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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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卓越工程师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院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对学院本科各年级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审核各年级初评奖学金结果,向学校和奖学金捐赠方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学院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五条各年级辅导员和各班初评小组负责奖学金初评工作,审核综合测评分和成绩排序,组织奖学金初评并将结果报送学院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初评小组由各班班委和推选的学生代表共7-13人组成。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第六条学院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的奖学金项目。

第七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英才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参评或获评条件,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点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设置5类专项奖学金,包括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文体艺术奖和学业进步奖。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激励广大同学形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良好氛围,促进同学们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体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的要求。

学生综合测评的过程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是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综合测评分两级评选,初审小组由各班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及团支部代表组成,二级评审小组由年级委员会组成,由年级学生教育管理教师任组长。

各年级综合测评初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附加分和综合分计算等事宜,初评结果上报年级委员会,由年级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核,最后由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班级综合测评结果有1—3天的网上公示期。

如同学对公示的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若有异议,可逐级提出质询意见。

四、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平均分和综合测评附加分两部分构成:(一)学业平均分具体算法为:单科考试成绩乘以该科目的学分求和再除以该学年总学分。

计算科目为该学年所修的必修课和全班同学选修率在90%以上的专业选修课,不含公共选修课。

(二)综合测评附加分设加分上限,最多不能超过9分(含9分)。

附加分标准见分则,各班若有加分项目不在列表,可按相似加分条件酌情处理(但须报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批准)。

五、以班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定名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名次确定推荐名单。

具体有关奖学金等级评定细则以该年学校有关部门所发奖学金评定通知为准。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在校内外制造安全或纪律事故者;(二)受到学校、院系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以书面处分通知为准);(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单科学习成绩不及格者,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者;(四)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成绩、假证明者。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篇: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附件4: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四)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都合格,无重修重考科目;(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第五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

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必须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院系规定。

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 1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第七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第八条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0%,具备单项奖励金评选资格。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奖学金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奖金及申请条件第三条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

第四条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5000元;二等奖每人4000元;三等奖每人3000元。

如有变动,以当年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六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按要求可申请免考的科目除外。

第七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一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2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30%以内;(二)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二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50%以内;(三)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三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2.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70%以内;(四)一年级新生可以申报三等奖,但院系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本院系港澳台侨学生总数的10%;(五)该条规定前三款所称“绩点”为上一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的绩点。

第八条如符合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学生总数不够教育部分配名额,应根据全校范围内专业特点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台湾、港澳及华侨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一份。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优化本科生奖学金体系方案》和《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学生〔2018〕445号)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专项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奖学金设置将根据学校“院系办校”改革要求,下放专项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审。

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奖励金额可设为1000元/人或2000元/人两档。

根据旅游学院的特色,设置以下四种奖励方向:包含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和学业进步奖。

每项奖金2000元/人。

(一)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或者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署名的其他合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报刊,或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被采纳的学术论文;(只要名字在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信息中出现,都认定为共同合作者,符合评选条件;全国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2、科研成果: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奖荣誉证书、奖状、成果证明等材料中列明的成员)3、参加科研项目: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我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立、调整、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议学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对外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六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第七条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2.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4.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三)捐赠奖学金:包括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修订)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表扬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我院学风建设,鼓励毕业生积极投入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表彰品学兼优的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的本科、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自荐与推荐相结合。

二、评选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有关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3、本科生学习成绩必须达到下述①、②条规定的标准;综合表现必须至少符合③至⑦条规定的标准之一:①在校期间无重修和补考现象;②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含单项奖学金)、港澳台奖学金或者校级及以上捐赠奖学金;③在校期间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大学生志愿者先进个人”等称号者;④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中山大学年度人物”、学校、学院“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活动积极分子”等称号者;⑤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各学科学术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比赛中获奖以上或参加全省同类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⑥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积极参加社团、文体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⑦毕业论文成绩优秀。

4、研究生学习成绩必须达到下述①、②条规定的标准;综合表现必须至少符合③至⑥条规定的标准之一:①在校期间无重修和补考现象,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②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港澳台奖学金或者校级及以上捐赠奖学金;③在校期间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大学生志愿者先进个人”称号者;④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中山大学年度人物”、学校、学院“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活动积极分子”等称号者;⑤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各学科学术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比赛中获奖以上或参加全省同类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⑥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积极参加社团、文体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优良学风班奖;2.优良学风标兵班奖;3.文明宿舍奖;4.文明标兵宿舍奖;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6.单项奖励金;7.英才奖学金;8.优秀毕业生奖;9.勤工助学先进个人;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寄发喜报;(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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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奖励
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
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 优良学风班奖;
2. 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3. 文明宿舍奖;
4. 文明标兵宿舍奖;
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6. 单项奖励金;
7. 英才奖学金;
8. 优秀毕业生奖;
9.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0. 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它。

第九条研究生奖励项目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班级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十一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四)党员比例达到全校同年级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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