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风险:要加强自律,坚持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对客户的基本权益(合法权益、履约义务)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3. 合规管理风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尽量减少违反法律的风险。
4. 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的缔结、履行应当谨慎处理,防止违约风险。
5. 知识产权维护风险:要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客户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6. 个人和企业风险:要对客户的个人和企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 法律风险:要熟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于学习,及时掌握法律、政策变化。
8. 绩效风险:要经常检查工作情况,以确保对客户的服务达到约定的标准。
9. 风险控制:在一般情况下,要加强对执业环境的监控,避免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良风险。
10. 风险沟通:要建立良好的风险沟通机制,尽快发现并采取
有效措施应对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马利东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执业风险也愈来愈大,特别是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从律师执业权益、律师管理机构等方面出台了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重视和加强对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对刚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摘要:根据中发办30号文件精神,如何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专业特长,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倍受党和国家领导重视。
社会管理与司法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在整个国家司法程序中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应地位和作用,构成我国完整的司法诉讼制度。
同时,律师在参与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等社会实践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
然而,律师队伍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群体,在其设立、发展、规范、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阻碍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瓶颈,需要我们不断加以规范和突破。
既要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队伍应有的社会职能;又要时刻规范其群体与个体执业行为,预防和控制执业中的过失与风险。
对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律师所、律师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定义:“执业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风险”。
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
“律师执业风险”应定义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事故隐患。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律师于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致使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到了迫害,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以致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接了刑事案件畏头畏尾办不好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这不但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还侵害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笔者现仅就自己的认知提出浅见,愿与广大同行商榷,一同探讨。
一:公、检、法三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现实中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是辩护律师,以致于行使着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律师在这个阶段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身份介入的,即律师身份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律师介入的公安侦查阶段不具有上述职权,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未被逮捕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我们应界定,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权。
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是:(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2)对犯罪嫌疑人所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代为申诉、控告的义务;(3)符合法律规定委屈申请取保候审的义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侦查阶段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更是帮助维护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之一是收集证据。
他们需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并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
这包括调查目击证人、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及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和主张。
律师在侦查阶段要进行证据分析。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和分析收集到的证据,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的强弱势,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制定出合适的辩护策略。
除了收集和分析证据,律师还需要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会与警方、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以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的法律程序。
通过与相关方的沟通,律师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数据,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要承担辩护的职责。
他们会代表当事人出庭,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和组织辩护词,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律师还需要与法官和其他辩护律师进行辩论和交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律师在侦查阶段还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他们需要解释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款,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律师还会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的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涉及证据收集、证据分析、沟通协商、辩护和法律建议等方面。
他们的工作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见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见引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意见进行探讨。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侦查活动:律师应积极参与侦查过程,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侦查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2. 调查取证:律师应协助被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提供有力的辩护材料。
3. 确认案发过程:律师应仔细审查案发过程,核实案发地点、时间、人员等关键信息,为后续辩护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
二、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的辩护:律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被告的案件,找出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被告提供充分的法律辩护。
2. 事实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对案件中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寻找事实证据的瑕疵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和反驳。
3. 证人证言的辩护:律师应对证人证言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找出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并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4. 辩护策略的制定: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包括证人传唤、辩护材料准备、辩护词的撰写等,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的权益。
三、判决阶段的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判决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适用的辩护:律师应对法院的刑法适用进行审查,确保法院对被告的罪名和刑罚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刑罚量刑的辩护:律师应对法院对被告的刑罚量刑进行审查,提出量刑过重或不当的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3. 判决书的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法院的判决书,确保判决书的内容准确、清晰,没有歧义和漏洞,为后续上诉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结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意见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判决阶段的辩护工作。
律师应积极参与侦查活动,协助被告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律师执业存在一定的风险,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1. 法律责任风险: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或失误,从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为规避该风险,律师应当在承接案件前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与策略,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工作。
2. 客户信任风险:律师可能面临客户不信任的情况,例如客户担心律师不爱惜隐私,不保护客户利益等。
律师应当对客户信息和利益进行保密,并充分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3. 职业声誉风险:律师执业中可能遭遇声誉受损的情况,例如因案件败诉、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社会上受到负面评价等。
为规避该风险,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并与其他律师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4. 客户付款风险: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客户可能无法或不愿意按时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应当在受理案件前与客户明确律师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并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权益。
5. 法律变动风险:法律环境的变动可能对律师的执业产生影响,例如新法规的出台、某一领域法律风险的增加等。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法律动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应对风险。
总之,律师执业风险的规避方法包括:充分了解案情、保护客户利益、建立信任关系、恪守法律职业道德、明确律师费用,并及时关注法律动态。
通过这些方法,律师能够更好地规避执业风险,保证自身及客户的权益。
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专业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规避方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执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1.持续学习: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理论和实践经验,保持对法律变化的敏感性,并及时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以确保自己能够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2.动态调整业务范围:律师在选择业务范围时应考虑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业务范围,避免参与自己无能力胜任的案件。
3.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律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案件审核程序、风险评估和协同工作等,以及建立内部知识库,帮助律师快速准确地获取法律信息。
4.建立良好的合作网络:律师可以与其他律师建立合作网络,通过合作来平衡自身专业能力并分享资源,以降低专业风险。
律师执业过程中还面临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争议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
规避方法包括:2.合同风险管理:律师应注意起草和审查相关合同中的条款,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同时,律师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反法律规定。
3.保密义务:律师应切实履行保密义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会被泄露,避免因泄密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律师执业中,经济风险也是一项重要的风险,包括费用风险、收费纠纷等。
规避方法主要包括:1.合理定价:律师应合理定价,根据案件的复杂度、争议的性质、工作量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费。
并与客户之间明确费用协议,避免发生收费纠纷。
2.风险金管理:律师应要求客户支付一定的风险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
并及时与客户沟通案件的进展和费用情况,避免欠费导致的经济风险。
3.设立风险基金: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风险基金,用于储备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法律争议和律所经营风险等。
律师的声誉是其事业成功的重要保障,而声誉风险可以通过以下规避方法来降低:1.效率和质量:律师应积极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风险防范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
8、及时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 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
3.2审查起诉阶段风险防范 1、阅卷及调查风险防范(略) 增加一点: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 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调取。
2.2阅卷风险防范
1、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 善保管。尤其是拍照案卷,谨防案卷材料泄 露。 建议特定不联网电脑保管案卷材料,建议文 件加密,建议不以邮件形式传送案卷文件。
2.2阅卷风险防范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要求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阅卷要求的处理。 国家秘密的认定以及律师诸多涉案案例。 第一案: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于萍案,一审 判决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二审改判无罪。
2.4取证风险防范 (4)调查证人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 负的法律责任,必须强调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不得带有主观倾向进行诱导性提问。 (5)询问证人制作的笔录字迹要清晰,修改 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 的笔录要由证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并签字确认。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
1、接受委托风险(略) 2、及时告知义务 3、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及保密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 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 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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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已经完成,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
效。
笔者拟就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如何开展进行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侦查阶段的会见工作
(一)会见制度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对会见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对《律师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取消了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就明确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
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有权在场。
从2013年1月1日起,这项制度将画上句号,留存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中。
2、取消了会见前的侦查机关审批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辩护律师持三证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
这其中法律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方面,规定了辩护律师所持三证的范围,仅限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这就表明,律师只需要持此三证,相关机关再多要求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审批”、“核准”、“安排”证明或者文件,均属违反《刑事诉讼法》。
第二方面,律师会见只需对看守所一家。
按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律师在去看守所之前,必须去侦查机关申请;经过审批后,再去侦查机关取回同意会见证明;然后再去看守所,可能是“四证”或“五证”。
因为需要审批,所以在侦查阶
段会见次数必然受到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个规定,传达了一种观念,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的诉讼权利,不受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约束,辩护律师直接到羁押部门办理会见即可。
3、取消了律师会见时对了解案情的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了解案件情况。
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
可见,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不仅允许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还可以谈论案件事实。
(二)会见工作的适应与风险防范
取消会见申请和审批制度,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比原来的工作节奏要快,犯罪嫌疑人的状态也会不同。
因此,辩护律师的工作量会明显加大。
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侦查人员不在场,犯罪嫌疑人没有压力,会畅所欲言。
但辩护律师还应当意识到,我国会见场所安装的设备大都是“既能看得见,也能听得见”。
若在短期完全更新设备的难度也很大,完全更新观念,难度更大。
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应当恪守职业纪律和法律规定,切不可放纵自己的行为。
取消对交流案情的限制,表现在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如果加之会见不被监听,很多律师可能会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会见制度理解为与犯罪嫌疑人说什么都可以。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会加大律师的执业风险。
如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案情”就会有风险。
在我国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犯罪嫌疑人因此也获从轻处罚的判例。
所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放开了解案情的限制,取消了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并不等于实现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二、侦查阶段的调查工作
(一)调查制度的变化
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推前至侦查起诉阶段,但辩护律师依其诉讼职能应当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基本的原理。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辩护人的身份提前至侦查阶段,因此,大多数法学家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了调查权。
加之新《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辩护人收集的无罪证据应当及时提交的义务,也相当于以另一种间接的方式承认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权。
(二)调查工作的适应与风险防范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已经明确了举证责任在控方,即公诉机关负担向法庭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方(包括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适应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调查工作的前提之一。
另一个前提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侦查机关有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也就是说侦查机关既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这就表明,在侦查阶段,法律留给辩护律师的调查工作空间不多。
第三个前提是辩护律师调查权的非强制性。
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一定要在深刻理解了上述三个前提的基础上,根据个案情况,谨慎处理。
必要时,应当充分利用申请调取证据的制度,以化解风险,达到预期效果。
毫无疑问,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巨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1、在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下,没有控方证人、辩方证人之分。
在一些诉
讼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将证人分为控方证人、辩方证人。
一旦证人同意给哪一方作证,另一方的律师或者检控官不能再接触。
而在我国,针对辩护律师调查过的证人,侦查机关有不受限制的复核权,同时,侦查机关又有随时羁押相关人员的强制措施,所以调查工作的风险大。
2、涉及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律师在证据的保存技术及设备都较差,与侦查机关的专门队伍、专门设备做保障的情形相去甚远,这样对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的原始性很难把握。
3、有很多证据都具有交叉性,即单一证据的载体既是能证明罪轻的证据,也是能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
这类证据如果收集到,但又不举证,就会有法律上的问题。
针对这些风险的存在及分析,笔者认为,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坚守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底线。
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及整个诉讼进程中,最大的风险就是针对证据的违法行为。
只要不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就不会存在风险。
无论何种类型的证据,只要坚守该底线,即可化解风险。
三、接受委托的告知义务与辩护工作
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告知办案机关。
笔者在对律师进行调研时了解到,有的律师认为,既然律师可以凭借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接受委托后是否告知办案机关并不重要,可以置之不理。
这种想法的误区在于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仅仅看做是会见,没有其他内容。
按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有很多工作要做。
除了会见之外,还有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
这其中只有普通案件会见可以不需要与侦查办案部门联系,其他工作如: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改变强制措
施、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等,均需直接与侦查机关接触、联系。
此时需要表明辩护律师的身份,故仅从工作需要的角度,也应当及时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以利于辩护律师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侦查阶段的实质性辩护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侦查阶段,除会见外,还有大量的实质性的辩护工作,主要包括提出辩护意见和维权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批准逮捕前的辩护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有向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听取辩护意见的权利。
因此,辩护律师如果认为不应当批捕的,应当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2、侦查终结的辩护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也规定了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罪名有误、事实认定有错误、情节认定有错误,均应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3、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4、超期羁押、超审限的释放申请
5、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解除强制措施申请
除此实质辩护工作以外,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这些权利、措施构成了一个立体的辩护工作结构图,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工作方法、工作空间,在侦查阶段开展切实有效的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