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林业招标实施方案

林业招标实施方案一、前言。
林业招标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森林资源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相关工程或服务的采购。
林业招标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标范围。
林业招标的范围涉及到森林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开发工程、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监测服务、森林经营管理咨询等项目。
在确定招标范围时,需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的特点和需求,确保招标内容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三、招标条件。
1. 供应商或承包商需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工程施工资质、森林资源保护监测资质、森林经营管理咨询服务资质等;2. 供应商或承包商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能够保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和进度;3. 供应商或承包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备良好的合规意识和执行能力。
四、招标流程。
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2. 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3.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4.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5. 签订合同,正式启动工程或服务。
五、招标管理。
1. 建立健全的招标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2. 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3. 加强对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4. 及时总结和反馈招标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招标管理工作。
六、结语。
林业招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和执行好招标实施方案,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招标活动主体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1 编制组织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质量。
2.2 适用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2.3 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必要内容,在表述上要准确、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发布程序2.4 发布媒体的选择招标文件应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发布,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招标信息公告板等。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发布。
2.5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提前发布,确保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2.6 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应明确表达对投标者的要求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一、投标文件的接收3.1 接收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避免因时间和地点的偏差而产生争议。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3.3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包括能对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项目的增加,招标投标活动也成为大学重要的管理活动之一。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不仅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大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实施措施。
2. 基本要求2.1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招标投标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公开评标结果,避免非法干预和不正当竞争。
2.平等、自愿、有序。
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各投标人,尊重投标人自主选择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诚实信用。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抬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内部管理要求大学内部为了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也需要制定相应规定和管理制度:1.招标投标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2.招标投标文件应当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
3.招标投标文件应当明确标的物品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技术标准与要求、采购方式和标准、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等要求。
3. 具体实施措施3.1 招标流程大学招标流程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招标前期准备。
招标管理负责人确定需求、拟定招标文件、公告,并经过多级审批。
2.公告和文件发布。
招标人应当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性质、开标时间和地点、报名及投标截止时间等。
3.投标人报名和文件获取。
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去报名,领取招标文件。
4.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5.开标和评标。
开标和评标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6.招标结果公告。
公告招标结果,并及时告知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退还方法与期限。
3.2 管理措施为了保障管理规定的实施,还需要制定管控措施:1.针对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避免擅自处理而引起的日后纠纷和法律事宜。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审核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三)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合同额1000万元(本办法中“元”指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分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布、投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
第四条资格预审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需求,确定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条招标文件发布包括编制、审核和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评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八条定标由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和投标人的综合情况,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保证措施第九条为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公平,所有环节都应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十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标人员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中标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对于拒不按规定参与招投标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评标等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可以给予罚款、解除合同、限制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招投标领导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
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八)宣布评标结果;(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信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环保要求。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注重效率和便民,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要求、标底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对工程建设的需求有充分了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性要求,保证所有合格投标人平等竞争权利。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尽量简化、减少繁琐程序,方便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所含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设置过多无关条款或随意增减工程量。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承诺书、资质文件、业绩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标书保证金,保证参与竞标的诚意和义务履行。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爱护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不得在投标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评标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进行评标,确保选定最适合的中标人。
第四章中标结果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时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稿修订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架构和基本原则(一)招标工作委员会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展开工作。
(二)招标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招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监督、指导、协调全校招标工作;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
(三)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
(四)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招 标 范 围第三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应进行招标。
招标适用范围是:使用公有资金和校属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修建、服务等经济活动、价值三万元(含)以上项目,包括:(一)各类仪器设备、物资、建材、图书、教材、学生公寓用品、服装、软件等采购项目。
(二)修缮基建、装饰装潢、园林绿化、安装调试等工程项目。
(三)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大中型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或场所确定等。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委托招标市场招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
第四条 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一)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工程及用料可不进行招标。
抢险救灾结束,由本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起草书面说明,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单位传阅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二)涉及技术保密的科学研究或试验工程,经项目组申请、科技处签署意见、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三)其他应招标项目,凡申请免于招标的,由经手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示、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批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工作委员会员会主任批示,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第五条 学校主体管线维修项目和三万元以下项目(一)学校水、电等主体管线维修项目,由本校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承担。
(二)总价三万元以下的修建项目,原则上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优先承担。
(三)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照询价采购的方法(做好相关记录),自行采购。
以上(一)、(二)项由后勤管理处、设备处等项目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询价,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编制预算,双方洽谈后委托实施。
第三章招招标方式第三章第六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方式有:(一)公开招标,是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学校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三)议标(竞争性谈判),是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选择投标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学校向单一来源供应商直接洽谈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选择投标商,对他们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招标方式选用。
(一)一般情况下,学校招标活动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法;也可采用询价、议标或竞争性谈判方法;在无法选择其他供应商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
(二)在特殊情况下,因修建、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项目工程时间过紧等原因,申请采用议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经办人代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撰写书面申请报告(充分陈述理由),经科室领导和部门领导签批明确意见。
2、经办人在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
3、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审核会签。
4、报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5、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 三个月内发生同类型项目招标,经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了解,此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的,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可(限一次)申请采用议标方式。
经办人持上次招标材料,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科、处级领导签署的书面报告,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批准后,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参照上次合同价议标采购。
第四章第四章 投投 标 单 位第九条 凡符合学校要求的施工及服务企业、物资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经资质查验、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接受学校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后勤总公司隶属单位可免提供证照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安全、销售许可证书等相关证件。
(二) 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资料。
(三) 注册资金、会计报表等资信材料。
(四)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中,需要了解市场情况、设备参数的,用户单位可以先行市场调研,向管理部门推荐供应商,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
招标实施招第五章第五章第十二条 招标基本程序(一)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在核实招标项目已立项批准、项目经费已下达或落实,根据工作计划和进度,确认应招标的,由经办人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报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批备案。
基本建设工程在校内二次招标项目,其《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可在招标文件审查时一并递交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需要编制标底的基建、修缮工程,还应编制保密标底送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封存)。
(三)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文件;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发布招标信息。
(四)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管理部门配发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勘察现场、答疑等。
(六)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投标文件。
(七)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评标小组成员评标。
(八)评标小组评定中标人或中标排序当场公布结果。
(九)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网上公示评标结果,确认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中标单位。
(十)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签约。
(十一)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在十日内整理《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招标文件》、《开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合同》、领导批复等招标资料报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申报招标,应在二天前向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填写的《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经费立项及落实情况、设计资料、型号规格等主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信息,招标方式建议及理由。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内容1、投标须知。
2、投标人资质及技术等级要求。
3、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采购量等)清单。
5、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6、主要合同条款。
7、评标原则或基本方法,废标、流标界定。
(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1、投标报价与报价的选取方式。
投标价格可选取固定价格或优惠价格。
要求投标人依据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采购量等)清单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
可根据招标项目情况,要求投标文件标明分类、分项价格和汇总报价。
2、质量标准依据用户要求,原则上必须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3、工期应按双方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确立。
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到货验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标明工程量(采购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基础,结算时以经过批准的变更签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采购量)调增调减。
5、明确招标项目价款的结算方式以及相关程序、手续要求。
6、明确预付价款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办理。
基建及维修需决算审计的,审计前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采购项目无需审计,交付使用前一般应控制在价款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按确认金额支付价款,并留足质量保证金。
7、为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投标单位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送达或开标签到时交验,评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当场退还,中标单位可在签订合同时返还或改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内容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附录。
4、投标保证金。
5、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的报价表(指基建修缮工程预算书、采购清单计价表等)。
6、组织设计及施工(供应、服务)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修缮工程的赶工费、措施费等)。
8、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9、投标承诺条款。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投标单位取得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可向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解答,涉及对投标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同时答复所有投标人。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投标文件。
4、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预算编制与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给出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原则上为一正两副(招标文件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按规定时间送交开标会场,正本与副本如有出入,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2、外层包封的封面应粘贴包括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等内容的标识。
3、包封的粘缝处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名章。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送交。
接收时应由接收人、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开标会议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如果属于物资、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应将材料、物资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十八条 开标(一)开标原则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进行,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2、开标会议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监、工会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5、截止开标时间,发现本次招标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情况的,不能开标。
(二)开标会议程序1、投标人签到、评标小组成员签到、参加开标人员签到。
2、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3、宣布会议纪律;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宣读评标工作有关事项;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5、工作人员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