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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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92号发布时间: /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

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
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
主讲:动力与机械学院 团委副书记 谢林桥
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
校史 武汉大学的校史可以追溯到1893年湖广总督 张之洞创立的自强学堂,1928年定名为国立 武汉大学,是近代中国第一批国立大学。 1946年,学校形成了文法理工农医六大学院 并驾齐驱的办学格局。看我们正门的牌坊就会 看到,正面是国立武汉大学,背面就是:文法 理工农医。
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将来预计偿还 能力,自愿申请所需贷款的等级。老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后15天向 各学院提出贷款申请。新生应于进校后30天内向各学院专职学生 干部提出贷款申请。学生可申请一年、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国家 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 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 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 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 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 (系)教学秘书负责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留宿他人,不得私配 和向他人转借房间钥匙,放假期间不得单独住宿。
学生公寓内私自拉接电线及使用大规模用电器,严 禁乱扔烟头和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生火 做饭,蜡烛照明等。

学生“个性化专业学习”

学生“个性化专业学习”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个性化专业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根据《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2008]92号》、《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11]39号》和《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1]70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个性化专业学习”是指学生学籍仍在注册院(系),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职业取向选择到其它院(系)参加相关专业学习的方式。

注册院(系)是指新生入学时报到的院(系)。

专业学习院(系)是指学生自主选择“个性化专业学习”专业所属院(系)。

第三条学校统一控制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学生规模。

第四条大学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

第五条国家基地班、学校试验班、艺术类专业以及七年制、八年制专业不列入“个性化专业学习”专业。

第六条申请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注册学院(系)和专业学习院(系)双方同意,教务部审批同意,方可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

第七条注册院(系)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学籍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奖学金评定,违规、违纪行为等处理;学籍管理主要包括注册、转年级、休学、保留学籍、复学、转学和退学等。

第八条专业学习院(系)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实施和教学管理,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学生按照“个性化专业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学习过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位。

第十条“个性化专业学习”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第四周办理,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教务部“个性化专业学习”协议书学生1.有权向注册院(系)、专业学习院(系)、教务部咨询相关政策。

2.不再申请转专业或再次申请“个性化专业学习”。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对于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我可以大致介绍一下:
1. 学术要求:学生须修完全部课程,取得学分满足学校要求,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2. 学分要求:学生的总学分须满足学校规定,并获得所需的必修课程学分。

3. 毕业论文:学生需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论文需做到内容充实、结构合理、语言通顺、数据真实,且未剽窃他人成果。

4.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将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指导教师、专业领域内的教授和学校领导组成。

委员会评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生符合条件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并注明专业名称和获得学位的日期。

学生也可在学位授予仪式上领取学位证书。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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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武大学分制

武大学分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级全日制普通本 科生起实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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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知 识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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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知 识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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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对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
完善教学管理系统 加强教学质量管理

加强课程资源建设 加强舆情监控,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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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则 排 课 与 选 课 收 学 费 励 则 费 结 标 算 准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 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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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
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
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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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二十四条 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 习的学生,如在
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并被批准的,不交
纳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个月及以后申请并被批准的按50%交纳 第二学期申请并被批准的全额交纳。开除学籍
者不退专业注册学费及课程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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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知 识 问 答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
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34号)。
(3)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 高校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4)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校试行 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的批复。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武汉大学各类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同上
1000
同上
同上
四、来华留学生学费
自费留学博士生
元/人年
22000-68000
文、理、医
鄂价费[2006]183号
自费留学硕士生
同上
同上
同上
自费留学本科生
同上
同上
同上
短期生(一个月)
元/人月
3000-4800
同上
短期生(三个月)
元/人月
8000-10000
同上
自费留学进修生(高级)
元/人年
同上
自费留学进修生(普通)
武汉大学2011年各类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普通本科学费
1、学年专业注册学费
重点专业学费:5850元/人年
新闻传播学类、经济学类、经济学基地班、工商管理类、法学
元/人年
2350
2011级
鄂价费规[2011]67号
鄂价费规[2011]83号
同上
400-500
同上
同上
自费、委培、同等学力博士学费
元/人年
18000
同上
同上
自费、委培、同等学力硕士学费
同上
13000
同上
同上
博士生课程旁听学费
同上
12600
同上
同上
硕士生课程旁听学费
同上
9100
同上
同上
研究生(博士)课程进修班
同上
9000
同上
同上
研究生(硕士
中外联合办学(本科)
夜大专科(一般专业)
同上
2190

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67号)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国际合作办学)学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以下简称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以下简称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为每生每学分80元。

第五条学年制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缴费规定第六条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

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和选课手续。

第七条学分学费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

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导师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登陆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选择拟修读的课程,计算出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后,按每学分80元的标准缴费。

每位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八条学生可按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免听课程、免修课程。

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实践环节和课程考试,缴纳该课程25%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学校收取,学分学费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费结算第十条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一)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解答1.什么是学分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解答1.什么是学分制?答: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以选课为核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授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2.实行学分制收费有什么意义?答:学分制收费是在学年制收费的基础上,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学分制收费,可以增强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让师生明确学习成本,增强教与学的积极性,提升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科学完成选课工作,提升资源利用效益,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探索实施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提供制度环境。

3.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政策依据答:我校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改革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主要有:(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34号)。

(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规〔2011〕67号)。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华中师范大学等三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的批复》(鄂价费函〔2015〕45号)。

4.本科学分制收费的基本原则和计算办法答:根据文件,《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含大类培养和单专业培养的专业学费,统一简称为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简称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分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根据此原则,学生学分制学费计算办法为:学分制学费总额=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总学分数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总学分数)÷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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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大教字〔20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我校对《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原《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0〕55号)废止。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构成。

课程学分学费是指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四年制专业文科类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
理工医类为15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80学分。

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18,实验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3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等于教学周数/2,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二章排课与选课
第六条各学院(系)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师和时间,由教务部审核后安排地点,进入网上选课系统。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院(系)指导下选课。

选课原则上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前后关联的课程,若前导课程未获得学分,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八条选课在学校网上选课系统完成。

所有课程在假期预选。

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所在学院(系)预排,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确认。

转专业学生在开学第四周完成退选和补选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当年不作限制),不得超过30学分。

攻读双学位及实验班学生不得超过45学分。

第十条学生选课实行试听确认制。

所选课程可以试听两次。

后续补选课程不设试听环节,一次选定。

第十一条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达15人不开课,选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专业注册学费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专业特色、学科差异而确定,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热门专业每学年不超过25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不超过5500元。

第十三条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100元。

第十四条此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学费结算
第十五条学分制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收取。

第十六条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专业注册学费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者,须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资助方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在第三次开课前退课,不收课程学分学费;第三次开课后不能退课,不退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和教务部审批同意,可以免修免考。

免修免考者,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缓考者,不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给予一次免费重修
的机会。

课程考试及格仍申请重修者可交费重修,但及格重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在外校学习取得的学分时,如属于按校际交流协议学费互免的学生,须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除此之外的学生只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

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退。

第二十三条因生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

休学期满复学,按月计收专业注册学费。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如在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并被批准的,不交纳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第二个月及以后申请并被批准的按50%交纳;第二学期申请并被批准的全额交纳。

开除学籍者不退专业注册学费及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
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申请取得不超过10个创新学分,并记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创新学分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及以上,下一学年奖励3学分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在当年毕业生总人数前1%的,返还全部课程学分学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学分制收费参考标准表
附件:
学分制收费参考标准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528号文件精神,国际软件学院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分为成本收费标准和一般收费标准,第一、二学年为每人每年5850元,第三、四学年为每人每年15000元。

医学七、八年制的学生,最后2、3年按照研究生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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