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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1]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0
【实施日期】2011.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按照“积极稳步推进、加强宏观指导、强化全方位协调、实施立体化监督”的工作思路,建机构,建制度,抓内容,抓形式,抓平台,全省面上的实施工作已初见成效。

特别是今年印发了《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询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方面5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水平。

但是,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上仍处在初步阶段,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
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好《条例》和我省印发的5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认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政府行为,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构建服务型政府,又好又快发展海南的客观要求。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琼府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完善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三)适用范围。

大型科研仪器包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统一网络管理。

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政府绩效考评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1
•【字号】琼府办[2010]138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琼府办〔2010〕138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推动政府部门作风转变,促进行政效能全面提高,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姜斯宪(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丁伯东(省监察厅厅长)
屈建民(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陈楷(省监察厅副厅长)
庞仁龙(省公务员局局长)
王渊(省统计局副局长)
符晓君(省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林怡欣(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省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

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陈楷(兼)
副主任:周灵均(省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支红彬(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与信息公开处处长)
成员:吴建萍(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唐泽(省统计局综合处处长)
刘毅(省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
王振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处处长)
冯庆新(省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3年12月23日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0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目录。

儋州市村务公开目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条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三十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琼府〔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七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26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受理政府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起诉和受理【发文字号】琼府办[2011]15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9【实施日期】2011.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规范的通知(琼府办〔2011〕1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规范》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建设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镇三级政务服务网络,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已成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各市县、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现有条件,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配备必需设备,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建设工作。

二、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咨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要充分利用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设施设备,设立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咨询;要在查阅点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必要的政府信息查阅设备,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为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及时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纳入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抽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琼府办函〔2024〕17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抽查情况的通报琼府办函〔2024〕1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提升全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三季度全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24年9月13日至26日,按照《考核指标》确定的检查标准,我厅对全省正在运行的121个政府网站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9个,检查合格率为92.56%;对全省正在运行的1012个政务新媒体进行抽查,共抽查276个,抽查比例为27.27%,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10个,抽查合格率为96.38%;对2024年第二季度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进行了复查,发现“昌江黎族自治县博物馆”微信订阅号仍未整改合格。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政府网站常态化运维监管有待加强。

部分单位日常监测读网制度未全面落实,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保障情况未开展日常巡检,有一些栏目更新不及时。

如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屯昌县人民政府网、临高县人民政府网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站存在栏目更新不及时、链接断链等问题。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项目建设实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和市县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楼宇弱电、智能化等楼宇配套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细则范畴,可随楼宇基建项目一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项目编码库,通过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目录唯一赋码,实行规范目录管理。

原则上,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条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预审评审、立项批复、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督、备案等工作应基于信管系统开展,并对接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等系统。

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各项目建-1-设单位应同步在信管系统中上传项目材料,未将材料提交信管系统的项目原则上直接退回。

第五条我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分结合”机制。

(一)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统一汇总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严格技术审核,推进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协同应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形成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能力支撑体系,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负责建立有力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市县规范项目建设。

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支撑能力在信管系统中动态发布,提供各部门各市县按需共享使用。

(二)各部门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按“谁用谁建”原则,分级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信息化专员责任制,加强内部归口统筹管理,省级各部门在申报建设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市县部门的通用业务需求;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已有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开展政务管理和服务,共同推进互联互通、逻辑整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系统建设,有效支撑业务改革和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琼府〔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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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结构类型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监督注册号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人防部门存
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验收质量评定书
人防部门存
8、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措施
人防部门存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勘察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1、施工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质量
监督
部门
备案
意见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年月日收讫,经验证文件齐全。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备案证号
核发日期
3、本表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备案后,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
4、单建式人防工程参照本表要求执行。




签字):年月日(公章)
设计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施工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监理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建设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内容
份数
验证情况
备注
1、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报告
人防部门存
2、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附件
人防部门存
3、人民防空工程钢筋隐蔽分步验收记录表
人防部门存
4、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部门存
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人防部门存
6、人民防空工程竣工质量评定书
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备案理由:
本人防工程已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要求用钢笔填写清楚)。
2、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存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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