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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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财政部2019年5月9日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生态县域。

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林业局等)。

(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包括:"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对雄安新区及白洋淀周边区县单列)、海南以及长江经济带等相关地区。

(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五)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

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10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以通知形式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

此前,《办法》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办法》,负面清单编制分为摸底研究、编制起草、统筹审核、公布实施、监督考核五个阶段。

此次印发《办法》,旨在进一步指导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扎实有序做好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各项工作,推动各地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可持续发展,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产品服务功能。

《办法》提出,要建立“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遵循“坚持分工协作、突出因地制宜、注重衔接协调、强化底线约束、严格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按照“摸底研究、编制起草、统筹审核、公布实施、监督考核”的编制实施程序,以及编制规和技术审核要求,编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从“动态监控、监督管理、激励考核”等方面加强实施管控。

印发《办法》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约束不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因地制宜编制负面清单,并于规定日期前印发实施,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编制实施规定,建设动态监管平台、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各地严格按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负面清单编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负面清单实施成效第三方评估和专题考核评价,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地方,确保负面清单落到实处。

办法全文如下:一、总体考虑和基本原则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确保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一)负面清单基本内涵。

《负面清单》上的产业主要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

其中,禁止类发展产业是指在增量上严格禁止新增投资建设,在存量上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淘汰和退出的产业类型。

限制类发展产业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区域、规模、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有关方面须满足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现有但不符合要求的产业(企业),限期关停并转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原则上,《负面清单》公布实施后,凡禁止类产业,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进入和发展;凡限制类产业,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条件后,才能进入和发展。

(二)负面清单管控空间范围。

《负面清单》所管控的范围覆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全域,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三)负面清单管控重点产业。

《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等产业(项目),涵盖各地现有产业(包括现有主导和现有一般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不包括超出地方事权范围或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项目)。

(四)负面清单管控重点内容。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产业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产业主要包括:《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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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240个县(市、区、旗)及87个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205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

为使各有关单位按照不同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经有关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评价,现将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发给你们,请据此尽快完成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并于6月底前印发试行。

附件:(略)
1.新增24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类型表
2.新增87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国有林区林业局类型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来源: /fg/detail2036593.html。

实现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标的有效措施研究

实现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标的有效措施研究

实现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标的有效措施研究作者:杨金山来源:《安徽农业科学》2015年第07期摘要文章阐述了《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规划范围、期限以及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的规划目标,提出了黑龙江省地方林业将通过认真实施规划,全面保护林地和森林资源,加大生态修复的力度等措施,促进森林面积持续、快速增加,进一步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推进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当前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或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S75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5)07-158-02黑龙江省是我国东北部的边陲省份,也是林业大省和国家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地位和战略地位。

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由省林业厅管理,包括全省13个市(地)林业局、76个县(市、区)林业局、386处国有林场(站)、84处国有苗圃、949个乡镇林业工作站,以及农垦、煤炭、公路、铁路、水利等11个行业部门,现有林地总面积959.00万hm2,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38.0%,森林面积704.50万hm2,活立木总蓄积5.33亿m3,森林覆盖率24.35%。

黑龙江省虽然是林业大省,但在林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林地生产率低等一些突出问题[1]。

为强化林地管理,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201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1 规划范围、期限、目标规划范围包括地方林业、龙江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覆盖了全省全部林地。

规划以2009年为基准年,2020年为目标年。

规划紧紧围绕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根据全省生态区位及森林资源特点,提出了到2020年全省规划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行业部门[1]。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3-04 2021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为规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长江保护法》在“第一章 总则”之后即设置了“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体现了对强化规划引领的重视[1-3]。

为了落实其关于建立“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的要求,本文对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的架构,并对顶层规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中如何落实系统观念、突出重点进行了阐述,以促进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Implementing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and Establishing a Planning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文/杨晶晶 王东 马乐宽 孙宏亮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其中,相关专项规划应发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构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该规划体系应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顶层规划,统筹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关要求,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

黑龙江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划分

黑龙江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划分

黑龙江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划分一、重点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总面积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除去基本农田后重点开发区域面积为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

(一)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哈大齐地区和牡绥地区城市带及部分县(市)重点开发区、园区所在乡镇。

该区域包括哈大齐地区和牡绥地区城市带及部分县(市)重点开发区、园区所在乡镇,共58个区(市)、镇(乡、街道办事处)。

区域总面积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除去基本农田后重点开发区域面积为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

功能定位:全国重要的能源、石化、医药和重型装备制造基地,区域性的农产品加工和生物产业基地,东北地区陆路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

1、哈大齐工业走廊构建以哈尔滨为中心,以齐齐哈尔、大庆为重要支撑,以主要交通走廊为主轴的空间开发格局。

(1)哈尔滨。

主要指哈尔滨市辖区,包括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和阿城区。

(2)齐齐哈尔。

主要指齐齐哈尔市辖区,包括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和碾子山区。

(3)大庆。

主要指大庆市辖区,包括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大同区和红岗区。

(4)重点开发城镇主要指哈大齐工业走廊毗邻的部分县(市)重点开发区、园区所在乡镇,包括宾县宾州镇、宾西镇和居仁镇、双城市双城镇、周家镇和新兴满族乡、巴彦县巴彦镇和兴隆镇、依兰县依兰镇和达连河镇、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林甸县林甸镇和花园镇、肇源县肇源镇和新站镇、肇州县兴城镇和肇州镇、讷河市雨亭街道办事处和拉哈镇、克山县克山镇、克东县克东镇和宝泉镇、拜泉县拜泉镇、泰来县泰来镇、龙江县白山乡和哈拉海乡、富裕县友谊乡和塔哈满族达斡尔族乡、依安县依安镇、肇东市五站镇和宋站镇、安达市任民镇和卧里屯乡等33个镇(乡)。

2、牡绥地区以牡丹江市为中心,强化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和绥芬河口岸功能,打造重要的国际贸易物流节点和对外合作加工贸易基地,建设全国沿边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枢纽站。

大小兴安岭发展林下经济的优势分析

大小兴安岭发展林下经济的优势分析

大小兴安岭发展林下经济的优势分析大小兴安岭林区发展林下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主要表现为区位、生态、经济动植物资源、政策四方面优势,并形成了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和加工、林下旅游四个林下经济模式。

标签:大小兴安岭;林下经济;优势;模式发展林下经济,可提高林地的综合利用率又延长了林业产业链,既保护生态又增加经济效益。

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黑龙江省林木主产区。

全面停止商业采伐,加快林区产业转型升级尤为重要,发展林下经济成为实现经济转型的最重要的产业依托。

1林下经济的概念目前同外尚未应用“林下经济”这一概念,与之比较接近的是“Agroforestrv”、“Agroforestrv svstem”、“Multipurpose forestry”、‘‘Nonivood forest product”、‘‘Social forestrv”、‘‘EcologiCal forestry”等其他概念‘”。

“林下经济”一词首次出现在《广西市场与价格》2001年第10期提到“林下经济的深度开发,即对珍稀植物的研究和利用”。

2003年《林业勘查设计》第1期刊发的“对发展林下经济开发北药种植的探讨”,“林下经济”首次出现在文献标题中。

2004年《统计与咨询》第1期刊发的“伊春市林下经济开发浅谈”第一次对“林下经济”一词进行讨论[2]。

本文所指的林下经济是指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开展复合经营的新型经济形态。

即借助林地生态环境,以林地资源为依托,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林下的自然条件、土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在林冠下开展林、农、牧等多种活动的复合式经营,以构建稳定的生态系统,丰富林地生物多样性,发挥林木与经济生物的综合效益[3]。

2大小兴安岭发展林下经济的优势2.1生态优势大小兴安岭林区自然环境优越,具有纯天然、无污染、原生态的特点,使林区经济发展具备了由以木材生产为主的粗放型管理向多元发展集约型管理转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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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黑发改规[2017]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23
【实施日期】2017.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
行版)》的通知
(黑发改规[2017]4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实施
有关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负面清单》实施工作,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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