法计算,评估方法参见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5、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包括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和价值等值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