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账务处理.docx
关于礼品赠送的账务处理与涉税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礼品赠送的账务处理与涉税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提问: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为促进销售,对前来问房的客户发放各种礼品,请问老师如何会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与所得税?专家回复:1、增值税: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您描述的赠送礼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2、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视同销售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80号处理: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赠送产品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赠送产品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赠送产品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赠送产品的采购、领用、分配、报销等环节。
第三条赠送产品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赠送产品范围及审批第四条赠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营销活动中的赠品;2. 员工福利;3. 客户关系维护赠品;4. 合作伙伴及供应商礼品;5. 社会公益活动赠品。
第五条赠送产品的采购、领用、分配等环节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流程如下:1. 提出申请:由使用部门填写《赠送产品申请表》,详细说明赠送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途、预算等。
2. 部门审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 财务审批: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和资金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4. 最终审批: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赠送产品采购第六条赠送产品采购应通过正规渠道,确保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根据《赠送产品申请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条采购合同应明确赠送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四章赠送产品领用及分配第九条赠送产品领用需填写《赠送产品领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仓库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赠送产品分配应按照审批通过的用途和数量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分配。
第十一条分配部门应做好分配记录,包括赠送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分配对象等。
第五章赠送产品报销第十二条赠送产品报销需提供以下凭证:1. 《赠送产品申请表》;2. 采购合同;3. 《赠送产品领用单》;4. 《赠送产品分配记录》;5. 购货发票。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合规。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赠送产品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监督小组定期对赠送产品的采购、领用、分配、报销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1. 销售行为。
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
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
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
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理论处理1. 销售行为。
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作为,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 000销售费用贷: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借:主营业务成本180主营业务成本9 000贷:库存商品——电饭煲180库存商品——商品9 000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
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1)结转成本:借:销售费用471 600贷:库存商品36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7 100银行存款4 500(2)计提个人所得税:借:其他应收款94 32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94 3203. 公关交流。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购进环节在购进环节,企业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采购付款以及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说明:实务中,有的人因为是用于赠送的,就省略购进入库的环节,是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而且在税前扣除时只有一张购进发票的,有税务稽查案例表明是很难被认可的。
二、赠送环节先说税务处理,只要税务处理正确了,会计分录自然就不会出错。
(一)增值税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很容易被人想当然的认为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外购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的“赠送”,要区分很多情况。
从赠送对象分:内部人和外部人;从是否无偿赠送分,分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等。
1.视同销售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除后面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外,在税务实践中,都是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包括搭赠等“有偿”赠送如果不符合规定开具发票的,也要视同销售。
2.无需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是实务中无需视同销售的依据,但是要求特别严格,企业发票开具必须要符合其规定,才能不需要视同视同,而是作为折扣额扣除,以免多交增值税。
3.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作为过年过节的礼品发放给员工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1.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账务处理分享

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账务处理分享一、个人所得税方面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相关政策规定比较明确。
早在200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在各种庆典或者业务往来中发放的实物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虽然政策规定明确,但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目前在税收检查中,对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均要求其承担并缴纳相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分两步考虑相关税务处理:1.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性质(包括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以及捐赠、促销等支出,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三、增值税方面1.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
关于礼品账务处理规定

礼品的帐务处理企业通过送礼活动辅以经营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如何纳税则是个敏感问题。
不管送礼行为是企业的主动意愿还是被动适应,根据规定,企业的送礼支出都应该规范做账并依法纳税。
一、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税率为20%税务专家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按照规定,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
但按中国人的处事方式,送礼者一般不太好意思让收礼者来承担个税,都会选择税后支付的方式,因此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礼品支出成本。
为了减轻成本,企业惯用的手法就是在购买礼品的发票上写成‘办公用品’,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此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仅如此,一些企业还想方设法把礼品费用列支在业务招待费中,以逃避纳税责任。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于是,很多企业都在这60%和5‰上下工夫,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名称的发票入账。
而且企业大多抱着这样的心态:把礼品支出列在业务招待费中,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据了解,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时,一般都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来确定。
如果发票上没有注明是“礼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将无从征收。
二、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单位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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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
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
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
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可以从
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增值税。
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同时还规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主要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
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
而对于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
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赠送礼品时,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交际应酬费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则按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三种情形:
(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一、促销赠送方式
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常把货物作为宣传品、纪念品、样品等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的促销目的。
会计实务中其货物无论是购入还是自制取得,赠送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则作视同销售处理。
例:沿海某豆奶粉制品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儿童节期间,为推广企业品牌形象,向市区4岁以下儿童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豆奶粉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0元,实际成本60元。
并经广告公司形象制作,支付广告费5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 39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银行存款 5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视同销售,调整营业收入
和营业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00×(100-60)÷10000].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为2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包括上述39万元),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费用为100万元(100<2000×15%=300)。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买一赠一方式
如买空调赠送微波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
对于赠品,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作为销售费用允许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如果卖品和赠品同开一张发票则赠品部分不征税,否则要视同销售予以征税。
例:某商场卖空调赠送微波炉,顾客张某购空调一台,不含税价格为3000元/台,购进成本为2600元/台,送微波炉一台,不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在销售时,商场只就空调开具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200)×17%=544(元)。
在所得税上,赠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200元微波炉价款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将3000元分解为空调收入=3000×3000÷(3000+200)=2812.5(元),微波炉收入=3000×200÷(3000+200)=187.5(元),对应两种产品的成本则可以据实扣除。
张某受赠的微波炉属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0
销售费用——促销费 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
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库存商品——空调 2600
库存商品——微波炉 180
三、交际应酬方式
企业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
对购入的货物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送他人,应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将外购菊花饮品作为礼品赠送他人,不含税成本价为5000元,
成本利润率为10%.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50(5000×17%)
借:其他业务支出5000
贷:库存商品5000
借:其他应收款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