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标规则方案
施工招标实施方案

施工招标实施方案一、前言。
施工招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实施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成本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对施工招标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以期能够为相关工程建设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施工招标实施方案的制定。
1. 项目背景分析。
在制定施工招标实施方案之前,首先需要对项目的背景进行充分的分析。
包括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建设内容、技术难点、工期要求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便为后续的招标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2. 招标范围确定。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范围,包括施工总包、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工程等内容,明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3. 招标方式选择。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
4.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材料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等内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合同条款和支付方式。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条款和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支付的阶段和方式、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6. 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
明确招标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包括文件的编制、审批、发布和开标等程序,确保招标工作按时完成。
三、施工招标实施方案的执行。
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根据制定的施工招标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文件的合法合规。
2.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宣传。
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招标文件,并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确保招标的公开透明。
3. 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接收。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时接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4. 开标和评标。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
5. 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
公示中标结果,并按时签订施工合同,确保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施工义务。
土建施工招标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本项目特制定土建施工招标方案。
本次招标项目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选择具备良好资质、业绩和信誉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1.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整个土建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础工程:包括桩基、地基处理、地下室等;(2)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3)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修、门窗安装、墙面涂料等;(4)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空调等;(5)其他工程:包括室外绿化、道路、广场等。
2.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等。
三、招标方式及程序1. 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 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范围、内容、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了解招标要求。
(3)投标报名: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提交相关资料。
(4)资格预审: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5)开标、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中标公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标文件及投标要求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工程量清单;(4)技术规范;(5)施工图纸;(6)项目管理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2. 投标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3)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4)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a. 投标函;b. 投标报价;c. 施工组织设计;d. 项目管理方案;e. 业绩证明;f. 质量保证措施;g.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h. 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前款登记手续的,投标无效;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第五十条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五十一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第六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规定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活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施工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建筑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筑方案设计质量的提高,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应当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规范的前提下,经过招标程序进行选择。
第五条招标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
第六条招标项目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不同阶段的设计服务,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招标条件第七条招标人须具备合法的建筑设计资质,且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以保证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专业资质,并需要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成功案例。
第十条招标项目所需技术设备和软硬件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规范要求,并能够满足项目的设计要求。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提交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通过发布公告、邀请函、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通过邀请函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限制性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条件、工程概况、技术要求、设计范围、设计报酬、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五章招标评标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资料,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报价等。
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方案

一、前言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经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开展工程施工和相关物资采购活动。
本方案旨在详细规划和组织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活动,确保工程项目的合理、高效、有序进行。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XX工程项目建设地点:XXX项目规模:XXX项目内容:XXX工程周期:XXX三、招标采购主体本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主体为XXX公司/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活动,并在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四、招标采购内容1. 施工总包招标范围: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施工工程。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标准: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施工能力等因素。
2. 材料采购招标范围: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建筑材料和设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评标标准:材料质量、价格、生产能力等。
3. 劳务服务招标范围: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的劳务服务。
评标标准:服务能力、价格等。
五、招标采购流程1. 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采购主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2. 公告发布按照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主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3. 投标文件递交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4. 投标文件开标招标采购主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封、验收。
5. 投标文件评审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6. 中标结果通知招标采购主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邀请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7. 签订合同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质量等细节。
8. 履约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履约验收,确保施工过程规范、合规。
9. 结算支付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
六、风险管理在工程施工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投标保证金违约、中标方履约风险、材料质量问题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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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
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在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
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业务代理。
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施工单位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
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
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招标单位组织评标。
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
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
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
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三章标底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
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
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
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
第四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
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
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
且在同一小区内;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
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
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
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
不得进入评标: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未加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
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
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
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逐项审查评定。
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
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
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
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
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
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
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
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后。
给投标单位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方应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显失公平、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招标规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