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申请国家全额资助出国留学的通知
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暂行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暂行规定校人字[2006]48号为贯彻全国人才会议精神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进-步落实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促进我校与国外著名大学的强强合作和强项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原则与对象按照拓宽渠道、扩大数量、确保重点、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的原则,重点选派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适当选派管理干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
二、资助性质与类别、资助期限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选拔简章的统一要求。
2、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以1:1经费配套资助方式联合派遣(以下简称国家1:1配套资助)类别为访问学者(6-12个月)、博士后研究(6-24个月)、博士研究生(6-36 个月)和联合培养博士生(12-24个月)。
3、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资助方式联合派遣(以下简称国家提供国际旅费资助)类别为短期研修生(1-3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研究(6-24 个月)、博士研究生(6-36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生(12-24个月)。
短期研修生主要为教学团队根据教学需要短期出国学习、科研团队根据科研需要短期出国开展项目合作。
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将主要根据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的合作项目派遣。
4、学校资助类别为访问学者(3-12个月)三、申请条件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申请条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选拔简章的统一要求。
2、国家1:1配套及国家提供国际旅费资助(1)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条件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选派:①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犯错误正在审查,或屡犯错误造成恶劣影响;②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多次失职,影响很坏;③拒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或对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严重影响本职工作;④学风不正,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⑥在资助申请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2023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2023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摘要:一、项目背景与目的二、选派对象与条件三、申请材料及要求四、申请流程与时间节点五、资助政策与待遇六、派出注意事项正文:一、项目背景与目的2023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旨在选拔我国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让他们赴海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进行研修,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与国际视野。
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才培养。
二、选派对象与条件1.选派对象:全国范围内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
2.申报条件: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业绩、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备一定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1.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大学海外学术研修登记表》、《推荐校际交流出国留学项目预备人选一览表》、《专家评审意见表》、外语水平证明、正式邀请函等。
2.材料要求:所有申请材料需真实可靠,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流程与时间节点1.校内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上报。
2.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人选。
3.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国家留学网报名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外语水平测试:申请人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达到合格条件。
5.公布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最终选派人员名单。
五、资助政策与待遇1.资助内容: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留学期间生活费、保险费等。
2.待遇:留学人员享受留学所在国家的优惠政策,可参加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活动。
六、派出注意事项1.建议在对外联系时,充分了解留学所在国家的教育体系、学术氛围、生活习惯等,以确保顺利开展研修工作。
2.留学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提升自身能力。
3.按时完成研修任务,撰写研究报告,回国后向所在单位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总结报告。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56b008eff9aef8941e066a.png)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教师及研究生出国(境)留学(访学)资助管理办法

教师及研究生出国(境)留学(访学)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教师及研究生出国或去港澳台留学、访学的资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学院以往规定和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是指学院利用王健学术基金选派教师及研究生赴国外及港澳台进行的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国家公派留学生项目,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师申请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国、出境条件;(二)有国外、境外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件;(三)至国外进行留学、访学者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四)三年内未接受过同类资助;(五)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及可行的研究计划;(六)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申请出国前五年内在CSSCI刊物上的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五篇;(七)能承诺按期返校及完成交流任务;(八)能够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第四条教师申请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教研室负责人同意,报送院学术委员会;(二)院学术委员会对教师出国申请及计划书进行审查,根据教学任务情况及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提出是否准予出国、出境的建议;(三)院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出国、出境教师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三日内无异议的,由学院与教师签订任务书,并提供资助基金。
第五条教师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申请一般于每年4月份提交;上半年计划选派数人数不足的,可于下半年10月份进行第二次申请。
第六条教师出国、出境的人数,以四人次、每人次半年作为总量单位。
申请出国的人数多于应予选派的数量的,由学术委员会评议或票决,确定向院务会推荐的人选。
年青教师或所研究的课题内容重大,需要较长时间的,期限可申请一年。
教研室、学科点和学院的师资重点培养计划,教师出国的期限可为二年。
第七条教师出国、出境的待遇,除报销来往机票外,每月以1千美元作为最高资助金额。
第八条全日制在校的二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学院提出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申请:(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国、出境条件;(二)有国外、境外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件;(三)学业成绩优秀,并且博士生至少有二篇、硕士生至少有一篇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名义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积极参加学院各项公益事业,关心法学院发展;(五)外语水平较高,能无障碍进行口头交流和书面阅读;(六)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及可行的研究计划;(七)能承诺按期返校及完成交流任务;(八)能够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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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教财[2005]16号)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二年或以上)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国外工资及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根据出国教师所在单位确定的国内任教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级别│职别│工资标准│├──┼────────┼────┤│一级│教授、研究员│1300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1200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1100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1050 │└──┴────────┴────┘注:工资标准中含配偶补贴。
第四条根据任教国的地区类别,向教师发放艰苦地区补贴。
地区类别划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我国对外援助人员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二至六类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教外留[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关于2018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关于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的通知各学院(系、所)博士生导师: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加强对派出学生学习方面的检查、指导和情感联系,进一步推动国内外高校学科、人员之间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将继续全国选拔500名博士生导师赴国外短期交流,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派对象:我校在职在编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选派类别为高级访问学者:1.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指导导师(含准备申请2018年高水平项目的学生的博士生指导老师),重点支持积极参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执行工作,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指导老师;2.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不包括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人员;3.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1957年3月20日以后出生);4.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5.我校此次推荐无名额限制。
注:2018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允许2018年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生的国内导师与学生同时申报,但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申请人应为高水平项目录取人员的国内博士阶段导师。
两个项目同期进行报名,如学生未被录取,则导师亦不符合项目要求。
二、资助期限及内容: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
三、选拔流程:1.预报名:有意向申请的导师需自行联系并获得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主管部门。
请在2018年3月21日之前提交预报名表(见附件1)和外方邀请函复印件、外方合作导师介绍(主要包括国外合作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至各学院负责老师,由学院汇总材料提交给培养处,, 逾期不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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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申请国家全额资助出国留学的通知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我校即将开展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学科建设发展和国际化能力提升的需要,抓紧时间组织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
现将与我校教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职教师(暂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身心健康;
5.须已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
6.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外语水平未达标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有效成绩单复印件等。
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7.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查阅)。
8.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①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②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
③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④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⑤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⑥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类别除外);
⑦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但以下所列留学回国人员不受此限制:中德学者短期交流项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联合研究项目、希腊互换奖学金项目(暑期研修生类别,留学期限1个月)、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等。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访问学者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2.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选拔方式
1.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
重点支持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2.申请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申请人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月5日至1月12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5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并向人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申请程序
1.根据《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查阅2015年选拔简章,确定您是否有资格申请;
2.查阅《2015年留学项目专栏》,确定拟申请项目;
3.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师申报国家全额资助意向表》(见附件一),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于2014年12月10日之前电子版发人事处教师办,纸质版(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交人事处教师办。
4.学校各职能部门审核;
5.2015年1月5日至1月12日,申请人网上注册、填报申请表,1月6日至1月12日到人事处教师办现场审核。
因人事处要在网上提交所有申报教师的申请材料,且1月20日前须向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公函及推荐人员名单,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因此,我校集中受理教师网上申报材料时间为1月6日-1月12日,以便预留时间进行材料审核、网上推荐、网上提交及向留学基金委提交材料等。
我校作为推荐单位要为每个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为使推荐意见更加准确、鲜明反映出申报人的个性优势,请各二级单位按照模板(见附件二)提供所在单位申报全额资助教师推荐意见,并在2015年1月6日前发送至教师办办公邮箱。
注:请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填表说明(2015年)》选择相应的“申请留学身份”、“申报留学项目”、“申报国别/地区”、“可利用合作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
6.准备申请材料(请查阅《2015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请有意申请国家全额资助的教师,认真查阅《2015年国家出国留学申报指南》,结合研究方向,认真填写。
积极联系国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邀请函,评审时,对已获得外方邀请信及外语合格的申请人将予以优先考虑。
五、注意事项
为鼓励教师争取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全额资助,我校要求教师首先申报国家全额资助后,方可申报“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选派项目”(1:1配套)和校派A类出国留学项目。
请已取得国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并有意申报2015年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教师务必首先申报2015年的国家全额资助。
咨询及材料受理部门:人事处教师办
联系人:雷忠李小平毛欢欢
电话:8765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