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试行)一、通用部分(一)不规范行为1.未携带入井证或不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
2.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3.入井不穿胶靴或不围毛巾或安全帽不合格的。
4.升井不走刷鞋机或水池的。
5.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6.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7.乘座人员不听从乘人车管理人员指挥。
8.乘人车超员乘坐。
9.乘人车里躺倒或睡觉的。
10.乘座乘人车车门关闭不严的。
11.井口入井仪式或井下未按规定佩戴袖章的责任人。
1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13.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4.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的。
15.休息时坐在轨道上或把身体、工具材料放在有车辆通过的轨道上。
16.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
17.行走在主要运输巷道道档内。
18.井下嬉戏打闹。
19.井下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21.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22.过风门用脚跺开。
23.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24.链板机司机不及时清理回头煤。
25.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26.支设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
27.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28.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29.转载点喷雾装置损坏,无法正常喷雾仍继续开车作业。
30.有淋水地段打眼时未遮盖电钻。
31.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32.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33.链板机、皮带机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34.链板机开车前,未疏散人员离开机械转动危险部位。
35.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排水工未认真巡查水泵运转状态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损坏。
36.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看管水泵或因无人看管造成泵空转、水漫泵窝的。
37.井棚和车间内未戴安全帽的。
(二)一般“三违”1.上岗作业没有携带相应的岗位风险管理卡,或未掌握风险知识、操作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的界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措施、行为规范、标准化、指示要求的不良行为与非标准都属于“三违”行为。
可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在“三违”行为界定中没有具体提出的,但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视情节按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认定,并予以处罚。
一、轻微“三违”:不良的习惯做法,行为不规范、操作不标准,能够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的行为。
(罚款50元)1.入井后、升井前不按规定佩戴矿灯,罚款50元。
2.井口、井棚、候车厅内打闹,罚款50元。
3.毛巾保持清洁整齐,按规定配戴,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服穿戴整齐、清洁,不破损,否则,罚款50元。
5.按要求佩戴帽带、反光标识齐全的安全帽,并且正确使用帽带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
6.在产尘地点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7.光膀子作业,罚款50元。
8.坐、靠在电气设备上及风水管线上、坐铁道休息,罚款50元。
9.候罐时靠在瓷砖或白墙上,罚款50元。
10.在井上大厅、走廊、井下候罐室随地吐痰,罚款50元。
11.升井不刷靴子或靴筒卷起不打开,罚款50元。
12.员工在行走上下山时,不按设置的行人阶梯行走,罚款50元。
13.人车内乱扔杂物,罚款50元。
14.人车内摘安全帽、脱靴子,罚款50元。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理研、自救器,罚款50元。
16.乘罐时坐在罐内,罚款50元。
17.工作时间不穿反光作业服,棉袄穿在反光工作服外,罚款50元。
18.乘坐猴车时,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罚款50元。
19.升入井违反打旗规定,罚款50元。
20.在巡查记录本上,岗位签字不是在岗人员本人签,由别人代签,罚款50元。
21.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款50元。
22.进入井棚内、选煤厂、机修厂等厂房、车间的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冻结工程处“三违”行为界定标准1、未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
2、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
3、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预防措施和事故应预案。
4、安全设施不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或强令职工施工的。
5、违反集团安全指令强行组织施工的。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作业的。
7、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8、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险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9、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殴打恐吓的10、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11、因措施贯彻不力,执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重大质量及非人身事故的。
12、作业时个人防范不到位(如:保险带未按规定佩戴生根,习惯性不按规定穿戴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劳保鞋等)造成人身事故的。
13、酗酒后上班或作业的。
14、禁止范围内擅自无措施烧焊、使用明火、或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火、吸烟的。
15、垂直交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16、重点放火部位、设施,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1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爆破,起重,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未按停送电制度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电、带电维修、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的。
20、提升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试验就投入使用的。
21、电器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22、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23、电器设备失爆、设备带病运转或使用报废淘汰、“三无”设备器材的。
24、随意拆除、挪用、损坏安全防护装置的。
25、重要施工设备、站房,特种设备及压力管路系统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26、在带压的管路、设备、容器等设施上处理焊缝、敲打或拆除法兰盘及阀门的。
27、对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残液气体未处理的设备、容器、管路等设施进行维修的。
机电专业三违

机电专业三违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机电专业“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行为1、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3、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4、井下打开电气备前检查瓦斯浓度的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的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8、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的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4、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5、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棍的6、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8、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或无人看管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未挂停电牌的9、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10、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11、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12、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开关列车除外)的1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款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1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16、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17、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1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9、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2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2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2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6丝的2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24、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第一条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安全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文件、规定、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二条存在下列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
可对单位记停止作业,每项次罚款1000元:一、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或不落实。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
四、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或不落实防突措施。
五、瓦斯超限。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八、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九、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起作用。
十一、无计划停风。
十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稳定、不可靠。
十三、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等没有制定或不落实专门措施。
十四、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未建立防灭火系统或不完善。
十五、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或不落实防治水措施。
十六、对老空(窑)水患漏排。
十七、排放老空(窑)水时未制定或不落实措施。
十八、防尘系统不完善。
十九、工程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生产。
二十、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十一、工作面超采超掘。
二十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十三、工作面面后浮煤超规定(2㎡内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二十四、提升、运输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臵、设施不齐全、有效。
二十七、其他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责令整改,可对有关干部、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记违章指挥,每项次罚款300元: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安排施工。
三违界定全

(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截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燃火源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2.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5.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6.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7.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28.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9.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3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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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标准“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
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一)通用部分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2.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3.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5.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7.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8.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9.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10.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11.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12.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13.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1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15.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16.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17.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18.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19.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21.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2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二)采煤部分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2.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3.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4.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5.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6.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7.锚杆(索)穿皮的。
(四)机运部分1.重要车间上岗检查综合记录填写不规范;2.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3.机电工上岗工具不齐全;4.电工上岗时没有携带停电牌;5.掩车时,使用异物代替专用掩车器的;6.绞车盘绳乱、松未处理的绞车司机;7.绞车大绳钩头不使用时没有吊挂的把钩工;8.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的;9.机车通过道岔时,人员站在道岔5米范围内;1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存放处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
(五)通防部分1.瓦斯泵站司机、监控机房、通风调度交接班没有确认签字或记录不清楚的;2.监控机房操作台放置水杯、水瓶、饮料瓶等可能损坏设备的;3.“一通三防”各类记录、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晰、错误、不及时的,局扇已切换没有填写记录;4.风筒缺吊挂、拐死弯、接头跑风;5.风筒破口未及时粘补或粘补不合格;6.传感器、便携仪悬挂位置不规范;7.封闭、钻场未及时设置栅栏的;8.开钻前未检查排水和出渣设施的;9.钻机施工时,未按时观察钻孔反水情况的;10.起重钻机设备时未检查承载点的;11.卸钻具时人员没有站在两侧,站位不当;12.钻孔施工时资料记录不清楚、不及时的;13.瓦斯抽采系统放水器未及时放水的;14.瓦斯泵站未按规定观察、测定规定数据的;15.放炮前提前敷设母线的;16.监测接线盒没有注胶封堵的;17.迎头传感器线路没有用反光贴进行警示的;18.监测余线没有使用8字型线框的;19.雷管盒锁鼻损坏的;20.过车风门未设置语音报警及防撞装置的;21.注氮、灌浆、洒水、注水记录填写不规范;22.抽放、注氮管路漏气的;23.放炮母线接头超过2个的。
二、一般“三违”(一)通用部分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
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层级安全确认本无记录;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18.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19.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20.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设置安全网;(高度超过1.5米)21.车辆运输人、货混装;22.起、重、吊、拉的起吊点不牢固、位置不正确;23.起吊的设备或物料下方站人;24.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25.设备检修未悬挂提示牌;26.设备运行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清理设备上、下、底杂物;27.井下推车过风门、过弯道、过峒室口时,没有提醒及确认;28.开气动风门没有关闭就离开的责任人;29.空顶作业(大于300mm),支护无劲、等劲的责任人;30.使用单体地点未配备测压表的责任人;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3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33.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34.事故追查中串通、弄虚作假;35.事故追查中认定的有关的违章责任人;36.地面重要车间玩手机的;37.锚带网螺丝不保护的;38.井下现场一个班组都没有做安全确认的,队长进“三违”学习班;39.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的;40.通风报信的;41.全月累计2次升井后未及时录入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平台的;42.作业时未安全确认或假确认的。
(二)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过钻场、过老硐、顶板破碎带等特殊地段及煤壁使棚作业、安装拆除硐室,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2.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作业的;3.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前方有人;4.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煤机司机;5.煤机滚筒割支架顶梁及其它铁器;6.准备机头、腰巷和干机尾时,或移机头、机尾没有停车闭锁。
煤机在机头机尾时,未在出口向外10m设置警戒,并安专人看管;7.工作面煤机割煤时风巷未开防尘喷雾的责任人;8.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煤机前方三处架间喷雾的跟煤机队长;9.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没有检测手段的泵站司机;10.支架工在移架时没有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的操作人员;11.移架时,操作人员不站在架箱内操作,架前、下方有人作业的;12.支架片阀有两架及以上没有闭锁的支架工;13.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支架工;14.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煤壁作业没有安排专人看护支架片阀;15.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16.液压支架端面距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进行煤壁超前管理或进行超前管理时没有执行敲帮问顶责任人;17.工作面与机巷衔接处大于500mm不进行架棚支护顶板的责任人;18.矿压显现强烈地段及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100米范围内,“U”型卡、工字钢牙壳没采取防崩措施或保护不全的;19.检修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没有在作业点上、下各5架处(不含检修设备本身)悬挂警示牌;20.拆除液压管路前未卸压的;21.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22.支架防片帮不使用或不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使用;23.工作面安全出口、三、四叉门抬棚支设不符合规定;24.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25.超前支护单独作业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26.两巷抹帽,未实行封闭管理(在超前棚两端头挂网警戒)和远距离操作、机巷转载机、破碎机停车闭锁,停掉转载机和破碎机开关电,挂“停电牌”。
下出口π型梁未按照双排使用,单体棚距超过850mm的责任人(单体间净距离);27.超前管理段使用掉爪支柱3棵及以上和坏梁子3棵及以上的责任人;2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责任人;29.支柱初撑力相邻3棵低于规程规定的责任人;30.采煤工作面“三巷”维护从支架片阀上接液压管路;31.两巷用回柱绞车回棚时绳道有人;32.单体防倒措施无效,单体支撑高度超过2.5m时,没有使用双排防倒绳;33.综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架、捣架时(副区长以上跟班干部现场指挥)、推抵等不能实现远方控制和两端头安全区域拉警戒设专人看管,而且人员必须躲到安全支架内,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能露出的责任人;34.综采工作面煤壁冒顶或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3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36.综采工作面放炮期间没有对立柱进行保护或安装面站架期间没有对邻近支架立柱进行保护的责任人;37.放炮崩倒崩歪的支柱没有及时扶正的作业人员;38.未执行“下大件必须有单位干部跟班。
处理断链、更换大件必须有单位正职跟班”的责任人;39.运输大件时在大件两侧行走的人员;40.工作面起、拉、吊、运设备时,人员站在设备上操作的操作者;41.工作面铺网、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人;42.采高大于4米的收作工作面没有铺设双层网;43.工作面拆除、安装,绞车运行时,钢丝绳内三角区域人员逗留或行走;44.未实行集体打旗升入井和现场交接班制度,未执行当班接班30分钟后方可启动煤机;45.工作面过地质钻孔或钻杆在煤体内遗留段或两巷,没有实行挂牌管理;46.综采设备试运转时,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的;47.工作面出煤期间拉移转载机的;48.工作面上、下端头与两巷顶板间层位高差超过300mm 的责任人;49.没有建立胶带输送机运行安全巡检制度,接班后跟班干部必须在胶带输送机空载运行状态下进行一次安全巡检,并在记录本上签字的;50.单体液压支柱变形超过3棵没及时更换,因巷道变形造成单体液压支柱受侧压影响明显的没及时采取松帮卸压措施的;51.工作面各设备检修记录本不按规定填写、漏填、记录造假的;52.刮板输送机掐、接链条必须使用专用紧链装置,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或其它方式作业,需要用单体掐连时,必须制定措施。
主要是单体防倒、防磞,三用阀防飞等负责责任人按三违处理;53.采煤机司机割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矸子时,未及时停机处理,导致大块矸石卡在煤机下面的;54.采煤机运行,电缆出现卡挤、拖地未及时发出停机信号的;55.煤壁松软段,煤机滚筒割煤过后未及时伸出前梁护顶的;56.综采刮板运输机司机开机前未试运转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