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不适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76浅议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刘 倩(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民法的价值取向也演变成动态的保护财产,同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财产利益,应运而生的就是表见代理的出现。
关键词:表见代理;追偿制度;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76-2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里同样的法律效果。
但由于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起步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表见代理的运用均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我国表见代理的立法缺陷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而《合同法》第49条则将其表述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这相较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仍然有不明确之处。
可见表见代理似乎只须具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个条件即可成立,而不考虑其他要件,在现实操作时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其次,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来,表见代理似乎仅限于“订立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代理的法律行为不仅包括“订立合同”阶段,也包括合同的实施阶段和合同终止等各个阶段。
所以这一规定是比较狭隘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流民法上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合同法明确了这一制度,使得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维护民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完善和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权代理;完善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需有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公司,乙此后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依据。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表见代理制度(Scheinbare V ollmacht)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
德国在制定该法典时,为了强化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鼓励人们积极交易,将表见代理适用于该法典。
该法典第170条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
”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全权证书交还授权人或者声明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要向⼈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对于表见代理,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满⾜表见代理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法⾏为是有法律效⼒的。
那么,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九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的过错,⽽使相对⼈认为其有代理权⽽产⽣代理的效⼒;⽽因代理产⽣的效⼒待定的合同是因为⼈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与相对⼈签约,但⾏为对被代理⼈有利,被代理⼈可能追认⽽构成效⼒待定的合同。
滥⽤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滥⽤代理权,是代理⼈为⾃⼰计算或为他⼈计算,损害被代理⼈利益⽽⾏使代理权。
滥⽤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拥有代理权;(2)代理⼈实施了代理⾏为;(3)代理⼈损害了被代理⼈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计算”,⽽⾮为代理⼈计算,因此,滥⽤代理权⾏为,为法律所禁⽌。
滥⽤代理权,与⽆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的代理⾏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为构成⽆权代理,不适⽤滥⽤代理权。
(2)滥⽤代理权导致本⼈的损害,即滥⽤代理权的结果是本⼈受害,⽽代理⼈或第三⼈受益。
如果本⼈受损害⾮滥⽤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滥⽤代理权。
⽆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代理效果,因为⽆权代理⾏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不利的,但纵使对本⼈有利,本⼈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如果⾏为⼈滥⽤代理权的,被代理⼈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代理权限的,如果他⼈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使⾃⼰的追偿权。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下面分别陈述:(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4款又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此款规定,从反面看来,就是代理权授予后,又被限制、撤回或消灭,但若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认为代理权没有被限制、撤回或消灭的信赖,从而被代理人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这就是分类中的“代理权存续性的表见代理”。
关于此款可与《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结合起来理解与执行。
2、《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此款规定是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的一种。
实践表明,本人知道一般有两种情况:(1)、本人应受通知而获知;(2)、从本人的特定行为中推定本人知道,如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出借给行为人等等。
认定本人是否知道应注意两点:(1)、应以本人事实上明知或推定其可得而知为限,若本人本可知道但因过失而确实未知的,仍成立不知道。
(2)、本人以不知道为原则,以知道为例外,行为人或第三人主张本人知道的,应对“知道”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法律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明确格表达,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本人)的意志在所不论,一律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承担完责任后,本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表见代理人对责任依法进行分担。
然而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向谁作否认表示,民法通则未作规定。
从最高法案例公报案例看如何认定“表见代理”(附14条裁判观点)

从最⾼法案例公报案例看如何认定“表见代理”(附14条裁判观点)如果将最⾼院民事案由中所罗列的种种纠纷看做是”外家功夫”的话,那么像解除合同、⾏使追认权等等则可以看做是“内家功夫” (没有具体的案由,但在各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则是“内家功夫”中⽐较难炼的⼀项,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表见代理的认定,往往因⼈⽽异,各有各的看法。
从法院裁判的⾓度看,往往⾃由裁判的空间⽐较⼤(笔者也持该意见,实际上法院也持类似看法,《上海⾼级⼈民法院民⼆庭商事合同案件适⽤表见代理要件指引》的“编者按”部分指出:由于法律规定本⾝较为原则,⽽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法官个体认知差异影响较⼤,故审查认定的⾃由裁量空间较⼤。
下⽂笔者选取数个最⾼院案例及公报案例,从中解读裁判思路及实务观点,为读者在处理同类纠纷时提供借鉴,能够使我们律师在处理时,尽量贴近法院的思路并对纠纷⾛向做出预测,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尽量压缩“⾃由意志”的发挥,让结果更加“有迹可循”。
⼀、相对⽅有过错的场合,⽆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适本⽂汇集的司法实务观点包括:⼀、相对⽅有过错的场合,⽆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适⽤表见代理的规定;⼆、⽆效合同不适⽤表见代理的规定;三、相关⼈员实施⾏为的认定(法定代表⼈、财务负责⼈)。
另外,援引最⾼院1-2个案例,剖析其裁判思路,以下分述(法定代表⼈、财务负责⼈)之。
观点⼀:相对⽅有过错的场合,⽆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适⽤表见代理的规定上述观点在(2011)民提字第316号判决书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在该案中,某公司原法定代表⼈甲在未得到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公司的名义,从某银⾏太原⽀⾏办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已变更成⼄),银⾏当⽇放款,后因未还款,银⾏在办理贷款⼿续时,在某公司2003年12⽉16⽇其营业银⾏起诉⾄法院,⼀审法院认为,银⾏在办理贷款⼿续时,在某公司状况、股东结构、⼯商登记已发⽣重⼤变更的情况下,仍与冒⽤某法⼈代表名义的甲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未尽审查职责,违规放贷,存在严重过错。
表见代理制度法律要件分析

表见代理制度法律要件分析[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代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产物,旨在协调社会交易动态安全与本人权益静态安全,合理划分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与善意第三人所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的利益。
由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在理论与实务领域呈现出的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使该制度成为民法学研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文章拟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法律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重构提出一定的理论见解。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理论界争议较多的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特别构成要件。
因此,对于该理论的看法各异,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学说。
(一)普通要件说普通要件说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具有三个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二)过错要件说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过错行为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二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三)关系要见说关系要见说可以视为上述两种学说的一种折中,即表见代理的构成无须以本人过错为必要要件,要求本人与无权代理的发生有关系。
二、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重构由上述分析,结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要件。
因为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故只有当行为人无权代理时,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情形。
(二)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该条件也称“外表授权”。
存在外表授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尽管在该种情形下,代理人实际上并无代理权,但从表面上看,能够使他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即信任代理人具有合理代理权,在此情况下,法律没有理由要求相对人必须仔细与本人核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及代理权的范围,也不能或者无法责成本人必须随时向公众公示其代理人及其权限。
然而,行为人是否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不能以相对人的主观标准来判断,而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国开2023年春季《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三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三)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件的一种类型,它是行为人有意识进行的活动B.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C.民事法律行为须是积极作为D.单方的意思表示无法成立民事法律行为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根据成立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民事主体的数量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B.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是否支付一定的财产,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原因,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D.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要求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3.下列情形中,一定成立意思表示的有(C)。
A.甲素有梦呓习惯,一日甲在宿舍梦呓道:“祝乙生日快乐!我刚买的游戏机,就当作生日礼物赠与乙!”舍友乙听到,并表示同意B.乙生日临近,甲在备忘录记下:“4月2日,将游戏机赠送给乙。
”乙无意间正好看到此内容C.甲欲将名下房屋出租给乙,但误将汽车买卖合同当作房屋租赁合同邮寄签字邮寄给乙。
D.父亲甲向女儿乙许诺:“若你这次期末考试考得好,我就送你一个大礼物!”4.关于意思表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对于真意保留,当相对人知道表意人有保留时,意思表示不成立B.出于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当相对人不知表意人为戏谑表示时,戏谑表示有效C.虚伪表示不当然导致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D.甲欲向女友乙求婚,购买钻戒一枚,后甲发现乙早已与他人结婚,由于在意思表示中发生了错误,甲可主张撤销该法律行为5.滥用代理权不包括以下哪种情形(B)?A.自己代理B.复代理C.双方代理D.恶意代理6.关于法定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A.法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直接规定B.法定代理仅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C.法定代理可以保障与被代理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交易安全D.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消灭7.关于表见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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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不适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篇一: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A.非表见代理的,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B.一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试论表见代理试论表见代理摘要维护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无可回避的课题。
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表现出来的现象并非均为实像。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即应运而生。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原因,对该项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时间并不很长,理论界虽也多有论述,但仍有很多法律主体对该项制度不甚理解。
本文试对表见代理予以论述与探讨。
以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所裨益,对该制度的接受由“实然”继而变为“应然”,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主题词:表见代理交易安全信赖保护可归责性目录引言????????????????????????????????1 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11、表见代理的概念 ?????????????????????????12、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提出?????????????????13、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4、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及笔者对于该法律后果的理解和认识 ???(一)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1、相对人的后果承担???????????????????????2、被代理人的后果承担??????????????????????3、代理人的后果承担???????????????????????(二)对于该法律后果的理解和认识?????????????????1、相对人信赖利益应予保护?????????????????????2、本人在表见代理中确实存在可归责性????????????????3、代理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引言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行为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的日益扩大,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事必躬亲已不可能,于是代理制度应运而生。
同样,随着代理制度的不断发展,表见代理制度也必然的在不断发展的法律制度中被创设。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1、表见代理的概念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起源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至173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尽管未获得合法授权,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然而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知代理权已经撤销的,则不能认定代理行为有效。
《日本民法典》采纳了德国民法的规定,在第109条中明确提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规定‘对于第三者表示给他人代理权的意思者在其代理权范围内,关于他人和第三者之间进行的行为负责。
’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在进行权限外行为场合,第三者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权限时,准用前条之规定。
’”【1】2、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提出为了协调代理关系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对交易中实像和虚像的冲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存在让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相对人基于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法律行为的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无疑突破了被代理人原有利益的静的安全的保护,有力的保护了相对人信赖的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
此一制度的确立,可以大大提高法律主体信赖交易的积极性,进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及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到重大的社会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到底是何时提出,学界有过相应的争论,大部分理论者认为,我国立法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第一次作出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
该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为《合同法》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规定固然不错,但以此作为是我国立法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第一次提出并规定的观点本人不能赞成和苟同。
事实上,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对表见代理制度就有了相应的规定,只是在当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对表见代理的法律需要远没有现如今这么多见和普遍,也正因为如此,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对其的关注度并不高,研究不多而已。
《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此款中规定了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的三个方面的后果,分别为:①虽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此时,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事后也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此时代理后果并不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是由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③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即代理有效。
由本人承担有效代理的效果。
笔者认为,以上第③种情形应属表见代理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其完全符合表见代理全部的构成要件,且该规定与《日本民法典》第109条基本一致。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下文将专门论述。
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规定,也应为关于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
该解释第一条第(一)、第(二)项分别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付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法律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而逐渐丰富和完善的。
表见代理制度也是在代理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形成的,其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衡平的一个结果,是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在法律制度上的很好的协调。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需要商品的快速频繁流动,以推动社会进步。
由于相对人基于主观信赖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时,如果一味的将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归于无效,善意相对人的期待利益得不到保护,会让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对法律后果的无法预见而影响其对交易的行为积极性,甚至使生活其中的人在生活交往中因自己的无从把握而人人自危,更无随意自由交易可言。
如此以往必然会阻碍到社会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表见代理制度作为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之一,其产生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同时其作为一项行为规则,为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任无疑起到重要作用,让人们自己有所信赖,并基于此信赖而有所把握。
表见代理制度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其对社会发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早期代理制度从单纯保护被代理人静的安全角度出发,被代理人只对有权代理行为负担法律后果,第三人即使无过错也可能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于保护交易安全甚为不利。
【2】交易安全亦称为“动的安全”是与静的安全相对立的法的安全的一种。
然而,代理制度以私法自治的扩张和补充为目的,其使行使行为者与行为后果的承担者相分离,构成对交易安全的极大威胁,这一点在无权代理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因此法律上通过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本人承担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善意相对人的期待利益得以成功的实现,有效的维护了交易安全。
(2)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如果没有表见代理制度,如上文所述,在交易中,相对人需要对代理人的代理权仔细审核,查得细之又细,以确保代理人确为绝对的有权代理。
至此,相对人对每次交易才有安全感,才能放心的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如此的话,必然会使所有的交易进展缓慢甚至由于相对人无法预见的情形而不敢贸然交易,以此而使交易无法进行。
而且,一律否认无权代理对本人的效力,不一定完全符合本人的意志,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应倡导的效率(益)原则。
以此,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可以使相对人只要尽到善意无过失的法律义务,就可放心大胆的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显然能够起到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的功效。
(3)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已不完全为实像,实像和虚像都存在于我们的实际生活。
所谓虚像,是指“社会现象中常有看起来如此,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之情形”,是相对于实像而言的,所谓实像,是指交易诸事项的本来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