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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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程及审核要点(PPT)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程及审核要点(PPT)
A股IPO的审核流程(liúchéng)说明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 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 意见。
〔二〕反响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cáiwù)和财务(cáiwù)两个角度撰写 审核报告,提交反响会讨论。反响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 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交易所颁布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颁发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页,共四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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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IPO发行(fāháng)根本条件
关于发行(fāháng)条件的相关规定
➢ ?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申请股票上市做出规定:
➢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bǐlì)为百分之十以上; ➢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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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2008年2月,三毛纺织联合东方化工、云南光机电、苏州海竞、成都和德盛、巨凝建材及自然人黄晓军与山西煤化所签署《干喷湿纺技术制备高性能碳纤维CCF-3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确认由三毛纺织等七方作为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出资,以“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产业化为目的,设立中简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4,400万元,实缴12,600万元。

中简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后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增资,直至2015年6月才解除全部股权代持。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中简有限设立时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各方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山西煤化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产品中的应用,并说明公司设立时存在股份代持的原因,是否违反《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说明公司历史上,长期、多名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原因、合理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相应的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代持行为是否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股权代持的形成、历次变动、解除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康龙化成:为新药研发开“处方”

康龙化成:为新药研发开“处方”

康龙化成:为新药研发开“处方”撰文:康翔编辑:阿由去年的一部影片《我不是药神》,出人意料地引发了如你我一般的普通大众,对于新药研发的热切关注。

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天价药”的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于药企,而是更多由于药物研发的周期漫长、投入巨大、成功率低所致。

譬如研发治疗慢粒白血病的“格列卫”,从研发到2001年获批上市总共经历了50年,投资逾50亿美元。

然而惟有在专利保护期内的10年左右时间里,药企方能够尽快实现成本回收,以及投资盈利。

基于此,越来越多的药企开始将目光投向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测序、虚拟现实等技术,他们希望通过卓有成效的数据管理,有效加快研发速度,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成功率。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就是其中的一员。

壹在日前成都举行的Ivanti 2019中国区客户及合作伙伴峰会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孙建峰介绍了该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据介绍,当前康龙化成采用的是集中的IT管理模式,将北京、西安、宁波,以及海外的机构整合进来,统一加以管理。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药企通常会非常谨慎,不会将核心的应用放到云上,或是通过云去做应用的管理,国外的企业也是如此。

孙总表示,新药研发的核心是以IT为支撑的数据管理,其中涉及GMP、GLP、GCP等一系列的质量体系,均是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近年来,IT系统的建设在药企中愈发得到重视,不过与国内那些信息化程度比较成熟的行业相比,仍有一定距离。

成立于2003年的康龙化成,很早就开始进行IT建设,当时做得比较基础,主要是通过OA进行实验室的管理,以及基本的化学试剂、物料管理等。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展,客户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种各样的IT系统纷纷建成。

其后,康龙化成开始做一些安全性的应用和系统,并在这个基础上,又进一步做了灾难备份、灾难还原等工作——这也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

在这种不疾不徐的节奏中,康龙化成的IT信息系统逐渐成型,然而一些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譬如,2008年康龙化成拥有800名员工,而现在已经达到了8000名。

康龙化成

康龙化成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楼柏良 2012 年 12 月 14 日
乙方(签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年月日
五、 双方理解本协议的签署在法律上不构成双方之间已建立正式劳动合 同关系。在乙方正式于甲方报到后,双方应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以建 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将在《劳动 合同》中予以正式确定。
六、 若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方面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条 款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就业协议书
甲方: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 6 号 邮编:100176 电话:010-57330111/0113/0117/0118/0123 法定代表人:楼柏良
乙 方: 毕业学校: 学 历: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 1. 乙方在甲方组织的校园招聘中表示愿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2. 乙方符合甲方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考核条件,甲方拟在乙方毕业后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 3. 由于乙方的原因,双方暂无法与乙方就读学校共同签署关于毕业生的三 方就业协议。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毕业后甲方拟录用乙方到甲方工作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通过对乙方的了解和考核,同意乙方毕业后与甲方正式签署劳 动合同。
二、 乙方通过对甲方的了解,同意毕业后到甲方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 双方同意首次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叁 年,自乙方毕业向甲方 报到之日起计算。有关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条款依据甲方现行的应届 毕业生政策执行,应依法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 双方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1. 乙方毕业时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 2. 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入职体检中发现健康问题,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甲方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康龙化成: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康龙化成: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康龙化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股本变动情况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58号)核准,康龙化成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630,000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48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9年1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90,663,575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656,293,575股。

2、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10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

2019年11月8日,公司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事项,公司向227名激励对象授予4,077,387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公司总股本由656,293,575股变更为660,370,962股。

IPO招股书加密玄机

IPO招股书加密玄机

招股书“加密”玄机IPO企业IPO今年以来的数据显示,申报稿“已加密”的。

100%过会率是(当记者试图下载预披露康新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中“申报稿”(IPO)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时,却发现内文所有文字均无法复制。

招股书无法下载,这并非孤例。

记者调查,从去年IPO共有日,16月6日至今年17月6申报稿”IPO“家企业的30企业过会率IPO被加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被加密的。

100%为被加密25月6 广东北京某经济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员发现,日,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这只新股的招股说明书被加密,即不能复制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

“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是单一的,复制都不能复制,”这位研究员要挨个敲文字甚至一些财务数据,还怕出错。

抱怨道。

,同时在被加密的文件在文件最顶上会标注“已加密”内文左侧会有一把锁的形状图案出现。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为对公众特别是投资者设置了阅读和研究障碍。

“已加密”申报稿申报稿文档不同的是,IPO与非加密在文档属性安全性一栏中显示――打印不允许、内容复制不允许、页面提取不允许等限制。

实际上,这种近乎于干扰信息披露的手段,在圈内并不是秘密。

光大证券一位保荐人给《金融理财》记者举了一个“你可以看一下中信证券保荐的万安智能,我估计这例子,22是现在最大的招股说明书,有兆,里面全部是图片格式,”非但不能复制,也不能搜索。

对于面向公众信披的招股说明书被加密一事,有“券商“可以帮助进行加之家”称号的荣达快印有关人士则表示:”密,但要收取额外费用。

可过会招股书为什么要被加密呢?IPO审核结果数据显示,计算被否决、暂缓IPO最近一年,。

即便剔22.16%表决、取消审核在内,审核“未通过率”为审核“未通过率”亦为IPO除暂缓表决与取消审核的数据,。

而同期,申报稿19.18%企业,IPO文档“已加密”的PDF,而且暂未发现有暂缓表决和取10%审核“未通过率”仅为消审核的现象。

招股书”中还有未通过发审会的两家公IPO“被加密的司,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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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但2016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

请发行人:(1)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补充披露认定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首次申报首发申请材料时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管理层持股主体(请逐项列示并合并计算报告各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Boliang Lou之配偶Jane Jinfang Zhang、实际控制人Boliang Lou之兄弟楼小强配偶郑北、郑北之妹郑南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中信并购基金持股主体、君联资本持股主体及其他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列示并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发行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相关章程、协议、三会文件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代持关系中实际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过程、认定依据及其法律效力,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额或股权代持的形成、转让、退出、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相关方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等事项,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中内外部股东及历史沿革中相关股东的出资、增资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股权历次估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形,现有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相关法人股东是否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及属于应转持国有股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履历;(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4)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5)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龙泰汇信、龙泰鼎盛、龙泰汇盛、龙泰众盛、龙泰众信历史沿革、设立背景及原因,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任职情况、所任职务及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曾搭建红筹架构,目前已拆除。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境外融资平台康龙控股历史沿革,康龙控股原股东LongTech注销的背景、原因,康龙控股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及其确定依据,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审批程序;(2)补充披露康龙控股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其历次融资的具体金额及使用情况;(3)补充披露康龙控股设立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收购Vital Bridge Inc. 100%股权的背景、原因;(4)说明Vital Bridge、康龙控股控制的企业康泰新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注销及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背景、原因,报告期内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Vital Bridge、康龙(美国)、康比医药、康泰新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人员、工资等数据,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的情形;(5)补充披露康龙有限收购康龙昌平等各子公司的背景、原因;(6)补充披露红筹架构中的境内控制平台,该控制平台是否实际开展业务、与康龙有限之间在业务方面的关系,设立该平台的资金来源,康龙有限在红筹架构中的定位和作用;(7)补充披露回购境外股东股份的定价公允性,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8)补充披露搭建红筹架构的背景,搭建及拆除过程中,在税收、外汇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相关境外主体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的资本出入境事项是否均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涉及被追缴之前免征或减征的所得税税款的情形;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9)说明红筹架构拆除后仍保留康龙控股、Pharmaron (HK)、Pharmaron (HK) R&D、Vital Bridge等境外实体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对赌协议、VIE架构是否合法、有效地全部清理完毕;(10)说明发行人股东对外投资全部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关于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人员、工资等数据,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补充披露相关收购兼并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的情况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发行监管政策;(4)上述资产收购发生的背景、原因、定价公允性,发行人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收购相关资产程序是否完备、合法合规,转让方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如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请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关联方绍兴康比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嘉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指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LongTech及招股说明书第239页披露的“(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业绩情况,上述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员工等资源是否来源于上述企业及其关联方, 绍兴康比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嘉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指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LongTech、杭州本极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亦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悦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康宏博纳、临海市天海纺织品有限公司吊销、注销或正在注销的背景、原因,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北京康泰博之间的关联关系;(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同类原材料或能源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安凯毅博采购裸鼠、小鼠、向北京康泰博和康科物业租赁房屋、接受物业服务和采购能源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安凯毅博、北京康泰博和康科物业的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或从事业务的类型、经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具备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全部资质、业绩情况、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形成过程及原因,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资金依赖、是否能保证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是否能保证资金安全、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结算成本费用或收取货款的情形,截至目前发行人对关联方利息的支付及清偿情况;(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采用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5)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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